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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保留条款外,非依本编或其他相关成文法不得产生版权或者版权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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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编中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理由而禁止或限制版权行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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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编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非本依编规定获得的、针对侵犯第四章(精神权利)所授予的权利的行为的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救济的权利,无论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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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款的保留必须受到第164条第(4)款和第166条第(7)款的限制(法案、宗教决议、议会议案中的版权:版权性质的其他权利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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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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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解释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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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编重述和修改了1956年版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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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编中与旧法相对应的条款不应仅因表达变化而被解释为与旧法相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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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于确定本编之规定是否不同于旧法之规定的目的,或者确定本编准确解释的目的,可以参考根据旧法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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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A.——EEA以及相关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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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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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A”是指欧洲经济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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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A国家”是指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或者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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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编中所谓的EEA国家的国民,在涉及法人团体时,应当被解释为根据EEA国家的法律成立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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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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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有关版权所有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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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不同的人(无论是部分转让的结果或其他原因)享有一个作品中不同部分的版权,为本编之任何目的,版权享有者是指与此目的相关的享有该部分版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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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版权(或者任何部分版权)属于多人共同所有,则本编中涉及版权所有人时是指所有这些版权享有者,因此,特别是在版权许可时,要求获得所有这些版权享有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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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教育机构”的含义及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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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编规定中的“教育机构”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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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学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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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本编或某规定之目的,根据国务大臣的指令所指定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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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大臣可通过指令的方式,将本编有关教育机构之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之适用于被当地教育当局所雇佣、给不能进入教育机构的学生讲授课程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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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款中的(a)项下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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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与1996年教育法案中的规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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