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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B.——转让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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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演者的财产权作为个人财产或动产,可通过权利转让、遗嘱处分或执行法律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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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演者财产权的转让或其他转移可以是部分的,即其可局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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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求权利所有者许可的事项中一个或多个,但非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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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权利存续的部分期间,而非整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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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演者财产权的转让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让与人或其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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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表演者财产权的所有者授予的许可,对每一个权利继受者均有约束力,但支付了合理对价、未注意到(实际的或推定的)许可存在的善意购买者及其继受者,不受此限;本章中有关需要或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做某事,应作相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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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C.——表演者财产权的未来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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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适用于有关表演将来的录制协议,由表演者或其代表人所签署协议,表演者意图将表演者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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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版权产生时受让人或任何通过受让人主张权利者有权主张权利归其所有并对抗所有其他人,则应依据本款规定确认版权归属于该受让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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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表演者财产权的预期所有者授予的许可,对每一个权利继受者均有约束力,但支付了合理对价、未注意到(实际的或推定的)许可存在的善意购买者及其继受者,不受此限;本章中有关需要或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做某事,将作出相应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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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第(3)款中,有关表演者的财产权的“预期所有者”是指根据第(1)款中提到的协议,预期将享有此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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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D.——专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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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章中,“专有许可”是指表演者财产权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书面签署的许可,该许可授予被许可人排除任何其他人包括许可人的干涉实施任何需要权利所有者同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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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同对抗许可人一样,享有对抗许可人之权利承受人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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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E.——对于未出版的原始录制品,表演者的财产权的遗嘱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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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遗赠(无论是概括的还是特定的),某人对包含表演原始录制品的实物享有权利,且该录制品在遗嘱人生前未曾出版,除非遗嘱人的遗嘱或遗嘱附录显示了相反的意思表示,则遗赠应被解释为包括与录制品相关的、遗嘱人去世时所享有的任何表演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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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F.——在电影制作协议中出租权的推定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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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演者与电影制作者对有关电影制作的协议签订时,除非协议作出相反约定,应推定表演者将因在电影中收录其表演录制品而产生的、与电影相关的出租权转让给了电影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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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本条适用时,表演者或其代表人签字的欠缺,并不排除第191条C(未来权利转让主张的影响)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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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款中的协议包括表演者和电影制作者之间任何对其有效的协议,无论上述协议是其直接达成还是通过中介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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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根据本条存在推定转让,则与实际转让一样,适用第191条G(出租权转移时的合理报酬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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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G.——出租权转移时的合理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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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表演者将有关录制品或电影的出租权转让给录制品或电影的制作者时,其保留出租之合理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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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关出租权从一人转移给另一人的协议,包括任何对他们有效的协议,无论这些协议是其直接达成还是通过中介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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