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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演者不得将本条的合理报酬权转让,除非是为了使一集体组织能够代表其行使权利而转让给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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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权利作为个人财产或动产,可通过遗嘱处分或根据法律规定转移;且权利经手人可将该权利转让或进一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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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规定的合理报酬应当由享有出租权的人进行支付,享有出租权的人是指权利转让的受让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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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理的报酬数额应当由报酬支付人和接受人或其代表进行协商,并受第191H条(将数额提交版权法庭裁决)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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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旨在排除或限制本条所规定的合理报酬权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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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条中的“集体组织”是指社团或其他组织,其主要目的或其目的之一是为多个表演者的利益,来行使合理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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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H.——合理报酬:版权法庭对数额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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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就第191G条下的合理报酬应付数额未达成一致,报酬支付人及接受人可请求版权法庭裁决应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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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酬支付人和接受人亦可申请版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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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变更支付数额的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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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变更法庭关于支付数额的先前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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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非有法庭的特殊许可,如此的申请在先前裁决作出后12个月内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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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款申请作出的裁决,从法庭作出之日期或其规定的其后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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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本条的申请,法庭应审议此事项,在考虑表演者对于电影或录音制品贡献之重要性后,针对数额的计算方法及其认为合理的数额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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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酬不应仅仅因为一次性支付或在出租权转移时支付而被认为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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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旨在阻止他人质疑合理报酬的数额或限制本条下版权法庭的权力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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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I.——权利人可诉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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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表演者财产权的行为可由权利所有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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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侵犯表演者财产权的诉讼中,所有与任何其他财产权的侵犯有关的救济,如损害赔偿、禁令、清算非法获利或其他救济方式,原告均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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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的效力服从于本章下述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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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J.——侵权诉讼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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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侵犯表演者财产权的诉讼中,若情况表明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不知道也无理由知道与诉讼有关的录制品上存在着权利,则原告不得向其主张损害赔偿,但这不妨碍原告可获得的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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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侵犯表演者财产权的诉讼中,法院可考虑全部情节,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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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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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告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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