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892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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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22 (4)在侵犯表演者财产权的诉讼中,若该诉讼(全部或部分)涉及权利所有人及专有被许可人享有或曾经享有共同诉权的侵权行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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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24 (a)法院在损害赔偿的评估中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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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26 (i)许可的条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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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28 (ii)就该侵权任何已经给付给两者之一的或对两者之一可获得的金钱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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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30 (b)如果已判决损害赔偿,或已进行利润清算,则不应就该侵权再进行有利于两者之一的利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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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32 (c)如果进行利润清算,法院应按其认为合适的比例及两者之间的协定,将利润在两者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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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34 无论权利所有人或专有被许可人是否均为诉讼当事人,上述规定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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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36 (5)在申请第195条(交付令)或实行第196条授权的权利(没收权)之前,表演者财产权所有人应当通知任何享有并存权利的专有被许可人;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作出第195条的交付令,或者若在考虑许可的条款后认为适当,禁止或允许权利所有者行使第196条所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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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38 非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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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40 192A.——表演者的非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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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42 (1)下述条款授予表演者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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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44 第182条(对现场表演的录制之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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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46 第183条(由于使用未经同意制作的录制品而侵犯表演者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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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48 第184条(由于进口、持有或处分非法录制品而侵犯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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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50 除非在以下范围内,上述权利不能够转让或转移。上述权利在本章被称为“表演者的非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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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52 (2)被授予权利者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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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54 (a)权利承继给其通过遗嘱处分特别指定的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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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56 (b)如果或在一定程度上未如此指定,则权利由其个人代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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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58 (3)本章中享有上述权利的表演者,在权利人的语境下,应当解释为在当时被授权行使权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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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60 (4)当根据第(2)款(a)项权利是可被一人或多人行使时,则该权利可由他们中的任何一人独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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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62 (5)某人去世后,就侵权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由其个人代表获得的损害赔偿,应作为其遗产的一部分移交,视同其去世前该诉讼权利已经存在并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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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64 192B.——录制者权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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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66 (1)本章对录制权人所赋予的权利不得转让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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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68 (2)只要这些条款赋予合同或许可利益的受让人本章所规定的权利,则其不影响第185条第(2)款(b)项或(3)款(b)项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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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8970 19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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