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0358e+09
1702800358
1702800359 (i)机械或产品中所含且在其正常运作或使用中不能复制的计算机程序;
1702800360
1702800361 (ii)旨在播放视频游戏或者为其他目的而设计的功能有限的计算机中所含计算机程序或者与该计算机一同使用的计算机程序。
1702800362
1702800363 (C)本款之规定不影响本篇第九章之规定。
1702800364
1702800365 (2)(A)本款之任何规定不适用于非营利性图书馆为非营利之目的而出租计算机程序的行为,假如该图书馆出租的计算机程序的每一复制品的包装上依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要求贴有版权警示。
1702800366
1702800367 (B)《1990年计算机软件出租修正法》制定后三年内,以及在此后版权局长认为适当的时间,经与版权所有人和图书馆馆长之代表磋商后,版权局长应向国会提交报告,说明本目是否已实现了其预期目的,即维护版权制度之完整,同时又赋予非营利性图书馆履行其职能的能力。报告应向国会提供版权局长认为实现本款宗旨所必需的任何信息或建议。
1702800368
1702800369 (3)本款之规定不影响反托拉斯法的规定。就前句而言,“反托拉斯法”的含意与《克莱顿法》第一条给该术语所下定义相同,并且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但仅以该条中有关不公平竞争方式之内容为限。
1702800370
1702800371 (4)违反第(1)项之规定,发行录音制品或计算机程序(包括磁带、磁盘或其他体现该程序的介质)的复制品的任何人,系本篇第501条规定的版权侵权人,应承担第502条、第503条、第504条、第505条和第50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该侵权行为不属于第506条规定的刑事犯罪,亦不得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第18篇第2319条规定的刑事处罚。
1702800372
1702800373 (c)虽有第106条第(5)项之规定,依本篇合法制作的特定复制品的所有人或该所有人授权之任何人,有权不经版权所有人许可而直接地或者一次放映不超过一个图像向该复制品所在地的观众公开展出该复制品。
1702800374
1702800375 (d)(a)款与(c)款项下的特权不得扩大到因出租、租赁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从版权所有人处获得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占有权但未获得所有权的任何人,但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除外。
1702800376
1702800377 (e)虽有第106条第(4)项和第106条第(5)项之规定,涉及旨在用投币式设备使用的电子音像游戏时,依本篇合法制作的游戏的特定复制品的所有人,有权不经游戏的版权所有人许可,以投币式设备公开表演或展出游戏。电子音像游戏的版权所有人与游戏中所含作品的版权所有人非为同一人的,本款不适用于电子音像游戏中所含之任何作品。
1702800378
1702800379 第110条 专有权的限制:某些表演或展出的免责
1702800380
1702800381 虽有第106条之规定,以下行为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
1702800382
1702800383 (1)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中的教员或学生,在课堂上或者用于教学的类似场所面授教学活动中表演或展出作品;涉及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时,以违反本篇非法制作的复制品表演或展出单个图像,且负责该表演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复制品不是合法制作的除外。
1702800384
1702800385 (2)其创作或者营销主要为了——作为媒体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通过数字网络传输的——表演或展出的作品除外,以违反本篇非法制作或者获得,且政府传输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知道或者有理由认为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并非合法制作或者获得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进行的表演或展出除外,由传输或者在传输中表演非戏剧文学或音乐作品或者其他作品的合理有限内容,或者以与课堂教学中通常展出的可比量展出作品,假如——
1702800386
1702800387 (A)作为政府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系统媒体教学活动的正常课堂内容的表演或展出,由教员指导或者实际监督;
1702800388
1702800389 (B)表演或展出与传输的教学内容直接有关或者系该内容的重要辅助资料;
1702800390
1702800391 (C)在技术可行之范围内,表演或展出仅向以下人员传输,且传输仅限于由其接收——(i)所传输的课程的正式注册的学生;
1702800392
1702800393 (ii)政府官员或者雇员,作为其部分职责或工作。
1702800394
1702800395 (D)传输组织或机构——
1702800396
1702800397 (i)制定有关版权的政策,向教师、学生及相关职员提供准确阐述并促进遵守合众国有关版权的法律的信息资料,并提示学生所使用的与课程相关的资料可能受版权保护;
1702800398
1702800399 (ii)涉及数字传输时——
1702800400
1702800401 (I)采用技术措施以合理防止——
1702800402
1702800403 (aa)传输机构的传输的接收人在课堂以外以可访问的形式保存作品;
1702800404
1702800405 (bb)接收人擅自以可访问的形式向他人传播作品。
1702800406
1702800407 (II)未从事可以合理预料期的干预版权所有人使用的防止保留作品或者擅自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 上一页 ]  [ :1.70280035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