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047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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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79 第111条 专有权的限制: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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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81 (a)某些转播的免责——转播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首播的,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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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83 (1)位于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广播电视台本地服务区域内的旅馆、公寓或类似企业的资方向顾客或房客私人房间所作的转播,且转播仅由该广播电视台传送的信号中继构成,并对收听收视转播不直接收取费用,但有线通信系统的转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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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85 (2)转播仅为第110条第(2)款规定之目的,并且按照其规定的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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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87 (3)运营人从事的转播,如果该运营人无法直接或间接控制首播的内容、首播的选择或转播的特定接收人,并且运营人有关转播的行为仅系提供线路、电缆或其他通信话路供他人使用。但本项规定仅扩大到上述运营人有关转播的行为,他人有关其首播或转播的行为责任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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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89 (4)卫星运营人依第119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为私人家庭收视所从事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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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91 (5)有线通信系统以外的政府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从事的转播,转播不具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目的,且未向接收者收取费用,但收取的用以弥补维持和经营转播机构所支付的实际及合理支出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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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93 (b)面向特定群体的主播的转播——虽有(a)款和(c)款之规定,向公众转播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首播的,依第501条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完全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如果首播的接收对象控制在并限于公众中的特定成员。但是,转播不视为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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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95 (1)首播系由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广播电视台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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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97 (2)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则、条例或授权要求传送构成转播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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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499 (3)转播人未以任何方式改动或改变首播人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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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01 (c)有线通信系统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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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03 (1)受本款第(2)项、第(3)项和第(4)项和第114条(d)款之限制,有线通信系统依(d)款规定的条件转播联邦通信委员会、加拿大或墨西哥之适当政府当局许可的广播电视台的主播的,如果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则、条例或授权允许传送构成该转播的信号,应给予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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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05 (2)虽有本款第(1)项之规定,有线通信系统故意或多次向公众转播联邦通信委员会、加拿大或墨西哥之适当政府当局许可的广播电视台的首播的,依第501条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在下列情形下应完全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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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07 (A)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则、条例或授权禁止传送构成转播的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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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09 (B)有线通信系统未交存(d)款规定的财务报表和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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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1 (3)虽有本款第(1)项之规定及(e)款规定之限制,有线通信系统向公众转播联邦通信委员会、加拿大或墨西哥之适当政府当局许可的广播电视台从事的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主播的,依第501条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完全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以及第510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如果有线通信系统以改变、删减或添加的方式故意改动含有该表演或展出的特定节目或首播人在该节目传送期间(或在传送前后)传送的任何商业广告或电视台播音之内容,但从事商业电视广告市场研究的机构所作之改动、删减或替代商业广告的除外,假如:该研究机构事先取得购买最初商业广告的广告商、传送商业广告的电视台和转播广告的有线通信系统的同意;再假如:此类商业广告的改动、删减或替代不以从出售该商业时间中获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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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3 (4)虽有本款第(1)项之规定,有线通信系统向公众转播加拿大或墨西哥之适当政府当局许可的广播电视台从事的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首播的,依第501条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完全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如果:(A)涉及由加拿大发射的信号时,该有线通信系统的服务社区距美加边境150英里以外,且位于北纬42度以南;(B)涉及由墨西哥发射的信号时,转播系由通过直接截收该广播电视台发射的空中无线电波以外的方式接收首播的有线通信系统从事的,但1976年4月15日以前有线通信系统实际上已在系统上传送,或者依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则、条例或授权特别许可传送该外国广播电视台的信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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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5 (d)有线通信系统转播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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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7 (1)依(c)款转播已获强制许可的有线通信系统应依照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每半年向局长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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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9 (A)前半年之前6个月的财务报表,报表应说明有线通信系统用于向用户转播的频道数量、其传输由该有线通信系统进一步传输的所有首播人的名称和位置、用户总数、有线通信系统因提供转播广播首播人的基本业务所得之总收入以及版权局长随时制定的条例规定的其他信息资料。在确定用户总数和有线通信系统因提供转播广播首播人的基本业务所得之总收入时,该系统可不将依第119条为个人家庭收视而接收转播的用户及其交付的费用计算在内。报表还应包括一份含有非网络电视节目——该节目有线通信系统依联邦通信委员会允许在特定情形下替代或附加信号的规则、条例或授权全部或部分向首播人本地服务区以外区域传送——的特别对账单,并附有显示次数、日期、广播电视台以及替代或附加的信号的传输所涉及的节目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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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1 (B)报表所含期间的使用费总额,根据有线通信系统——其使用费由(C)目或(D)目规定的有线通信系统除外——在上述期间因提供转播首播人的基本服务而向用户收取的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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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3 (i)将首播人的非网节目完全或部分超出其本地服务区进一步传送的特权为总收入1%的0.675,该数额应比照依(ii)至(iv)段应交付的使用费(如有)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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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5 (ii)第一等效距离信号为总收入的1%的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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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7 (iii)第二、第三及第四等效距离信号为总收入的1%的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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