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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第五等效距离信号及此后每一附加的等效距离信号为该总收入的1%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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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依上述(i)段至(iv)段应支付的使用费数额时,等效距离信号的分值应计算在内;有线通信系统部分位于首播人本地服务区以内的,其总收入应以位于主播人本地服务区以外的用户所交付的总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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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线通信系统在报表所含期间因向用户提供转播首播广播人的基本服务所得之总收入达到或低于80000美元的,就本项而言,有线通信系统总收入的计算应从实际收入中减去80000美元超出实际总收入的部分,但在任何情形下,有线通信系统的总收入不得减少至3000美元以下。依本项交付的使用费应为总收入的1%的0.5,无论等效距离信号(如有)的数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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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线通信系统在报表所含期间因向用户提供转播首播人的基本服务所得之实际总收入超过80000美元,但低于160000美元的,依本目应支付的使用费为:(i)总收入在80000美元以下的,为总收入的1%的0.5;(ii)总收入在80000美元以上,但低于160000美元以下的,为总收入的1%,无论等效距离信号(如有)的数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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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版权局长应接收依本条交存的所有使用费,在扣除版权局依本条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将余额以财政部长指示的方式存入合众国国库。财政部长所持的所有存入使用费应投资于生息的合众国证券,由国会图书馆长在将来依据版权使用费法官的授权连同利息一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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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上述规定存入的使用费应依照第(4)项规定的程序分配给下列主张其作品系有线通信系统在相关的半年期内所作转播之对象的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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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线通信系统完全或部向首播人本地服务区外转播的非网电视节目所含作品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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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第(1)项(A)目交存的特别对账单载明的转播中所含作品的所有人;(C)有线通信系统全部或部分向非网节目首播人本地服务区以外传送的仅由听觉信号构成的非网节目所含作品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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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上述规定交存的使用费依照下述程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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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年7月,主张有权享有转播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每一人应按照国会图书馆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向国会图书馆长提出请求。就本项而言,无论反托拉斯法规定如何,请求人之间可以就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分配比例达成协议,可以将请求合并,作为单个请求提出,也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代为接受使用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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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年8月1日后,经版权局长建议,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决定使用费的分配是否存有争议。版权使用费法官认为不存在此类争议的,在依本条扣除支出的合理行政费用后,应将使用费分配给有权享有使用费的版权所有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版权使用费法官认定存有争议的,应依照本篇第八章启动确定使用费分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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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款程序未决期间,版权使用费法官得自由裁量授权国会图书馆分配不存争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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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有线通信系统的非同步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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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有(f)款第二段关于有线通信系统非同步转播的规定,任何此类转播系第501条规定的可予起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以及第510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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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有线通信系统的用户传送录像节目不超过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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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传送享有版权的节目、片断或电影录像——包括节目、片断或电影中所含之商业广告节目——时未作删减或剪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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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线通信系统的所有人或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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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有线系统占有录像期间防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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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为有线通信系统制作录像的设施占有期间——如果系统拥有或者控制该设施——防止擅自复制,该系统未拥有或者控制该设施的,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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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67
(iii)在录像带运输期间,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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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第(2)项除外,抹掉或销毁或者使人抹掉或销毁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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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每季度结束后45天内,有线通信系统的所有人或者其职员签署宣誓书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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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所采取的防止复制录像的步骤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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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第(2)项除外,抹去或销毁在该季度期间所制作或使用的所有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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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77
(E)所有人或者其职员将依第(2)项(C)目收到的每一该宣誓书存档或使之存档,置于系统位于播放录像的社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系统设有办事机构的最近社区,以备公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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