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325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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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51 (c)(1)财政部长与合众国邮政部应分别或者共同就第905条规定的进口权的行使颁布实施条例。作为请求禁止进口物品的条件,条例可要求提出禁止进口的请求人履行以下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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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53 (A)取得禁止上述物品进口的法院禁令或者国际贸易委员会依《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签发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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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55 (B)举证证明所涉及的掩膜作品受本章保护,以及此类物品的进口将侵犯本章所规定的掩膜作品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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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57 (C)对于该物品的经证明的不当扣留或者禁止进口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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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59 (2)违反第905条规定的权利而进口之物品与违反海关法而进口之财产一样,应予扣押和没收。被没收的任何此类物品应根据财政部长或法院的指示予以销毁,但财政部长确信进口人无合理的根据知道其行为违反该法时,可以将物品退回原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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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61 第911条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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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63 (a)对依本章提起之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理由认为采取以下措施可防止或者阻止对本章规定的掩膜作品专有权的侵犯的,可以颁布临时阻止令、临时禁令或永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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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65 (b)法院认定侵权人对依第910条(b)款第(1)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之人承担侵犯本章规定的任何专有权的责任时,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之实际损失;法院还应将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未计算在实际损失中的利润判归被侵权人。在计算侵权人的所得时,原告仅需举证侵权人的总收入,侵权人则必须就其可扣除的费用及可归因于掩膜作品以外的因素所获得的利润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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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67 (c)最终判决作出之前,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之人可以就诉讼所涉及的全部侵权行为选择法定赔偿,以代替(b)款规定的依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润进行的赔偿。就任何一部掩膜作品而言,无论侵权人系个人单独承担责任,还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250 000美元,具体数额由法院公平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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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69 (d)本章规定的侵权诉讼应于请求权产生后三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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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71 (e)(1)在侵害本章规定的掩膜作品专有权的诉讼未决期间,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可命令没收被指控侵犯此类专有权而制作、进口或者使用的所有半导体芯片产品,以及可用于复制此类产品的任何图纸、磁带、掩膜或其他产品。如果可行的话,对发布本项上述命令的申请应与对发布临时阻止令或临时禁令的申请以同样的方式审理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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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73 (2)作为最后裁定或判决的一部分,法院可以命令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或可用于复制此类产品的任何掩膜、磁带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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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75 (f)在依本章提起之任何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可判令败诉方偿付胜诉方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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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77 (g)(1)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或非政府实体,对侵犯本章规定的掩膜作品所有人的专有权的行为,或者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向联邦法院提起之诉讼时,任何州、州之任何媒介和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州或州媒介的官员或雇员,不得依合众国宪法第11条修正案或者任何其他主权豁免原则享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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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79 (2)在第(1)项所述之侵权诉讼中,就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救济(包括法定的和衡平法上的救济)与对州、州的媒介或以其他官方身份行事的州的官员或雇员以外的任何政府和私人实体所提起之同类侵权诉讼获得的救济范围相同。此类救济包括(b)款规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得利润赔偿,(c)款规定的法定赔偿,(d)款规定的侵权物品的没收和处置,以及(f)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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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81 第912条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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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83 (a)本章之任何规定不影响任何人依本篇第一章至第八章或第35篇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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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85 (b)本篇第908条(b)款规定除外,对本篇或第17篇中的第一章至第八章或第十章的援引不适用于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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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87 (c)各州有关掩膜作品的权利与救济,与本章规定相当者优先适用本章;但此种优先效力仅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以后提起之诉讼。
1702803288
1702803289 (d)虽有(c)款之规定,掩膜作品所有人依此前或以后颁布或者制定的有关1983年7月1日前首次被商业利用的掩膜作品的联邦法(本章除外)、习惯法或州之成文法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本章不予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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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291 第913条 暂行规定
1702803292
1702803293 (a)自本章颁布之日起60天内,不得提出第908条规定的登记申请,不得提起第910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或本章规定的其他执行程序。
1702803294
1702803295 (b)本章颁布之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不得依第911条规定请求经济赔偿,但(d)款规定的救济除外。
1702803296
1702803297 (c)受(a)款规定限制,本章规定适用于本章颁布之日或以后首次被商业利用或者依本章规定登记的掩膜作品。
1702803298
1702803299 (d)(1)受(a)款规定限制,1983年7月1日或之后,本章颁布前首次被商业利用的掩膜作品,保护请求已于1985年7月1日前依第908条规定在版权局登记的,本章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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