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03400
1702803401
(A)指受(B)目之限制——
1702803402
1702803403
(i)涉及进口产品时,在合众国海关实际报关的价值(不包括运费、保险费和适用的关税);(ii)涉及国内生产的产品时,制造者的转让价格(FOB工厂价格《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作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异。——译者注,不包括与销售有关的任何直接营业税或消费税)。
1702803404
1702803405
(B)转让人和受让人为关联实体或者属于同一实体的,不得低于依《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82条或该条之后继条款所制定的实施条例的原则所确定的合理公平价格。
1702803406
1702803407
(13)“作者”指特定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
1702803408
1702803409
第二节 复制控制措施
1702803410
1702803411
第1002条 复制控制措施的设置
1702803412
1702803413
(a)对进口、生产和分销的禁止——任何人不得进口、生产或者分销任何数码音频录音装置或数码音频交互装置,假如该装置不符合:
1702803414
1702803415
(1)连续复制控制系统;
1702803416
1702803417
(2)与连续复制控制系统具有相同功能特征的系统体制,该系统还要求在使用系统的连续复制管理方法的装置与使用连续复制控制系统的装置之间准确传递、接收版权及备份状况的信息资料并依此运行;
1702803418
1702803419
(3)商务部长确认的禁止擅自连续复制的其他系统。
1702803420
1702803421
(b)鉴证程序的设立——经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商务部长应制定程序以证实系统符合(a)款第(2)项规定的标准。
1702803422
1702803423
(c)禁止规避系统——任何人不得进口、生产或者分销任何装置,或者提供或履行任何服务,其主要目的或效果系撤销、回避、消除、废止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全面或部分实施(a)款所述之系统的任何程序或线路。
1702803424
1702803425
(d)数码音乐录音制品上的信息之解密——
1702803426
1702803427
(1)禁止解密错误信息——任何人不得解密含有与代码种类、版权状况或者来源资料的备份状况有关的错误信息的录音作品之数码音乐录制品。
1702803428
1702803429
(2)不要求解密版权状况——本章之任何规定不要求从事数码音乐录音制品的进口人或制作人解密任何此类数码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状况。
1702803430
1702803431
(e)数码传输所附之信息——向公众传送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数码录音作品的任何人,依本章规定无须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与该录音作品的版权状况有关的信息。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该版权状况信息的人应准确地传送或传播该信息。
1702803432
1702803433
第三节 使用费
1702803434
1702803435
第1003条 支付版税的义务
1702803436
1702803437
(a)禁止的进口和生产——未备案本条规定的通知,并且未就第1004条规定的装置或介质交存财务报表与使用费的,不得进口和分销或者生产和分销任何此类数码音频录音装置或数码音频录音介质。
1702803438
1702803439
(b)通知说明——某产品类别中的数码音频录音装置或数码音频录音介质或者使用未依本款通知的某一技术的此类装置或介质的进口人或生产者,应就此类装置或介质给予通知,通知应符合版权局长依条例规定的方式和内容。
1702803440
1702803441
(c)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的呈送——
1702803442
1702803443
(1)一般规定——分销生产或进口的数码音频录音装置或数码音频录音介质的生产者或进口人,应以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呈送版权局长依条例规定的涉及该分销的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1702803444
1702803445
(2)认证、核实及保密——每一此类报表应由一名委任官、进口人或生产者的委托人认证准确无误。版权局长应颁布条例,以核实、审计报表及保护报表中所含之机密信息。条例应对向有利害关系的版权当事人秘密披露报表作出规定。
1702803446
1702803447
(3)使用费——每一此类报表应同时附有第1004条规定之使用费。
1702803448
1702803449
第1004条 使用费的支付
[
上一页 ]
[ :1.702803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