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6252e+09
1702806252
1702806253 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曹锟贿选,现在某些人大选举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但贿选绝不是中国民主所特有的。即使在法治程度比较高的美国,早期的参议院选举也是一片腐败。这是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各州的两名参议员是由本州议会选举产生的。这样一来,各种各样的权力交易都发生了,当选参议员的机会直接和候选人的财富成正比。1913年的第十七修正案改变了这一现实,使各州参议员直接由该州选民选举产生。美国参议院选举的腐败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贿选作为一种系统现象到此为止。这说明什么呢?民主制度本身就是解决这个(尽管不见得是所有)民主问题的答案。如果当年总统由数亿中国公民——而不是那几十位“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曹锟还能贿赂得了吗?这是为什么直接选举产生的领袖一般不会和“贿选”联系在一起。反之,如果制度未能建立起来,那就难保将来不会出现大大小小的“曹锟”们。
1702806254
1702806255 贿选在美国也曾经发生过,民主化本身是解决民主选举问题的答案。
1702806256
1702806257 思考 参见本书第五章,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中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以及政府首长的选举机制?
1702806258
1702806259
1702806260
1702806261 参与贿选的返京议员虽以完成制宪大业为幌子,但毕竟做贼心虚,匆匆通过了二读与三读程序。10月10日,宪法会议即正式公布了宪法全文。这是中华民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却不幸因曹锟而落得“贿选宪法”的恶名。这样的宪法当然不可能让人民尊重。然而,就其具体规定而言,1923年宪法却不无可取之处。
1702806262
1702806263 尽管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成了“贿选宪法”,其内容不乏可取之处。
1702806264
1702806265 宪法共13章、141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主权”)和第三章(“国土”)各一条,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第1条),且“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第四章(“国民”)18条,规定了国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第5条规定,“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其余各条亦为一般宪法所常见的自由,唯有第12条特别规定,“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早在“天坛宪草”制定期间,进步党和国民党就曾对孔教发生激烈辩论,其妥协结果是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现在保守势力仍试图把儒学定义为“国教”,但受到激烈反对,因而达成了这么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妥协。
1702806266
1702806267 和以“天坛宪草”为蓝本的宪法草案相比,1923年宪法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第五章“国权”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划分,而地方权力的范围已不能被中央普通法律或命令所增减。第23条列举了15项国家立法并执行的事项,包括外交、国防、国籍、民刑商法、监狱制度、度量衡、货币及国立银行、税收、邮政与通讯、国有铁道和国道、国有财产与国债、专卖与特许以及文武官员的录用与监督。第24条列举了13项属于国家立法而可命令地方执行的事项,包括矿业与森林、学制、银行与交易所制度、两省以上的水利及河道、户口调查及统计、警察制度、公共卫生、文物保护等。第25条列举了11条专属省立法并执行或命令地方政府执行的事项,包括省的教育、实业、交通、市政、水利工程、田赋契税、省债和银行、警察与保安、慈善与公益事项等。对于第24、25条均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最高法院按照事件的性质裁决国家与省的权限争议(第26条),各省之间的争议则由参议院裁决(第31条)。第33—36条规定了省权的限制,包括不得缔结政治盟约,不得妨害其他省或地方的利益,不得设立常备军、军官学校或军械制造厂。第十二章“地方制度”规定各省可在不和国家宪法与法律相抵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省自治法”,并划定省县两级的地方政府结构以及两级关系(第124、125条)。第127、128条进一步规定了适用于各省的规定,包括省议会议员、省务员以及县长由直接选举产生,公民在省内住满一年后享受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公民权利,县议会对县内自治事项具有立法权,且县对自治事项具有不受省政府干涉的完全执行权,省政府不得处分县有财产和自治经费,由此可见,1923年宪法在本质上属于联邦宪法。
1702806268
1702806269 1923年宪法具有联邦制成分,借鉴了美国宪法制度。
1702806270
1702806271 第六章至第九章分别规定了国会、大总统、国务院和法院制度。按照美国模式,国会采取两院制(第40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地方议会”选举产生(第41条),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1/3议员(第47条);众议院则按选区人口比例由选举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国会常会会期为4个月,定于每年8月1日举行。如果认为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或国务员有“违法行为”,众议院可以2/3多数发起弹劾,弹劾正副总统要求出席议员达到总数的2/3以上(第60、61条)。参议院审理弹劾,并以2/3多数同意决定弹劾成立(第63条)。行政权则采取双元首脑制,由大总统在国务员“赞襄”下行使(第71条)。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成“总统选举会”,以选举人总数2/3以上投票产生;得票3/4以上者方可当选,但如果两次均无人当选,就在第二次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决选”,得票过半数者当选(第73条)。总统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第74条)。大总统是统率陆海军的大元帅,并可在国会同意下宣战(第82、84条)。大总统可以根据法律而宣告戒严,但如果国会认为没有戒严必要,即应发布解严宣告(第86条)。大总统可以停止参众两院会议,但每次会期停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停会不得超过10天(第88条)。大总统任免文务百官,但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81、94条)。众议院可以对国务员通过“不信任决议”(第62条)。此时,大总统或者免除有关国务员职务,或者解散众议院,但解散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且同一会期只得解散一次;解散后,大总统应命令立即进行选举,并在5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第89条)。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大总统所发布的“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副署不产生效力,但对国务总理的任免除外(第95条)。第100—101条规定了法院公开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第102条)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命须经参议院同意(第98条)。
1702806272
1702806273 第十、十一和十三章分别规定了法律通过的程序、会计事务以及宪法的修正与解释。宪法修正程序比较简单,完全由国会行使。两院列席议员2/3以上同意,可提议宪法修正(第136条)。两院组成“宪法会议”,负责宪法的解释与修正,但不得修正国体性质(第137—139条)。宪法会议在列席成员超过总数2/3以上时开议,列席成员的3/4以上同意可修改宪法,2/3以上同意可议决宪法的解释(第140条)。
1702806274
1702806275 思考 第95条纠正了《临时约法》的哪些不足之处?从条文上看,第一部宪法的规定不可谓不完备或“先进”,但它并没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宪法最后一条(第141条)还特别规定:“宪法非依本章所规定之修正程序,无论经何种事变永不失其效力。”但宪法仍然很快就失去效力,甚至可以说从来没有发挥过效力。你认为一部受到社会尊重、“活在公民心中”的宪法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702806276
1702806277 (七)军阀独裁的延续
1702806278
1702806279 曹锟贿选发生后,国民党发表讨伐宣言。孙中山联合皖系段祺瑞、奉系张作霖和浙督卢永祥,形成“粤浙奉三角同盟”讨伐曹锟。1924年,直系将领冯玉祥因不满待遇而倒戈,导致直奉二次战争以奉胜直败告终。奉系势力与冯玉祥拘禁了总统曹锟,拥护段祺瑞入京组阁,组织了以“革命”自居的临时政府,推翻了1923年宪法。可惜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前后历时11年之久,竟在一年内便成废纸。战争赶走了一个“贿选总统”,却引来了一个独裁的“临时执政”。正如国民党于9月18日发表的“北伐宣言”指出:“民国十三年来反动纷扰之连续不绝,其分子虽有新陈代谢,而其传统思想则始终如一。”
1702806280
1702806281 军阀纷争赶走了贿选总统,建立了更独裁的统治。
1702806282
1702806283 段氏公布了“临时政府制”,一共只有六条,其中第一条规定:“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海陆军。”因此,“临时执政”独揽一切大权。段氏还召集各地军政代表以及政府认为有“特殊资望学术经验”之人,召开“善后会议”,实为军阀代表机关。该会通过了《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规定由政府召集国民代表会议,以“制定宪法及其施行细则”。国民代表的选举方法则和1912年众议院选举类似:各省区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蒙、藏、青海及华侨代表则由直接选举产生。但该会议始终未能成立,因而始终未能制成宪法。不过根据该条例,各省区军政长官和“临时执政”所指派的委员可组成国宪起草委员会。
1702806284
1702806285 1925年,起草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案》。宪法案分五编、14章,共160条。它在很大程度上照搬了1923年宪法,只是增设了“教育”和“生计”两章。其中规定:“中华民国永为民主共和国”(第1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全体,依宪法之规定行使之。”(第2条)宪法案删除了1923年宪法中的“统一民主国”一条,代之以各省有权制定本省宪法,因而其联邦特征更为明确。但其中亦有数条规定赋予中央干预地方事务的权力,并赋予总统以独断的任免权。宪法案扩大了众议院权力,缩减了参议院权力。众议院由各选区选民按人口比例直接选举,参议院由各省选举三人组成,总统则由各县选出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宪法案最引人注目的是其规定的两类法院制度:普通法院和国事法院。普通法院受理民、刑和行政案件,国事法院则决定“法律是否抵触宪法及其他宪法上疑义之解释;国家与省区或其他地方权限之争议;关于国务总理及国务员被弹劾事件”。国事法院由最高法院的院长和四名成员以及参议院所选出的四人组成,代表了中国最早的宪法诉讼模式。
1702806286
1702806287 《中华民国宪法案》建立“国事法院”,拟进行宪法诉讼。
1702806288
1702806289 1926年,段祺瑞不能见容于直奉军阀,被迫离京,“临时执政”遂被推翻,北京政治又陷于混乱,宪法草案亦不了了之。吴佩孚主张由曹锟复任总统,但遭到奉系反对,后由曹锟颠覆时的国务总理组织“摄政内阁”。1927年,奉系张作霖推翻“摄阁”制,索性施行“军政府大元帅”统治,自任大元帅。与此同时,国民党任命蒋介石为总司令开始北伐。北伐胜利后,军政府独裁制度方告消灭。至此,北洋政府覆灭,全国复归统一,迁都南京。中国宪政从此开始了其漫长的“党治”时期。
1702806290
1702806291 (八)道德与理性——对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评论和反思
1702806292
1702806293 改良派张謇曾说:“立宪固然要政府先有觉悟,主持实施,然人民也得要一齐起来发动。”(荆知仁,1984:90)中国当时缺少的正是社会大众的参与,而大众参与的缺乏构成了预备和尝试立宪失败的必然原因,即制度与文化层面的原因。从辛亥革命到北伐胜利为止,整个民国时期的政治演变过程表明了一个显然的事实:现代宪政文化的缺失。这个事实是如此显然,以致无须多加论证,但它说明了一个问题:没有宪政文化的支持,宪法制度是不可能实施、确立与巩固的。从《临时约法》开始,中国不可谓没有一种宪法制度;事实上,中国曾有过很多套宪法制度,因为不同的军阀政客上台,都要搞一套自己的宪法,尽管这些宪法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所有这些宪法制度都未能获得实施,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宪法制度没有一种宪政文化的支持。
1702806294
1702806295 中国宪法制度一直未能获得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制度缺乏宪政文化的支持。
1702806296
1702806297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一般认为,文化是社会的“非理性”(non-rational)因素,是一系列通常不加反思而获得接受并执行的社会规则。儒家文化要求子女在家长面前毕恭毕敬,否则子女将遭到社会谴责;在此过程中,子女、家长还是社会上其他人都一般不会去探究这项规则本身的合理性,或对各方或社会有什么实际的“好处”——简单地,这么做就是“对”的!基督教徒用餐前要祷告、伊斯兰教徒在一天特定的时候祈祷,也都与此类似。我们经常说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就是指文化对人的心理或思维的经常是不自觉的日常影响与控制。通过在日常生活中的教育、引导、惩戒等多种控制方式,文化得以从一代人相当完整地传递到下一代。因此,除了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或影响,一个发达并被认为“行之有效”的本土文化是极为稳定的。(下详)
1702806298
1702806299 所谓“制度”,在这里就是指一套政治规则,或有些人喜欢把它称为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譬如美国国会对总统的弹劾制度,中国某些地方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制度等。制度可以是确立的,即已经受到普遍接受、承认与实施的,也可以是正在确立或尝试确立的。在谈论制度时,人们更注重考虑这项制度将对所要制约之对象的理性行为带来什么影响;或者说,正是为了用理性方式约束人的理性行为,人们才设立了制度。譬如正是考虑到不同部门的政府官员都可能会滥用权力,西方某些国家才采纳了三权分立制度,而这项制度除了确实能纠正权力的滥用之外,还能通过对强制纠正的畏惧而预防权力的腐败;正是考虑到法官可能断案不公,中国某些地方才设立了人大对个案判决进行调卷监督的制度,且这项制度同样也可能具有预防和纠正的职能。在这些例子里,制度迫使政府官员考虑滥用权力对他们自己的不利后果——包括错误判决的撤销及其所导致的待遇影响、经受弹劾的考验、受到撤职甚至刑事处分、社会地位和名誉的损害乃至丧失,并通过对权力的滥用增加成本来促使官员廉洁守法。
1702806300
1702806301 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很复杂,且涉及经济和社会其他因素,在此不可能详尽探讨。它们有很多共同之处,并注定被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都是规则或规范,都明确或隐含表达了所预期的社会行为方式。它们的不同之处可能只是程度问题,或只是表面的——例如通常认为,制度所注重的是所要产生的外在行为(或不行为),而文化则强调心理和思想上的控制;但有哪一种文化不期望实现某种理想的道德行为?制度的设计又怎么可能忽略人的理性动机?长远来说,制度和文化必然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共生体,因为文化中的许多因素必将迟早体现于制度之中——三权分立制度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文化,子女不能诉家长的传统制度体现了中国的家长制文化。文化靠国家制度的强制力而获得维持,制度靠文化的无处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而获得巩固。更重要的是,没有文化的支持,制度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而没有制度的实践,也不可能完成文化的转变。因此,制度和文化是社会进步的“两条腿”,必须同时行走才能协调发展。
[ 上一页 ]  [ :1.70280625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