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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02 1999年的第五次增修试图改变国大的选举方式,但是被司法机构判决无效。[24]这些条款之所以无效,一是因为修正程序不符合公开透明原则,“有明显重大瑕疵,已违犯修宪条文发生效力之基本规范”;二是因为“国大”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政权,而增修第1条规定第四届国大代表按照立委选举各党推荐和独立候选人得票比例来分配名额,也就是以性质和职能不同的立委选举结果来分配“国大”议席并指派代表,而不是由选举程序产生,从而“抵触民主宪政之基本原则”,违背了“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三是因为“按国民主权原则,民意代表之权限,应直接源自国民之授权”,而第一和第四条增修条文分别延长了“国大”代表和立委任期,“并无宪政上不能依法改选之正当理由”,也就是“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且“国大”代表自行延长任期也违背了利益回避原则,不符合“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尽管如此,2000年第六次增修依旧虚化了“国大”,原先由“国大”掌握的许多重要职权由立法机构接管;2005年的最近一次修宪则完全取消了“国大”职权,“五权宪法”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从此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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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04 与前苏联、东欧和韩国一样,台湾地区的政治改革也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民主第三波”。1987年,蒋经国在去世前开放了党禁和报禁,台湾开始存在以民主进步党为代表的本土反对势力。李登辉上台后随即废止了临时条款,并以宪法增修条文取而代之。到目前为止,民国宪法共经过七次增修。1991年的第一次增修规定了台湾地区国大代表、立委和监委的选举名额分配,1992年的第二次增修实行“总统直选”,显著改变了民国宪法的内阁制特征。1996年,台湾当局的领导人第一次实行选举,结果李登辉当选。2000年,举行了第二次大选,民进党主席陈水扁当选,并在2004年一场有争议的选举中获得连任。反对党获得“轮流执政”的机会,被认为是“台湾民主的深化”(consolidation)。当然,国民党仍然控制着立法机构的多数,因而说它是“在野党”其实并不完全准确。在2008年3月22日大选中,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萧万长以58%的得票率胜选,从而完成了政党“第二次轮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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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06 值得指出的是,“大法官会议”一直是台湾地区的释“宪”机构。尤其是自1987年开放党禁以来,该机构曾经对民国宪法作出过多项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台湾居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台湾地区的司法机构和检察机构都有值得称道的表现。2006年5月,据国民党籍议员邱毅“爆料”,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的女婿赵建铭于2005年7月底以其母简水绵的名义,低价购买了500万股台湾土地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台开”)的股票,当时市价约为每股新台币3.5元。后来台湾当局贷款165亿新台币给台开,该公司股价一度高达每股20元,“驸马爷”从中获得暴利。[25]2006年底,赵建铭等人涉嫌台开股票内幕交易,遭到起诉并被判决6年徒刑,其父被判决8年4个月徒刑。[26]同年,陈水扁夫妇涉嫌贪污“国务机要费”以及伪造文书和伪证。经过四个多月的侦查,台北高检署宣布“国务机要费”侦结。检察官在“国务机要费”的支出凭证中核验每张发票的真正消费者,最后认定“第一夫人”吴淑珍涉嫌从2002年7月间到2006年3月,以他人付款消费的发票榨领“国务机要费”中的非机要费1480多万元。吴淑珍等人涉嫌共同贪污(利用职务机会榨取财物)、伪造文书及伪证罪,因而受到检察机关起诉,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陈水扁本人则因享有行政豁免权,要等到2008年卸任后再予以调查起诉。针对“第一家庭”接连不断发生的弊案,台湾反贪腐倒扁总部于2006年双十节发起“天下围攻”活动。数以万计的“红衫军”在施明德总指挥带领下,从台北火车站广场出发,一路高呼“陈水扁下台”的口号,从东西南北四面八方包围“总统府”。[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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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11 图2.11 “在野党”的作为(中新社黄少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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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13 2006年6月3日下午,亲民党在台北市凯德格兰大道上举行“全民呛扁,阿扁下台”集会。左二至左四为无党籍人士李敖、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以及当时的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参加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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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15 应该看到,制度漏洞和政府丑闻到处都有,但是能否被挖掘出来并成为“新闻”,乃至权贵人物受到铁面无情的法律追究,取决于当地的政治制度。台湾地区的检察机构之所以竟然敢治“第一家族”的罪,正是因为多党竞争的格局——虽然民进党当时控制了行政权力,但是国民党掌握了立法权和监察权;即便得罪了执政的民进党,也有反对党“撑腰”,因而检察官不怕最高领导人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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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17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54]
1702806518 四、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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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20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代表了国家性质的根本改变。在这一时期,除了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之外,中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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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22 (一)《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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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24 1949年,共产党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解放军、各地区、少数民族及华侨等方面代表共635人,组成政治协商会议。9月29日,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7章、60条。其前言宣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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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26 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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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28 第一章为“总纲”。第3条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转变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条)“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第5条)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第6条)。同时,“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惩罚并改造反革命分子(第7条)。第二章规定了“政权机关”。第12条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为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与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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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30 在1954年以前,《共同纲领》发挥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并为正式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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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32 (二)1954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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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34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委员长。3月,毛泽东把中共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提交给起草委员会,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经征求意见并修改,政府委员会于1954年9月决定将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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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36 1954年宪法共4章、106条,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章节。其前言表明,这部宪法以1949年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第一章“总纲”确立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和人民民主原则,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1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第2条)。宪法还规定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第6条)作为过渡时期,1954年宪法承认多种所有制并存,因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它同时规定,过渡方法和步骤是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及其改造,逐步消灭剥削阶级、建立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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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38 1954年宪法对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备,但后来未获得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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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40 第二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形式。1954年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是1982年宪法的基础,因而两者大同小异。一个主要区别是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主席具有相当大的实权。除了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其他高级官员,发布戒严令并宣布战争状态之外(第40条),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41条)还负责召集由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总理等组成的“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其主席(第43条)。在1982年宪法中,主席的权力受到很大削弱,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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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42 第三章规定了19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有15条是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5条)公民具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和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第86条)。公民还有广泛的其他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秘密、人身、居住和迁徙自由(第87—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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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44 一般认为,1954年宪法的规定比较完备,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1957年之后,中国经济政策出现了“左”倾错误,阶级斗争扩大化极大破坏了民主原则,也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极大破坏了宪法与法治。因此,1954年宪法并没有获得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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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46 (三)1975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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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48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十年动乱”的极左思潮影响下的产物,因而被认为是一次倒退。1975年宪法共四章,其结构和1954年宪法类似,但只有30条,其中权利保障仅剩下4条,因而显得格外简括和粗糙,并容易使宪法流为空洞的口号。严格来说,1975年宪法只能算一个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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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550 1975年宪法带有明显的“文革”痕迹。它强调阶级斗争(前言),并把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扩大到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第12条),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四大自由”)作为社会主义革命新形式(第13条)。新宪法增加了党的职能,授权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第15条)。它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和检察机关,把“革命委员会”同时作为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政机关,使之具有和人大常委会同等的权力(第22—23条),并把检察职能并入公安机关(第25条)。对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也极其简略,例如国务院机构只有两条,审判机构只有一条,并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开审判(第76条)和独立审判(第78条)等保障。尽管“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9条),它否定个体经济的存在,取消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取代乡镇作为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第7条)。它显著削减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把1954年的15项保障削减为3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第26条)它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取消了公民进行科学、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取消了实现权利的物质保障(多为“积极”权利,参见本书第七章)。在言论、游行与示威等自由之后增加了“罢工”自由,但取消了以往的“迁徙”自由(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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