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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宪法受极左思潮影响,带有“文革”的明显痕迹。其规定极为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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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四大自由”是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如何理解它们与上层建筑领域中“全面专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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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78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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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6年10月推翻“四人帮”以后,中共于1977年8月召开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文革”结束。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共4章、60条,结构与以前两部宪法类似。这部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拨乱反正”的努力:宪法前言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并把建设“四个现代化”作为新时期的总任务,同时恢复了检察机关(第43条,但并未恢复国家主席),增加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1978年宪法规定了16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有13条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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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总体上说,由于1978年宪法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制定的,它仍然体现出“左”的思维,例如其前言继续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阶级斗争”、“基本路线”,保留了“修正主义”、“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等“文革”时期的提法,保留了“文革”时期的“四大自由”(原第45条),保留了革命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制度(第7条与第34条),且并未恢复1954年宪法对法院和检察院独立性的保障(但第41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和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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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宪法体现了拨乱反正的努力,但仍带有左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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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否定了“文革”的极“左”路线,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提出把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策,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向。为了进一步清除极“左”影响,第五届全国人大于1979年7月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把地方各级革委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并把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1980年,全国人大对1978年宪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取消了“四大自由”。这些改革措施为1982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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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82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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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中共召开十二届六中全会,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基本路线。1982年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了修改草案的讨论稿。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改草案。修改委员会根据所收集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于11月通过了修改草案。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公布了现行宪法。从程序上看,1982年宪法经过了比较慎重与仔细的讨论。一般认为,这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建国后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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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建国后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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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共4章、138条。宪法前言表达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共产党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毛泽东思想(后加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前言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一章是“总纲”,内含32条。其中第1条规定了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第3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与地方人大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的行政、审判与检察机关则都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和前言相一致,这项条款表达了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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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前言和第五条表达了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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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以往宪法不同,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第二章,更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使权利保护增加到24条。其中第33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以往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增加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和通信自由与秘密。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四条都是以往宪法所没有的。因此,在条文上,1982年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比较详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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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以往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并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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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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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的经济、政治与法律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同时,改革开放也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因而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解决。积累到一定的阶段,这些变化如此重要,以致要求宪法的修正。到目前为止,1982年宪法分别在1988、1993、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四次修正。绝大多数是对序言和总纲的修正,并主要集中于经济制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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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至今经过四次修正,主要是调整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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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修正案,都是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作出补充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修正案在宪法第10条第4款中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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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九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宪法序言中强调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此作为经济建设的指南,并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二,将宪法第7条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思想。第三,将宪法第8条第1款中对集体所有制的定义,从“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后来在1999年的修正案中又被进一步修订。第四,将宪法第15条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五,宪法第16条和第17条原分别对国家企业和集体经济行使经营自主权规定了完成或接受“国家计划”的条件,现予取消。第六,主要将宪法第98条中县级人大的任期从3年改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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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六条修正案。第一,宪法序言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邓小平理论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为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第二,在宪法第5条开头插入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治建设提到宪法任务的高度。第三,在宪法第6条中加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四,将宪法第8条第1款进一步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五,宪法第11条及1988年修正案原规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现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宪法地位。第六,将宪法第28条中国家所打击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使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更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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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修宪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到宪法任务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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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再次作了重要修正,通过了十四条修正案。除了在序言中加入“三个代表”思想并将“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之外,宪法正文的修改主要如下。第一,对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关于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规定增加了“给予补偿”的要求。第二,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中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概念扩大到一般的“非公有制经济”,并明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三,将宪法第13条对私有财产的具体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不但将私有财产提高到和公共财产同样的宪法地位,而且明确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之补偿。第四,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宪法第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第六,将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十项权力(决定“戒严”)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并将第80条和第89条分别赋予国家主席和国务院的权力作了相应修改。第七,在宪法第81条中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第八,将宪法第98条中关于乡镇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从而统一了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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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经济改革与宪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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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书第一章所述,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因而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应该频繁修改。与此相联系,既然宪法是基本法,它就不应该规定一般的国家政策,包括经济制度的细节。然而,1982年宪法总纲中包含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性规定。这就产生了一个难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政策乃至不同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且今后必然还会不断发生变化,从而要求宪法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改革的需要,但不断修宪显然不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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