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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71 在1816年的“英民地产充公案”,[59](详见本书第五章)斯道利法官(J.Story)类似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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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73 宪法不可避免地采用广义文字。在制订我们伟大的自由宪章时,如果琐细地规定权力或宣布实施这些权力的手段,那就将不适合大众目标……这项文件并非被设计来适应区区几年的紧急需要,而是将承受漫长岁月的流逝。我们不可预见,怎样的权力变化和改进将对宪章的普遍目的是不可缺少的,或什么在现在看来有益的限制与规定,最终却可能推翻系统本身。因此,宪法权力表达于广义的文字中,允许立法机构去不时自行采纳手段以实现合法目标,并按照我们的智慧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去模制与设计其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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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75 根据上述观点,宪法和普通法相比有什么特殊性?(参考本书第一章)这些特殊性对于宪法解释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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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77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79]
1702807378 第五节 法院与民主——司法审查的政治含义、问题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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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80 以上论证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没有司法审查机制,宪法就不能获得有效的实施,就在实践中失去了法律效力,因而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然而,如果司法审查对于宪法效力是不可少的,它也产生了独特的宪法权力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在民主社会中是敏感的,因为从事宪法审查的法官一般不是由公民直接选举出来的,而且为了保障其独立性,审查过程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于民主政治的压力。因此,问题自然是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如何同时保证法官们在其职权范围内适当行使宪法审查的权力。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两者同时又可以是一对矛盾。这当然不是什么新鲜的观点,因为这对矛盾同样存在于任何法治国家。但对于宪政而言,这对矛盾尤其突出,因为宪政的含义不仅是授权一个带有司法性的机构去审查代表人民的议会所通过的法律,并撤销它认为违宪的法律,而且这个机构的决定很可能是最终的。毕竟,法官也是普通人,且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预言也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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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82 司法审查可能和民主政治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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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84 司法审查的问题于是就成为如何监督监督者。一方面,在宪政国家,法官(即从事宪法监督的司法性官员)监督着立法行为;另一方面,司法监督的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监督——通常是修宪或立法机构的监督。第二种监督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宪法的修改机制:在“柔性宪法”国家,对审查机构的立法监督相对比较有效;在“刚性宪法”国家,立法监督则难以(甚至不可能)发挥作用。以下分别探讨司法审查在这两类国家的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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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86 只有在刚性宪法国家,立法机构对司法的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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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88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80]
1702807389 一、司法审查的政治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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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91 在“刚性”宪法国家,司法审查权尤其受到争议,因为既然宪法修正非常困难,但宪法有时又必须获得修正以和时代保持一致,法院实际上成了修宪机构。尤其是在联邦国家,修宪的权力往往不在中央议会,而经由各州同意的修宪过程又极为漫长、困难。即使中央议会的绝大多数代表都不同意宪法审查机构的决定,它也很可能没有能力纠正这项决定。这样,宪法文字难以改变,但宪法文字的意义又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化,因而需要审查机构对宪法条文进行灵活解释。通过创造性的“解释”,法院更新着宪法条文的含义,使宪法在外观不变的情况下仍然“活着”。在这些宪政国家里,对宪法解释权力的监督基本上是通过解释机构的自我控制,而控制力度部分取决于司法解释的方法,因为解释方法往往决定了司法审查的自由裁量权之范围。在上述四种方法中,条文与历史主义方法比较严格,因而司法自由裁量权较小;结构与目的性解释则比较宽松,因而对应着相对较大的司法权力。一般来说,只有宽松的解释方法才能允许一部刚性宪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成长。当然,这并不是说宪法解释可以是任意的,而不受任何社会或政治控制;相反,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必须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才能确立并生存下来。因此,刚性宪法的成长固然往往起源于司法解释的创新,但毕竟脱离不了宪政文化的社会土壤。以下两个案例清楚体现了美国宪法作为“活的宪法”是如何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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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93 条文主义和历史主义方法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比较严格,结构与目的性解释则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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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97 案例 司法失败——罗斯福新政与最高法院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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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99 在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现代工业——尤其是电气和铁路——的发展,产生了全国性的经济规模,因此也产生了对全面政府调控的需求。一方面,庞大的企业和贸易规模往往超出任何一州范围,使各州政府无能为力,只有联邦政府才能有效调控现代经济。尤其是在1929年的大萧条之后,政府干预市场的需要体现得更为明显。1932年,民主党候选人罗斯福当选总统,开始制定一系列立法以恢复经济,从而开始了所谓的“新政”(New Deal)。然而,最高法院仍然念念不忘经典自由主义,试图维持最少政府干预和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传统观念,并根据自身对宪法的理解来限制政府职能,因此接连宣布联邦和各州的经济调控法律违宪。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顽固抵制最终触发了一场宪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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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1 美国最高法院对新政措施的抵制产生了宪法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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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3 在这个时期,法院约束联邦政府的手段之一,就是对“州际贸易”的范围给予狭隘的解释,要求调控事项只和贸易“直接相关”,而不能扩展到州际贸易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的活动。为此,法院截然区分“贸易”(commerce)和“生产”(production)或“制造”(manufacturing)概念:州际贸易只限于和各州贸易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直接附属于商品的买卖和运输,而不包括把材料转变为成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否则,国会不但可以调节贸易和制造业,也可以调节农业、渔业、股票公司和其他一切人类活动,其权力范围就将变得漫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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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5 因此,在1935年的“谢克特家禽案”中,[60]罗斯福政府的一项主要政策——《全国工业恢复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受到挑战,并因为超越州际贸易条款而被法院宣布违宪。这项法案授权联邦政府,“为工商业制订公平竞争的规则。”在它授权下,执法机构不遗巨细,制订了几百条行政规章。其中之一就是“家禽规则”(Live Poultry Code),它规定了家禽业工人的工时和工资限度。该案涉及纽约市的家禽销售,其中96%的家禽来自外州。谢克特是家禽销售商,他从市管理委员会那里买来家禽,然后运往他在布鲁克林的屠宰场。联邦行政机关裁决,谢克特工厂违反了“家禽规则”所规定的工资和工时限制,谢克特则宣称政府法律违宪。政府在法院的辩护是:工人的工时和工资将影响产品价格,靠高工时和低工资获得的廉价产品将降低市场价格,增加市场对便宜物资的整体需求,并最终破坏整个价格结构;而既然政府有权保护整个大陆的贸易,它也就有权调节工时和工资。但首席大法官休斯(C.J.Hughes)排斥了这种论点,认为工时和工资对州际贸易缺乏“直接影响”,因此谢克特的企业活动属于联邦无权调控的州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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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7 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采取狭隘解释,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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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9 在遭到法院的一系列抵制之后,罗斯福总统提出了“填塞法院计划”(Court Packing Plan),从而使最高法院和总统与国会之间的矛盾达到高潮。当时最高法院有六名法官超过70岁,而其中四名是“保守派”。罗斯福提议在九名法官之上,新增六名法官,美其名曰“帮助”法院处理案件,实际上是要通过任命新法官,使法院受控于支持新政的力量之手。法官们一致表示现行法院完全有能力处理案件,并不需要总统“帮助”。最后,鉴于它给三权分立原则带来的明显威胁,总统提议未能获得国会通过,因而没有实现。最后,在1937年的一个案例中,[61]法院自行改变了态度,并在此后大大放宽了对政府经济调控权的限制。宪政危机遂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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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11 最高法院的个别成员最后自行转变观念,结束了和总统与国会的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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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15 思考 大多数人都认为“新政”标志着最高法院的“失败”。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新政”的这段经历是否和制宪者当初的设想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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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19 案例 司法成功——“校区隔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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