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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21 我们承认,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不得被超越。但我们认为,宪法的完好解释应该允许国家立法机构具有选择手段的裁量权,使授予的权力得到实施,从而使立法机构能以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给它的最高职责。[让我们]使目的合法,使之处于宪法的范围之内,那么所有合适的手段——只要清楚地适合目的,只要不受禁止、而是和宪法的文字与精神相一致,就都是合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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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23 如果国会立法的目的合宪,那么所有“合适的手段”都是合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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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27 思考 你认为马歇尔法官对“必要”一词的解释是否符合美国或普遍的联邦主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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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31 案例 “第一电视案”[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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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33 1961年的“第一电视案”中,德国遇到了类似于“美国银行案”的争议。在这个重要案例中,由阿登纳(Konrad Adenauer)总理领导的联邦内阁,提议在各州现有的电视系统上建立由联邦控制的电视台。联邦内阁不顾各州政府的反对,通过法规以建立第二套电视系统。社会民主党控制的布里门(Bremen)、汉堡(Hamburg)、海斯(Hesse)和下萨克逊尼州(Lower Saxony),以联邦内阁违反了宪法第30条和第70条保障的各州权力为由,提请宪政法院宣布该法律无效。联邦内阁则坚持,既然《基本法》第73条已把调控邮电通讯列为联邦的专有立法权,这项条款也就授权联邦政府去建立电视台。在法院意见的第一部分,宪政法院分析了联邦权力的范围及其极限,并撤销了联邦政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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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35 《基本法》按照有利于各州权能的原则,来调节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能……只有在《基本法》授权的情形下,联邦政府才有立法权[第70条第1款]。因此,作为一般规则,联邦立法权力仅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之条文。在不确定时,没有任何假设能偏袒联邦权能。《基本法》的体制秩序,要求对授权联邦的第73条赋予严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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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37 《基本法》强调各州自治,联邦的立法权必须具备宪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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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39 公共利益要求,只有联邦才能有效调控无线通讯;广播也是如此。为了防止混乱,联邦政府必须统一调控电台频率范围的分布和定界、确定地点和发射功率、控制无线通讯、实施国际协议、并保护广播不受广泛或地区干扰。对于这些事务,第73条第7款允许联邦政府去制订必不可少的统一调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要求,在无线通讯的技术问题之外,联邦法律进一步去调控广播节目之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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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41 根据第73条第7款,既然联邦政府可以调控广播,那么它也可以通过法律去规定其‘组织结构’。因而对于广播设施之运作的负责机构,联邦政府有权颁布规章。然而,联邦所颁布的组织规则,只能限于那些建立和从事发射技术之运作的机构。对节目制造和制造者的组织调控,乃是各州立法机构的事务。联邦政府无权调控在发送技术层面之外的广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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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43 (五)联邦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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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45 虽然联邦权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在此有限的范围之内,联邦宪法与法律却具有最高权威。这是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完整的必然要求。美国联邦宪法第六章规定:“本宪法以及根据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和在合众国权力下签定或将签定的所有条约,乃是国土的最高法律;不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相左,各州法官均受之约束。”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1条亦规定:“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这里的联邦法律当然是指联邦根据宪法有权制定的法律;否则,违宪的立法并不构成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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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47 在有限的授权范围之内,联邦宪法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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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51 案例 “美国银行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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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53 “美国银行案”的问题仅解决了一半。既然判决国会授权成立美国银行的法律是合宪的,那么马里兰州的议会是否还可以对它进行征税?对第二个问题,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这并不是说联邦和各州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共存——譬如对个人的征税权显然是可以共存的,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对个人征收所得税,联邦也是如此,而没有人认为这两种权力存在着内在冲突。但如果联邦权力和各州权力发生了冲突,而我们已经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联邦权力是在宪法授权范围之内的,那么联邦最高原则就要求联邦的合宪措施超越各州限制。马歇尔法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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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55 [贯穿我们宪法的]原则,乃是宪法和根据它所制订的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它们控制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反受其控制。从这条公理可以导出其他推论……:第一,创建的权力包含着保持的权力;第二,如果由另一手把持,摧毁的权力将抵触创建与保持的权力;第三,当两者之间存在抵触时,最高权力必须控制,而不能让位于在其之下的权力。既然国会创立和维持银行的权力……已不再被认为有疑问,那么再显然不过,各州用以摧毁它的征税权力必须受到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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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57 合宪的联邦权力高于州的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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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59 马里兰州的论点是州法对联邦银行进行征税并不一定“摧毁”银行,联邦应该“信任”州议会不会滥用其立法权。马歇尔反驳了这种论点,并首次发展了民主责任制原则。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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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61 我们承认,向人民和其财产征税,乃是政府本身生存之必需,并且可在政府选择的最大程度,合法地施加在其适用对象上。对滥用权力的仅有保障,乃是政府自身的结构。在征税时,立法机构对其选民发生作用。这一般是防止横征暴敛的充分保障。因此,一州的人民授权他们的政府对他们自己和其财产征税,并由于政府的迫切需要可能是无限的,他们对这项权力的行使并未规定任何限制。他们的信心基于立法者的切身利益和选民对其代表的影响,以保护他们免遭这项权力的滥用。但联邦政府所采用的手段并不具有这项保障,同样理论也不能支持一州对联邦征税。这些手段并非授之于某特定州的人民或其立法机构的选民,而是授之于所有州的人民。它们为了所有人的利益,授之于所有人,并在理论上应服从仅属于所有人的政府……一州的主权扩展到其自身权力所允许存在的一切事物;但它是否扩展到国会为实施合众国人民的授权而采取的手段呢?我们认为它显然不能。联邦权力并非授之于一州的人民。它们授之于整个合众国的人民;联邦政府根据宪法所制订的法律,被宣布为具有最高地位。因此,一州的人民不能授予扩展到合众国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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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63 只有规定有关措施的机构受到利益受影响者的制衡,才可能信任该机构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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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65 如下所述,这段话对美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在本案,由于马里兰州不适当地影响了美国银行的运作,其征税措施必须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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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769 思考 联合考虑“美国银行案”的两部分,在联邦制或其他有限政府国家,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冲突?在处理时,你需要考虑哪两个问题?处理这两个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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