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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05 第二,不同的意见一般都包含着部分真理,没有人能宣称他垄断了真理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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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07 最后,即使假定被社会接受而不加质疑的观念代表了全部真理——这实际上当然又是不可能的,这种观念的确切含义仍然需要在辩论和挑战中获得澄清。如果上帝就是像《圣经》所宣称的那样,他和基督及其所创造的人类世界究竟是什么关系?既然人是按照上帝的映象(image)所创造的,为什么人间社会有那么多罪恶?罪恶起源于何处——在映象所反映的本原,在本原以外的世界(譬如蛇,但这似乎表明全能的上帝并不控制一切),还是在神秘的创造过程之中?上帝为什么不应该对其所创造的人间所发生的一切负责?如果说人被给予叛离神的自由,那么人对这种自由的行使在什么意义上构成了“原罪”?如果一切都是由历史规律命中注定的,是不是任何人都不需要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可能通过任何官方钦定而获得实质性的解决。事实上,在争论这些和其他问题的过程中,基督教本身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分裂为许多个教派。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分裂和争执不但没有使基督教衰落下去,而且反而更增添了它的活力;争论得越激烈,似乎就越表明人们的认真和确信的态度——不然为什么还要煞有介事地争论呢?倒是在那些某一种教条被奉为不可置疑、不可挑战之“真理”的地方,“真理”失去了意义。怀疑从来是信仰的天敌,但一个社会失去了怀疑,也就失去了信仰;没有对信仰的挑战和反思,信仰本身就不可能确立和深化,就像建在沙堆上的大厦一样迟早要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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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09 第三,真理是在不断争论的过程中建立起来并获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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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11 归根结底,人是一种信仰动物,他追求并渴望垄断真理。他的自信往往致使他轻信自己的发现,他的好胜致使他急于把自己的观念强加到别人头上,并对不同意见感到难以容忍;如果可能,他将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让自己的观念获得社会的普遍承认,并获得某种官封的“正统”地位以保证其确定性,且如果压制带来抱怨的话,他可以因自己的好心而获得慰藉。因此,在中外历史上,许多教条曾被奉为人类或宇宙的“铁律”、不可置疑的“真理”或不可偏离的“天道”,并以至仁至善的名义对“异端”采取了最为严厉的惩罚。教士不能结婚、男女不能避孕、妇女不能堕胎,曾被认为是不容置疑的上帝旨意;“三纲五常”、“三年之丧”、妇女裹脚,曾被认为是人性的最高体现,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法则。在坚信不疑地实施这些宇宙法则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喜剧,但人们到头来还是发现,那些曾被不遗余力捍卫过的“真理”只不过是一场历史笑话而已;它们造就了权势、权威以及公认为合法的暴力,但这些并不能使它们变得更“正确”,或改变它们迟早被揭穿和淘汰的命运。殷鉴不远,人类理应从他们的历史中汲取一点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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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13 利用公共权力去压制言论自由是人类的内在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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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17 案例 言论自由与市场竞争——“抵制征兵第四案”[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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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19 上述论点指导着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联邦与各州出于对“红祸”的恐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惩罚左派言行。(详见下一章)1917年,国会制定了《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惩罚干预合众国军事行动的任何企图、故意引起士兵违抗、兵变或背叛的言行以及故意阻碍征兵计划的言行。根据这一法案,五名俄籍美国居民受到四点指控。第一,“以背叛、污秽、辱骂的语言描绘合众国政府形式”;第二,“企图蔑视、嘲弄、毁誉并拒不服从合众国政府”;第三,“企图煽动、挑拨并鼓励反对合众国进行战争”;第四,阴谋“通过言论、文字、印刷与出版,蓄意违法怂恿、煽动并鼓吹削减对从事战争所必需的军火生产。”五名被告皆自称是“反叛者”、“革命派”、“无政府主义人士”或“社会主义者”。他们印刷并分发了5000份传单,这些传单刊登了两篇文章。第一篇文章题为“虚伪的美国及其同盟”,谴责美国对帝国主义干涉苏联无动于衷;第二篇文章题为“工人们,觉醒吧”,它最后宣称:“我们对野蛮干预的回答必然是大罢工!工人们,准备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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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21 美国在两次大战期间通过立法惩罚反战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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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23 在地区法院,这些被告因以上言论而被陪审团判决有罪。最高法院维持了陪审团的裁决。多数法官认为,这些传单清楚表明了挑动和鼓励去抵制合众国战备的企图,并为了削减战争所必需的军火生产而煽动和提议兵工厂大罢工。但霍姆斯法官(J.Holmes)发表了著名的反对意见——他能自由地发表反对意见,本身对言论自由已是耐人寻味的,且虽然他在这项意见中是少数,他所发展的市场理论最终为美国社会和最高法院的多数所接受。他精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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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25 在我看来,对表达见解实行迫害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如果你对自己的假定或权力不加怀疑,并一心想得到某种结果,你自然会把自己的意愿表达在法律之中,并扫除一切反对障碍。允许反对言论似乎表明你认为其言论无足轻重——就像有人说他能够化方为圆,或你怀疑自己的权力或假设。但一旦人们理解时间曾推翻过一度富有战斗力的许多信念,他们终于……坚信:他们所期望的至善,最好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free trade)获得;对真理的最佳检验,在于思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接受的力量,并且这项真理是其愿望得以实现的唯一基础。无论如何,这是我们的宪法理论;它是一场试验,正如任何生活都是一场试验。每年每月,我们都必须把命运押在对未来的预见之上,而这种预见必然基于不完善的知识。既然这项试验是我们体制的一部分,我们就应该永远保持警惕,避免试图去控制那些我们憎恨并认为致命的言论——除非它们如此紧迫地威胁去干扰迫切的合法目标,以致要求立刻控制来拯救国家。……把危害留待时间来加以纠正,有时确实会构成直接危险;只有这种紧急情形才能为第一修正案的绝对命令提供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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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27 霍姆斯法官的反对意见阐述了言论自由的市场竞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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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29 既然生活是一场“试验”,以生活为原料的宪政也必然是一场试验。每一项宪法决定、每一项法律或国家政策,都基于对未来状况的猜测。中国加入WTO是一件好事吗?它无疑表明中国经济正式跨入了世界的门槛,中国可以和发达与发展中国家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进行自由、公平竞争。但这显然不一定是有利无害的:跨国公司的涌入可能会打击国内工业,使已经处于困难之中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失业人口会增加吗?社会福利制度的建构能跟上社会需要的节奏吗?农产品的进口是否会冲击中国农业?银行业的前景如何?国际竞争压力将意味着促使中国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还是导致它们面临亏损甚至破产的厄运?这些问题在加入WTO之前是无法准确回答的。在很大程度上,它取决于中国政府的政策、国民的素质、企业的努力等诸多数学方程无法决定的因素。因此,加入WTO对中国也是一场“试验”,其后果是不可能完全预见的;和许多读者一样,笔者也“相信”(至少希望)它总的来说是一件“好事”,但他必须承认,他(或任何人都)只能相信、希望或猜测,而不可能对此表达任何绝对“正确”的见解。既然如此,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乃是完全正常与正当的。忧虑或恐惧是危害的信号,因而不但不应该受到压制,反而正是社会和政府所必须认真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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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31 既然没有人能确切把握或垄断真理,既然人的知识必然是基于对未来不完全准确的预见之上;既然任何法律、政策、思想或理论都不可能绝对“正确”,那么就没有理由压制不同意见。既然没有任何人能够垄断真理,也就没有人能垄断衡量真理的权力。就和没有人能宣称“熊猫牌”电视是世界上最好的电视、“桑塔纳”一定是世界上最好的汽车一样,什么是对社会最有价值的观念将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获得检验;某种观点是“香花”还是“毒草”,并不需要官方鉴定,因为思想观念的广大“消费者”根据其自身经验和需要知道得更清楚,因而他们的“鉴定”(拥护还是反对)更为可靠。如果某种思想对社会是有害的,那么如果我们相信广大公民的判断能力——就和我们相信消费者可以对是否选择“熊猫牌”或“桑塔纳”作出明智选择一样,这种思想将和劣质产品一样在思想市场上迅速淘汰;最后在市场竞争中保留下来的,是那些长期证明对社会有效的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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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33 既然任何法律、政策、思想或理论都不可能绝对“正确”,就没有理由压制不同意见。既然没有任何人能够垄断真理;也就没有人能垄断衡量真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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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37 思考 你认为观念能否被比喻为一种“商品”?思想交锋是否和一般商品的市场竞争有类似之处?即使对于一般市场,国家仍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各类法律。它们对言论自由具有什么含义?参见以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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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39 (四)自由、恐惧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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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41 上述论点的前提是“信任”。这个词和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但它在这里再次发挥了关键作用。(它还在本书什么地方起过作用?)必须强调的是,言论是有可能产生社会后果的;如果社会后果足够严重,那么政府可以加以控制。政府对言论可以进行合法控制的程度,取决于公众作为“观念的消费者”可被信任的程度。如果“消费者”可以被信任鉴别“香花”、“毒草”,那么政府对言论的控制就没有太大余地;但如果对“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有疑问,并且错误的鉴定被认为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就和“市场失灵”的情形一样,政府就有理由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控制或干预。公民是否能被信任——这当然和公民素质有关,但答案也取决于观念和态度;公民的能力未必如想象得那么低,对鉴别能力的要求和控制的必要性也未必如想象得那么高。更何况鉴别能力是锻炼出来的——如果公民一直没有鉴别的机会,那么他们就不会发展鉴别能力;政府因公民能力不够而控制言论,但它忽视了正是这种控制削弱了公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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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43 言论自由预设了对公民鉴别能力的信任,公民的鉴别能力是在制度的实践中锻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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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45 不论如何,如果是为了防止言论的不良后果而进行控制,那么这种后果不应仅被宣称,而必须被比较确凿地证明。中外历史证明,没有哪个政府特别喜欢言论自由;即使那些原先提倡言论自由的人,一旦自己上台以后也就改变了看法——连那么了不起的杰弗逊总统也是这样。这其实是十分自然的——有谁会愿意别人在台下指手画脚,让人感到芒刺在背呢?但历史同样证明,人类已经饱尝了专制的苦果。对言论的压制不但使政府变得肆无忌惮,使人们失去真理的另一面,使整个社会或民族看不到自己的弱点与盲点,使思想的市场变得空前凋零与贫乏,它还导致许多无谓的争斗、迫害和报复——或用经济学的话说,导致巨大的内耗和资源浪费。看看中国历史上儒家如何一开始自己受迫害,然后又如何压制别的“异端邪说”:其实在今天看来,儒家、法家、墨家、道家都有合理成分,同时并存并非不可能,更没有什么社会危害,而相互压制、争夺“正统”倒确实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尊严和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自卫和复仇是人的本能。因此,言论自由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必须和压制自由所产生的危害相平衡。以下案例对这个问题作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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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47 任何政府都不喜欢言论自由,但社会将吞下压制言论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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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51 案例 “左翼党派第二案”[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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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53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事暂告结束,因而联邦政府失去了控制左派言论的理由。但各州仍然处于“红祸”的恐惧之中,因而继续实施州法以惩罚左派言论。在1927年的“左翼党派第二案”中,加州的《犯罪集团刑事法》(Criminal Syndicalism Act),把鼓吹、教唆、帮助或鼓动利用暴力来改变政治或企业所有权的活动定义为重罪。被告惠特妮是相对激进的共产劳动党成员。该党把莫斯科制订的“第三国际宣言”作为党纲,目的是在美国形成“统一的工人阶级革命运动”,通过阶级斗争来推翻资本主义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并实现共产主义。虽然被告表明她本人并不赞同该党的暴力革命主张或去违反任何法律,她还是受到指控并被州法院定罪。在联邦最高法院,被告宣称“犯罪集团法”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对自由言论的保障。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驳回了对州法的全部挑战,但布兰代斯法官(J.Brandeis)发表的赞同意见为自由言论作了最精彩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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