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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0 宪政院在媒介领域确立了三项宪法价值:多元化、透明度和获得调控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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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2 在新闻媒介领域,宪政院所发展的案例法主要是针对20世纪80年代的党派更迭及其所带来的政策变化。在70年代兴起报社合并之后,社会党内阁加强了对报社所有权的调控,规定个人拥有报社股份的比例上限不超过15%。1984年的《新闻法》限制了报社所有权的规模,并建立报社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在1984年的“新闻法决定”中,[245]宪政院驳回了基于新闻自由的挑战,判决所有权结构的公布要求并不侵犯新闻自由。但仅受制于谨慎和严格的解释之下,法律限制才未因侵犯多元化原则而无效。宪政院要求报社拥有足够大型的编辑队伍,并保证新闻记者的活动自由和作品发表的“观念自主权”;为此,编辑必须是带有职业执照的记者,使之成为报社巨头和作品出版之间的中介。在这些条件下,透明度要求非但不削弱新闻多元化,而且是后者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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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4 宪政院认为,透明度是保证新闻多元化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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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6 在1986年保守党上台后,希拉克(Chirac)内阁寻求修正1984年的法律,以减少社会党在1984年对新闻机构的调控,并中止了对一些庞大报社帝国的指控。在1986年的“新闻法决定”中,宪政院判决法律修正因削弱了报社多元化而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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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8 案例 “新闻法决定”[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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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0 1986年的立法修改取消了1944年有关法国新闻组织的法令以及1984年法律对报社财政透明度和多元化的规定。法案第11条把有关政治和一般信息的报纸所允许占有之市场份额,从15%提高到在全国领域内总发行量的30%。社会党议员挑战对这些法律条款的取消与修正,并把问题提交宪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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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2 对于透明度问题,宪政院指出:“对财政透明度的贯彻远非抵触或限制新闻自由,而是通过使读者以真正自由的方式行使其选择,并对报社所提供的信息形成明智判断,从而有助于增强这项自由的有效行使。但如上所述,和它所取消的先前法律相比,议会可为实现财政透明度的目标而引进不同方法。因此,虽然新的规定不如现行法律严格,这本身并不构成违宪理由……为了实现透明度的目标,议会所采取的方法并不带有任何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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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4 立法对透明度的要求并不侵犯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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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6 对于多元化问题,宪政院重复了1984年的“新闻法决定”,但指出了修改法案中所包含的缺陷:“第11条的规定并不能防止个人或团体去利用公司法的完全合法之程序,使自身同时成为数类现存日报的完全与有效之主人,且可超越第11条本身对报纸的发行阈值之限制。因此,草案第11条绝不是议会可被允许制订的保护报社多元化之改进方法;它并不能保证交流手段的有效性,且和先前条款的取消相联系,它的效果是剥夺宪法价值原则的法律保护。”基于上述原因,宪政院宣布第11条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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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8 不能保证报社多元化的立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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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0 在电视广播领域,执政党的更替也带来了政策与结构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电视与电台广播一直处于政府垄断之下。1981年社会党执政后,国家控制有所放松,且议会立法打破了国家对电台的垄断。1985年底,社会党在下台前已开始允许私人拥有电视台。作为第一个私人频道,第五台被授予社会党的支持者。社会党还计划开放更多的私人频道。1986年执政后,希拉克的保守党内阁寻求以多种方式改革广播领域,其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最大的法国第一电视台(TF1)私有化。改革还包括放宽对广播的调控限制,并建立了“全国通讯自由委员会”(CNCL)。在1986年的“通讯自由决定”中,宪政院判决内阁提议的法案部分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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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2 案例 “通讯自由决定”[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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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4 1986年的法律第1条规定,利用电视通讯服务的自由可在必要程度上受到限制,以保障思想潮流的多元化表述;第3条设立了“全国通讯自由委员会”,并使之有责任促进思想潮流的多元化表述。反对派代表宣称有关多元化的规定不够准确,且未能防止多元媒介(Multi—media)的所有权集中。第39条只禁止一人同时拥有几家私人广播电台的25%份额;第41条则禁止在同一地区拥有超过一家的广播公司,但并未禁止私人在全国地区拥有多家公司。这些修正后的立法条款不能充分保障思想的多元化,因而被宪政院判决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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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6 对于多元化问题,宪政院的意见指出:“社会文化潮流的多元化本身是宪法价值的一项目标,且对这类多元化的尊重乃是民主的前提之一。如果在公共和私人行业内,视听交流手段所针对的公众不能接触不同特征的表达,以保障信息的真实可靠性,那么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所保障的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流就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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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8 多元化是一项宪法价值目标,有助于保障信息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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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60 根据第五共和宪法第34条,“法律应决定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则、及为行使公共自由而授予公民的基本保障。”由于立法第39条和第41条存在着空隙,不能充分限制可能损害多元化的所有权垄断,议会忽视了它在宪法第34条下的权能。由于宪政院认为“草案第39条和第41条本身并不符合宪法要求,以保证广播或普遍媒介领域的多元化”,它们被宣布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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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62 (四)新闻媒介、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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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64 以上的案例显示,法院一直是新闻自由的有力保障。但在有些情形下,新闻机构可能和法院发生直接冲突。在此考虑新闻机构和法院之间的两层关系: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正审判,法院可能具备有限权力去限制媒介在审判前报道案情;另一方面,作为普通法传统,法院有义务向媒介公开。后者涉及新闻机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如下所述,虽然新闻机构通常并没有从政府获取信息的权利,政府也没有向媒介提供信息的责任,但新闻机构有权参与法院的公开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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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66 普通法传统的法院有义务向媒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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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68 和诽谤法类似,事前限制可能被用来维护某类公民的权利。例如,新闻媒介对即将开始或正在进行的刑事审判进行全面报道,可能会影响陪审团的观点,从而损害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此,某些州采取“弹压言论法则”(gag order),禁止媒介在审判结束前对刑事案件进行详细报道。然而,由于事前限制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不利影响,且存在其他方法来保证被告的公正审判权利,法院一般不得禁止对刑事审判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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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70 在审判结束前,法院可以禁止媒介对刑事案件进行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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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74 案例 “禁报谋杀案”[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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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76 1976年,内布拉斯加州法院根据“弹压言论法则”,禁止报纸去报道一个当地闻名的集体谋杀案嫌疑的供词,以保证公正的陪审团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项判决,伯格大法官的意见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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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78 对于第一修正案权利,事前限制是最为严重和最不能被容忍的侵犯。刑事惩罚或诽谤赔款受制于全副程序保护;直到穷尽了所有上诉审查的途径,判决的影响一直受到延迟。但事前限制却施加立刻和不可挽回的处罚。如果说在发表之后实行刑事或民事处罚是对言论“泼冷水”,那么事前限制则至少一时“冻结”言论……在决定中,我们必须检验初审法官所面对的证据,以决定(a)审判前新闻报道的性质与程度;(b)是否存在其他措施,来缓和在审判前不受限制的公开报道所造成的影响;(c)限制报道的命令对防止危险多么有效。限制命令的准确措辞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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