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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31 性别歧视将受制于中等程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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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33 在沃伦法院对种族归类的严格审查达到高潮之后,法院对性别歧视的态度也发生明显转变,并曾有从极端宽松走向极端严格的趋向。在1973年的“女兵配偶补助案”,[297]联邦法律允许男性军人自动获得家属补助,对女性服役者则要求证明其配偶的依赖性。法院多数基于合理性标准,判决联邦法律无效。但四名法官的赞同意见根据斯通法官的“第四脚注”,认为妇女虽然不算“分散与孤立”的少数,却在政治过程内部缺乏代表,因而建议把性别当作“嫌疑归类”,受制于和种族歧视类似的严格审查。然而,法院并未因此而对性别归类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在极端宽松和极端严格的两极之间,法院最后确定对性别归类采用“中等审查”。在1976年的“男女酒龄案”,[298]俄克勒荷马的法律规定:女子年满18岁即可购买含3.2%酒精的饮料,而男子要年满21岁才能购买同样酒精饮料。在法律规定的男女差别受到挑战之后,布仁南法官的意见基于“中等审查”标准:“性别归类必须具备重要政府目标,并且必须和实现这些目标充分相关”,并判决州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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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37 思考 你认为性别归类应当适用什么审查标准?答案是否应取决于立法究竟是歧视妇女还是为她们提供特别优惠(即下述“纠偏行动”)?为什么?在“男女酒龄案”中,州法还可因年龄歧视受到挑战。你认为区分不同年龄的立法应受到什么程度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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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39 最后,和美国一样,“平等”也是法国的一项基本原则。1789年,法国革命取消贵族和僧侣的特权,排斥任何社会地位与继承权所带来的特殊化。自从大革命之后,平等就一直是法国共和传统的中心价值。最经常引用的《人权宣言》第1条宣布:“人人生来自由与平等,并有权保持这种状态。社会区别必须基于普遍福利”。第6条进一步规定“不论是保护抑或惩罚,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样。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第13条规定社团平等负担公共开支。从整体而言,1946年的宪法前言是一部平等权利文件;它比《人权宣言》更进一步,对平等权利提供了全面保障。第1条宣布种族与宗教平等,第3条规定性别平等,第12条与第13条分别规定公共负担和教育机会的平等原则。法国自大革命后是如此注重平等,以至托克维尔把平等作为法国民主与中央专制的灵魂。(Tocqueville,195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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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41 法国传统文化注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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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43 然而,虽然平等是法国社会与政治的普遍价值,它却并不具备直接实施的法律效力。令人惊讶的是,在如此注重平等的法国,平等概念在传统的宪法或行政法论著中匆匆带过、可有可无。即使到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亦只在第2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国籍、种族或宗教平等”,第3条规定:“[政治选举]应永远普遍、平等与秘密。根据法律所决定的条件,所有成年且享有公民与政治权利的男女法国公民皆可表决。”除此之外,法国人并不享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普遍平等权利。宪政院的平等理论亦相当有限。至今为止,平等在法国并非普遍运用的法律原则,它仅具备有限的适用范围和作用形式,并只禁止对具体宪法价值的歧视。由于只有具体的平等条款才要求议会为歧视提供理由,宪政院必须考虑特定领域的宪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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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45 但宪法对平等权利的保护却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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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49 案例 平等权与就业歧视——“公务员乙肝病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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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1 就和拆迁等问题一样,就业歧视也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2003年,浙江曾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招工被拒而杀死了招工人员,一度轰动全国。这种暴力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它同时提醒人们注意,歧视是可能导致社会不满和报复的不公行为。这个案件的被告就不能接受:为什么某些有生理缺陷的人申请工作不受限制,而自己带有乙肝病毒就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乙肝病毒都传染?非理性的规定最终将导致非理性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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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3 2003年12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案件。原告于2003年6月报名参加了安徽省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职务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原告经过了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并进入被告规定的体检程序。在体检中,原告被诊断为“乙肝小三阳”,并在复检中确诊为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被告根据复检结果禁止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宣布,原告由于“两对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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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5 原告认为,被告仅仅根据原告体检一、五阳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恶意歧视,未能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法律上平等对待公民的宪法职责。歧视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规定,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仍然享有公民平等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劳动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决定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了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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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7 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起争议?运用其他国家关于宪法平等权的经验,就业歧视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司法审查?为什么?判断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是否构成了原告所宣称的“恶意歧视”,应取决于哪些事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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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9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被告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行政决定“证据不足”,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安徽省高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庭长认为:“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同等对待”,因而否定了体检标准侵犯宪法平等权。(周伟,2004:100)你认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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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6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53]
1702813362 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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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64 尽管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对产权性质的调整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国宪法还是对财产权实行了相当严格的保护。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2条宣布,财产权属于“人的自然和不可超越的权利”之一。第17条规定:“财产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除非以合法形式建立的公共需要明确要求,且在公正补偿获得事先支付的前提下,任何财产皆不得受到征用。”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首先,何为“财产”;其次,何为对财产的“征收”(Expropriation)或“占取”(Taking);最后,法国还特别要求财产为公共利益的征用获得“事前”补偿。最后这项条款的渊源来自中世纪法律,并被国政院的案例法所继承。宪政院借鉴了国政院的案例法,使这项原则具备宪法效力。因此,一旦构成征用,其补偿就必须符合两项条件:首先,政府必须在征用之前支付补偿;其次,补偿必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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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66 法国宪法要求政府必须在征用之前支付公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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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68 尽管这些条款的措词绝对,它们的适用范围从来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根据宪政院的早期决定,传统形式的财产具备宪法价值。财产权的范围定义于《法国民法典》第544条,第545条进一步规定,财产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被征用。尽管财产属于必须获得法律定义的基本权利,宪政院在1961年的案例中指出:“这些原则必须确定于1958年宪法前制订的普遍立法限制之构架。”[299]这些先前法律对财产实行范围广泛的限制,从而显著降低了财产作为宪法权利的重要性。20世纪的法国农业重组和工业计划之立法,极大限制了财产权的绝对性。1946年宪法前言第九段甚至规定,垄断产权将作为公共财产而获得充公。对于议会立法调控的范围,1958年宪法第34条似乎并不区分公共和私人财产,而仅要求法律制订基本原则以控制产权制度。有的学者甚至宣称,财产权不应被视为宪法原则;它已受到如此普遍的立法约束,以致不能再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总起来说,议会立法和内阁规章都有广泛权力,来修正或重组财产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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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70 社会改革极大限制了财产权的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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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74 案例 “国有化决定”[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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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76 在1979年,社会党和共产党发布“共同纲领”,尝试对法国经济实行广泛的社会主义改革。由于提议的立法将把银行、钢铁、军火及其他大公司国有化,并使之受制于政府计划指令,这些法律被认为要求首先修正宪法。但在当时,修宪在参议院受到阻碍。反对意见认为集体化措施超过了公共需要,且宪政院有责任加以干预。社会党则坚持,何为公共需要乃是由人民代表决定的国家主权问题。在1981年入选内阁之后,社会党寻求使一些战略企业和主要银行国有化。在法案起草阶段,国政院亦建议这些法案要求修宪。由于社会党在参议院仅占据少数,必要的宪法修正势必难以获得通过,因而内阁选择通过普通立法。两院的反对派议员把法案提交宪政院,使经济改革首次受到宪政挑战。在辩护中,社会党多数派援引第五共和宪法第2条所规定的“社会”国体。反对派则强调“社会”国体仅限于对个人的关怀;如果引入更为广泛的国有化措施,多数派必须首先修宪才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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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78 在1982年的“国有化决定”中,宪政院首先认为自身有权控制议会对公共需要的衡量,但仅限于在议会衡量明显错误时才加以干预。在对事实的衡量上,宪政院并未发现社会党犯了任何明显错误,而是认为议会决定是对付经济危机、促进就业与增长的合理措施。虽然宪政院并不认为必须修宪,但它对国有化权力施加了严格限制,并判决某些国有化措施的若干次要细节——如财产征用的补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违背了平等原则。对于立法所规定的补偿体制,宪政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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