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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31 你认为中国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制度是否符合第13条第1款所规定的目标?第2款表明,“义务教育”是和免费教育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从长远的公共利益出发,通过法律强制规定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初等教育,但“强制”本身意味着国家不仅不得再向家庭收取相关费用,而且必须创造条件“保障”适龄儿童就学——否则,交不起教育费用的家庭怎么办?理性的法律不可惩罚无力履行与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但不收学费,而且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生就学。《教育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但第9条保证公民不分职业与“财产状况”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第18条要求各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就学,至少应被理解为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就学儿童乱收费。在批准《公约》之后,初等教育的免费要求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各地的中小学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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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33 因此,“义务教育”确实是适龄儿童及其家庭的义务,但更是政府的义务。然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育法》第26条规定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目前,中国不少乡镇政府因财政拮据而不能建立适当的教育场所或维持师资力量,致使许多农村儿童辍学。这对国家财政制度和农村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具有什么含义?你认为中国应采取何种措施来满足公约第13条与第14条的要求?农村儿童是否可以状告政府未能给她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除了宪法第46条外,她的诉因还可能有什么其他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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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35 中国某些地区尚有待满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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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39 案例 大学招生的地域歧视——“青岛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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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41 2001年,青岛三名高中考生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所作出的关于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由于各高校在各地招生分配名额,因而根据各地考试成绩的情况,同一所高校在各地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大学每年在北京地区的招生人数大约占总招生额的13%,远高于其他任何地区,结果是对于同样的考卷,山东、江苏、河南等地考生每年要比北京考生多100多分才能进入北大。[318]2001年,文科专科提档线在青岛是509分,一般本科是539分,重点本科是575分,而在北京的重点本科提档线是456分,两地分数线相差近120分。[319]按照这三位女生的高考成绩,她们假如是北京居民完全可以上比较理想的重点大学,而作为青岛居民则连普通大学都上不了。只是因为她们的户籍在青岛而不是北京,境遇就面临如此巨大的差异,让她们感到颇不公平。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最后没有受理她们的起诉。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评判大学招生地区指标和录取标准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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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43 2006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提出将按各地人口比例分配录取指标。[320]你认为此举是否有助于解决高考招生计划的合宪性问题?将人口作为分配录取指标的标准,是否就一定符合平等原则?人口多的地区是否就应该得到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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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45 高考录取线的地区差异直接导致屡禁不止的“高考移民”现象,也就是考生家庭将户籍迁移到招生指标相对较多而录取线相对较低的省份。据报道,2005年陕西铜川近7800名考生的近十分之一为“移民”考生,调查核实后取消高考资格165人,慑于压力自动放弃高考的292人。对已参加高考的279人,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274人的录取资格,保留符合规定的5人的录取资格。省政府对109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党政纪律处分47人,移送司法机关24人。[321]可悲的是,某些考出高分甚至成为地方状元的考生也因为违规“移民”而被取消入学资格。[322]出于对举报和调查的畏惧,“高考移民”们一般不敢“树大招风”,因而出现了“高考移民怕当状元”的怪状。一名河北考生移民青海,经过不准报名、当状元被禁填报志愿的三年“历练”之后,最后“主动”考低分上大学。[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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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47 试问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究竟谁是“始作俑者”?除了损害平等和公正之外,“高考移民”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324]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第33条平等原则所要保证的不仅是崇高的平等和公正理念,而且也是社会的基本理性和效率这些很“实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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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49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56]
1702813650 第四节 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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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52 “人身权利”包括一系列和个人直接相关的权利,譬如生命权、人身活动自由、迁徙自由、隐私权、名誉权、住宅权、信息自决权和刑事正当程序。因此,它比严格意义上的“人身自由”范围更广。根据我们的定义,它并不包括经济活动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属于“非经济”权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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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54 “人身权利”是指除了政治、宗教和社会经济权利之外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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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56 这一节主要探讨下列基本人身权利:人身自由和隐私权、迁徙自由、刑事正当程序以及信息自决权。名誉权通常受民法保护,在此不赘述;对于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的平衡,见以上对表达自由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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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58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57]
1702813659 一、隐私权与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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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62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中国宪法规定了某些人身权利应受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虽然宪法没有提到普遍的隐私权,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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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64 探讨 “劳动教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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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66 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违法侵犯,中国《立法法》第8条特别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长期存在的“劳动教养”显然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但中国刑法却从来没有对此加以规定。虽然“劳动教养”的合法性有疑问,它在中国的历史已经很长。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根据1954年宪法第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几种人。劳教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教“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决定》并没有规定劳教的期限。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并审查批准“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它还规定了劳教的期限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平等权利:“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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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68 劳教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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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70 根据上述《决定》、《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来制定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公安部于1983年制定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并获得国务院的“原则同意”。《试行办法》共11章、69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场所、收容审批和行政管理等事项。劳教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2条)劳教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第3条)第10条规定了收容劳动教养的几种人:“(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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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72 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了应接受劳动教养的几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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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74 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是否违反了《立法法》?如何解决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决定》和《补充规定》的批准,是否表明它们获得了《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应受到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是否能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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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76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可能不符合《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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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678 就和收容遣送制度一样,劳教制度的初衷在当时环境下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变质”。在某些情况下,它被用于打击报复等不正当目的。自湖南唐慧案和重庆任建宇案曝光以来,施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饱受社会诟病。尤其是2009年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劳教扩大化显示,现有体制框架下的劳教权力极易遭到滥用,成为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唐慧因为多次为女儿上访,而被认定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并判处劳教一年半。而唐慧的遭遇显然并非孤立个案,所有老上访户都可以被认定为“无理取闹”、“扰乱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因而在各地都成了劳教对象。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发表或转发了一些“攻击”政府的言论,而被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判处劳教两年。同在重庆的彭洪则因为转发了“打黑”漫画《保护伞》,而被认定为“诽谤”并处以劳教两年。劳教制度沦为无理剥夺公民基本自由的帮凶。[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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