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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在重庆“打黑”高峰期,凡是“有前科”的带刀者都成为劳教对象,而无需证明他们对社会产生了任何现实危害或哪怕是危险倾向。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刀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行为,只能处以5日以下拘留及500元以下罚款。劳教制度却将地方剥夺公民自由的权力扩张到法外,极大延长了拘留期限。在2011年7月至9月的“治安综合整治行动”中,重庆警方治安拘留了一万多人,其中至少上千人被劳教。近年来,“疑罪从轻”政策因违背法治与公正原则而遭到彻底否定,却又通过劳教死灰复燃。被劳教者至多只有犯罪倾向或嫌疑,却可以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遭到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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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劳教决定过程相当草率,被劳教者几乎没有任何程序权利保障,劳教权力的恣意行使得不到实质约束。劳教制度的设立者以为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期限较短、痛苦较小,因而程序保护似可弱化;其实劳教期限可以长达四年,比许多刑事判决更长,但是劳教决定过程却全然没有《刑法》规定的司法程序保护。按照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各省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劳教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公安部门主导的。几乎所有劳教决定都是地方公安部门单方面作出,当事人并不能为自己有效辩护,更不可能像刑事诉讼那样请辩护律师。虽然《试行办法》允许被劳教者提出异议,但是复查仍然在审批机关内部进行,不足以约束审批机关自身的权力滥用。事实上,由于公安部门对被劳教者掌握着不受监督的生杀大权,被劳教者一般不敢在被劳教期间提出质疑,以免遭到打击报复。这样一来,劳教就成了政府可以不通过《刑法》程序而长期关押公民的任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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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制度终将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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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它是最高法院利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之创造。在洛克勒哲学衰落之后,“实体正当程序”曾一度销声匿迹。但在1942年的“强制绝育案”,[326]最高法院基于生育是“人的基本公民自由”,推翻了俄克勒荷马州一项对重罪惯犯实行强制绝育的法律。道格拉斯法官(J.Douglas)的意见指出:“州的任何试验,对罪犯而言都是无可挽回的创伤。他将被永远剥夺基本自由。”因此,法院采用了“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标准,认为州法构成了宪法禁止的歧视。到60年代,在30年代消失的“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等“实体正当程序”词汇,又以不同形式重新回到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这具体表现在一系列涉及家庭、婚姻和两性关系的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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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条款创造了隐私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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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隐私权”是如何产生的?——“州禁避孕案”[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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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当程序”的复兴始于1965年的“州禁避孕案”。康乃迪克州通过法律,禁止任何人为避孕而使用任何药物或用具,违者将被处以至少50美元罚款、或60天到一年的监禁。另外,任何人为避孕提供帮助或建议,也将被当做主犯处理。一名医生和耶鲁大学的医学教授,因给已婚夫妻提供避孕的医学建议,而各被罚款100美元。州的上诉法院肯定了这一决定。败诉者来到联邦最高法院,宣称康州法律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在推翻康州法律与决定的法院意见中,道格拉斯法官发展了独特的“权利伴影”(Penumbra)理论,从而显著扩充了《权利法案》条款的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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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的具体保障具有一系列伴影;它们来自那些赋予自身内容与生命力的保障。不同保障创造了“隐私区域”(zone of privacy)。我们已经看到第一修正案的伴影所包含的结社权利。第四和第五修正案被解释为保护“住宅和生活隐私”,不受任何政府侵犯……对于这些“隐私和安息”的伴影权利,我们已经有过许多争论。这些案例证明,在此要求受到承认的隐私权是合法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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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伴影”理论:虽然宪法未明确提到隐私权,但不同的具体条款都隐含了隐私概念,合起来创造了“隐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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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涉及的关系处于数项基本宪法保障所创造的隐私区域内。[禁止使用避孕用具的州法,]是和婚姻关系的隐私观念相抵触的。我们所面对的,乃是比《权利法案》更古老的隐私权利。婚姻是近乎神圣的亲密结合。这种结合促进了生活方式的和谐与相互忠诚……和我们先前所决定的任何目的相比,它的目的都同样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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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原先从婚姻关系产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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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你认为道格拉斯法官的“权利伴影”是确有宪法依据,还是一门“无中生有”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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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虽然中国宪法并不保护普遍的隐私权,但宪法第39条确实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据报道,2002年11月16日,张林从延安市宝塔区西坪看守所回家,但这时的他已和以前判若两人。[328]他因和新婚妻子在家看“黄碟”而被关押,挨了打、罚了钱,出来就患了功能性精神病。这也许是一个反应过于极端的例子,但你是否认为中国宪法保护夫妻在自己家中看录像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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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州禁避孕案”中,“隐私权”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进入20世纪70年代,隐私权被扩展为普遍的个人权利。在1972年的“禁运避孕用具案”中,[329]原告运送避孕用具,而接受人是一未婚者,因而婚姻隐私并不重要。虽然回避了基本权利问题,法院基于平等保护的合理性最低标准,推翻了禁止运送避孕用具的州法。布仁南法官的意见指出:“在‘州禁避孕案’中,隐私权确实基于婚姻关系。但已婚夫妻并非自身具有思维和心脏的独立实体,而是由两个具有分离思想与感情组成的个人。如果隐私权具有任何意义,它必然是‘个人’权利,不论结婚还是单身;对于决定是否生育孩子这一影响个人的根本问题,个人有自由不受缺乏理由的政府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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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后来将隐私权发展为一般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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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安全与隐私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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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为了防止恐怖袭击再次发生,普遍加强了安全管理,并专门成立了“国土安全局”。然而,在公民权利的天平上,安全只是一个方面;在天平的另一边,还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等同样重要的权利。天平的两边必须保持适当的平衡。安全并不是绝对的,对安全的过分重视可能导致其他宪法权利受到忽视甚至侵犯。2003年,因可能侵害本国公民人身权利,美国参众两院勒令美国国防部中止开发“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监视计划”。参众两院还将否决所有使用该计划成果监视本土美国公民的政府预算案,然而两院允许将该系统用于监视非美国人和海外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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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盛顿邮报》报道,根据美国参众两院达成的协议,隶属于美国国防部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的信息预警办公室将被关闭。虽然该办公室正在开发的一些高性能监视软件不能被用在本土美国人身上,但参众两院同意将此系统移交给相关部门,用来搜集外国人和美国海外公民的资料。一名美国参议员的高级助手在9月25日表示,移交的项目中包括一套协作软件,它将允许美国特工汇总原本分散在美国各部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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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美国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已退役的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局长John Poindexter在任期间便酝酿开发一套恐怖信息预警系统,为此他专门成立了信息预警办公室并亲自领导。该恐怖信息预警系统,可用来监测计算机访问路径及信用卡记录、医疗记录等个人档案,以迅速发现恐怖袭击的征兆。计划一经披露,就引起美国社会极大争议,美国参众两院都对该计划提出异议。已与该计划斗争数月的议员怀登表示,该系统会“侵犯美国公民的隐私和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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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早些时候,众议院打算允许该计划继续进行,只是在实施对美国公民的监视时,需经众议院逐例核准。但在国防部被迫向公众披露出更多细节后,负责2004年国防拨款法案的参议院意识到该计划必须被彻底废止。最终,参议院在24日与众议院达协议后,从2004年国防部开支中删除了开发恐怖信预警系统的预算,该办公室也因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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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曾经指出,作为社会多数利益的代表,议会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侵犯少数人的宪法权利。通过这个例子,你对权利保障可能会产生什么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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