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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31 19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了宪法?为什么?“孙志刚案”的症结究竟在什么地方——收容遣送本身违宪?收容遣送在执行过程中违法?执法人员素质太低?被收治人员没有获得司法保护?据报道,在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某些大城市又受到乞丐和偷盗等治安问题的困扰。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平衡城市治安和流浪者的权利(如果有任何“权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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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33 当然,在收容遣送制度背后,是更深层次的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孙志刚事件在导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同时,也促使人们反思实施了半个世纪之久的户籍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以不同方式松动户籍限制,公安部也在抓紧研究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由此,首先起于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开始准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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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35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59]
1702813836 三、刑事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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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38 刑事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法第五至第八修正案的内容,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获得大陪审团审判、公开与及时审判、禁止一事多罚、禁止残忍与非常处罚、被告知指控理由并对质证人、在法庭保持沉默并获得辩护律师等权利。这些权利在德国与法国也受到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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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40 美国《权利法案》规定了诸多刑事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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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42 虽然中国宪法第37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人身自由”并“禁止非法拘禁”,这项规定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没有得到落实。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妨碍律师履行职务是中国刑事诉讼三大顽疾。最近,由于社会舆论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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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44 案例 佘祥林案呼唤中国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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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46 中国宪法并未对刑事正当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把它留给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处理。事实上,“无罪推定”权利也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学界探索的产物。最近在某些地区初步实行的“沉默权”制度也是在没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展出来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受到很大限制。然而,事实证明,“沉默权”在中国的刑事侦察与诉讼中也是同样必要的;没有这项权利,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就一点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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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48 刑讯逼供一度是“家常便饭”,但是其造成的最闻名的冤案莫过于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湖北京山人佘祥林因“杀妻”先后被判处死刑和15年徒刑。在11天的审讯过程中,佘遭到刑讯逼供,被迫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作为疑点提出。当时,刑警队指导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直到最后的口供和实地发现的证据吻合为止。1998年3月,京山县检察院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在提审过程中,佘发现两位法官并没有按照他所说的话去记录,便拒绝签字。这时审判长竟说:“你签不签字都一样,这都是和‘上面’商量好了的。”[340]1998年6月,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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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50 2005年3月,他那有精神病史的前妻再现,证明了他的无辜。在湖北省委书记的直接指示下,这个显而易见的“杀妻”冤案被迅速纠正。2005年4月,京山县法院纠正了七年前的错误判决。佘祥林得到了梦寐以求的清白,被宣布无罪开释并获得了创纪录的45万元国家赔偿。但是此时他已被囚禁3995天,佘家也为洗清这个不白之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佘的母亲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便去世,时年54岁。其兄也因上访而被拘41天,其女儿则在15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此前,她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由于家里穷镇政府免了她的学杂费。后来因为她成了“杀人犯”的女儿,学杂费不能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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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52 当然,佘祥林的悲剧远非个案。事实上,比起那些冤死于刑讯逼供的受害者来说,佘祥林还算幸运的,因为他毕竟活着恢复了自己的清白。[341]即使案件有疑点,法院也不会判决无罪释放,唯恐放走了杀人犯。只有在真凶落网的案件中,被错抓的人才能获得自由。[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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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54 这些当然都是刑法问题,但也是重要的宪法问题。你认为中国宪法是否应规定某些基本的刑事正当程序?除了“沉默权”以外,主审以上案件的法院都发现了一点疑点,因而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发落——否则,这些刑事被告也不会活着出狱了。如果真正的凶手后来没有被发现,是否意味着被错判的刑事被告永远不可能“翻案”?但如果证据有疑问,被告是否一开始就应被判为无罪释放?换言之,中国是否也应该采取类似美国的“确定无疑”(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定罪标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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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56 中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任何刑事审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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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58 随着中央和最高司法机构加大整治力度,刑讯逼供者被要求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刑讯逼供现象最近明显减少。2005年,最高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工作重点之一是“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2005年,法院宣告2162名疑犯无罪,为10万名符合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检察院立案侦查了110起刑讯逼供。[343]但和以下的超期羁押问题一样,刑讯逼供的改善也是在中央的政治高压下实现的。在刑事正当程序缺位和刑事司法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这场“运动”是否能持续下去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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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62 评注 超期羁押与刑事案件的及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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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64 刑讯逼供的孪生“弟兄”是超期羁押。事实上,正是超期羁押为刑讯逼供提供了便利的温床。在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立即(一般在48小时内)移送司法机关,且预审阶段有辩护律师参与,从而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现象。中国的羁押时限本身已很长,再加上超期羁押和律师参与的缺失,难免发生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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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66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拘留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限最长为30日,批捕时限最长14日,侦察羁押时限为7个月,起诉时限为45天,一审与二审时限各为75天。如果诉讼程序衔接紧密,普通刑事案件在二审终结前的羁押时间合计不超过160天,即使重大复杂案件也不应超过15个月。但在现实中,拘留后不按期提请逮捕、提请后不按期批捕、批捕后不按期侦结、侦结后不按期审查起诉、起诉后不按期审结,凡此种种造成了一度相当普遍的超期羁押现象。最高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在1993—2001年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8万,2002年在4万人以上。[344]由于社会的高度关注,政府和两院最近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清理了现有的超期羁押。据报道,2005年的超期羁押人数已降至300人以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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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68 即便解决了超期羁押问题,刑事诉讼机制本身仍然可能延误正义的到达。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判。第二种选择在中国刑事审判中相当普遍,从而造成案件在一审和二审法院之间循环往复、久讼不决。在下案中,同样的事实证据和判决在同样的法官之间来回徘徊了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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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70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晚,河北承德市连续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遭劫杀案。[346]市公安局确定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事实上,在此之前,早在1994年11月,四人已被先后收容审查。在审判过程中,四名被告均推翻了预审阶段的有罪供述,并宣称原来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中被迫做出的。但法院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就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服并上诉,河北省高院认为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后,一审法院接连两次以几乎同样的事实证据判决四被告死刑,高院也接连两次裁定重审。2000年10月20日,在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22个月之后,承德中院第四次下达死刑判决。再次上诉后,河北高院开庭审理这个已经拖延整整九年的案件,一一罗列并肯定了高院自己原先质疑的证据,认定抢劫罪名成立,并判处其中3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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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74 评注 看守所里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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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76 近年来,随着佘祥林、聂树斌等冤案的相继曝光,刑事正当程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法院也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严厉禁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规行为,并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一时间,中国的刑事正义似乎得到了很大改善。在2007年12月4日的“法治宣传日”,69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表明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也开始受到关注。然而,发生在辽宁葫芦岛看守所的死亡事件表明,中国的刑事改革至今忽略了一个不起眼但是同样可能置人于死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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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878 2006年7月,王爱民夫妇因“非法行医罪”被收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20天后,王爱民被发现死在看守所的安全椅(“老虎凳”)上。当地检方提供的尸检结论是“自然死亡”,但是据知情人透露,因王爱民“闹监”,曾有两名在押男犯对王爱民进行殴打,然后将其固定在“老虎凳”上。所谓“老虎凳”,是看守所在法条允许范围之外自制的一种“制动”机械;它将人从脖颈到脚踝捆绑固定起来,致使周身无法动弹。据说王爱民在“老虎凳”上固定了十来天,此间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因为看守所声称“当时的监控设备坏了”,不能提供监控录像。[347]但是不论当时发生了什么,也不论尸检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无论是谁在这种条件下长时间生存,死亡都是十分“正常”乃至“自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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