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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00 率直对于这种探询是至关重要的。所有相关的材料都必须经过整理、筛选和开诚布公地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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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02 率直迫使我承认没有忽视这样的事实:这实在是生死攸关的事情。它不仅涉及这三个请求人的生命,而且涉及这个国家正在等待执行的其他几近600个被判死罪的男人和女人。尽管这一事实不足以影响我们的最终决定,却迫使我们必须使该决定免于任何可能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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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04 [大法官马歇尔评论了《人权法案》发展史上反对残酷而非常的刑罚的宪法条款起源,然后转而评价先前对“残酷”一词做过解释的法院判决。在讨论了两个赞成枪决和电刑处死的先例之后,马歇尔考量了1910年判决的“威姆斯案”(Weems)。——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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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06 威姆斯被控伪造“公文”,判处15年监禁,带着脚镣从事苦役,被罕见地剥夺了公民权,并受永久监视。在决定这是否残酷而非常的刑罚时,最高法院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在否定这一刑罚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审查了与这种犯罪有关的刑罚,并与其他犯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刑罚相比较,结论是该刑罚过分严厉了。大法官中的不同意见是:禁止残酷而非常的刑罚意味着只禁止那些在宪法被援用时令人无法接受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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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08 “威姆斯案”成为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布立法机关为某一特定罪名设置的刑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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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10 另一个里程碑是1947年的“弗朗西斯诉拉斯韦伯案”(Francis v. Resweber)。弗朗西斯被确定犯有谋杀罪,电刑处死。电流第一次通过他的全身后,由于机械故障,他并没有死。其后,弗朗西斯吁求不被第二次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的5位大法官认为,立法机关采用电刑是出于人道的目的,……再次执行可能无意中增加被执行人的痛苦,有违人道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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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12 1958年的“特罗普诉杜勒斯案”(Trop v. Dulles)是另一个重要案件。特罗普是一位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因被军事法院认定战时逃避兵役罪而被剥夺了公民权……首席大法官在强调“残酷而非常”这一用语内在灵活性的同时写道:修正案的用语含义必须从不断发展的、作为一个成熟社会进步标志的、衡量体面的标准中引申出来……他仔细审查了这一刑罚与该项犯罪的关系……并得出结论:非自愿地失去公民权是过分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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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14 4年后的“鲁宾逊诉加利福尼亚州案”(Robinson v. California)中,多数票裁定,因违反加州将“吸毒成瘾”规定为犯罪的制定法而被判90天监禁,是残酷而非常的……大法官斯图尔特重申,“残酷而非常”条款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而是应以“当代人类知识”不断检视的概念……我们对1968年的“鲍威尔诉德克萨斯州案”(Powell v. Texas)和“鲁宾逊案”是区别对待的,在该案中,我们坚持将公共场所的醉酒认定为犯罪。[86]有4名法官持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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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16 也许,在分析“残酷而非常的刑罚”这一问题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残酷而非常”的用语“必须从不断发展的、作为一个成熟社会进步标志的、衡量体面的标准中引申出来”。因此,我国历史上某个时候被允许的刑罚,在今天则不一定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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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18 最高法院或者法官个人过去可能表达过一种死刑符合宪法的意见,这一事实现在不应束缚我们……[大法官马歇尔进而分析了这种案件的判断标准:(1)案件涉及如此之多的身体痛苦,以至于让人无法忍受——拉肢刑架、拇指夹;(2)案件涉及的新刑罚“比它要替代的刑罚更加残酷”;(3)案件中的刑罚不能有效服务于立法目的;(4)案件中公众的情感厌恶某种刑罚,尽管该刑罚能够有效服务于立法目的。由这一分析出发,马歇尔开始讨论死刑是否因背离“现存道德价值”而违宪。但在开始之前,他分析了死刑的历史,注意到死刑适用的减少,然而,在“弗曼案”发生时,“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其他一些联邦司法区域内仍然授权对至少一个罪适用死刑”。——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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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20 历史显示,死刑从欧洲传入美国,但它到达这里后立即被大大削减。在我们的历史上存在过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但他们从未取得过完全的胜利,因为只有不足四分之一的州在某个历史时期废除了死刑。然而,他们取得了部分胜利,特别是在减少死刑犯罪数量,以陪审团裁量代替法定死刑以及发展更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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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22 这就是我们的历史发展脉络。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美国社会是否已经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死刑的废除不再有赖于特定司法区域内的群众运动,而是取决于第八修正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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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24 为了确定死刑是否过分或不必要的刑罚,有必要考虑立法机关选择它作为一种刑罚的理由……并且检视是否有一种较轻缓的刑罚能够满足立法的合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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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26 死刑被认为具有六个目的:报应、威慑、防止再犯、鼓励认罪、优生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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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28 第一,报应是我们的刑事法学中最令人误解的概念之一。歧见频仍的主要原因在于这样的事实:多数人混淆了“人类事实上为什么适用刑罚”和“什么使人类的刑罚正当化”这两个问题。人类事实上适用刑罚可以基于任何理由,但是,有一个理由使刑法成为道义上的善或者在道义上是正当的:某人破坏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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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30 国家寻求对那些破坏其法律者的报应,这一事实不意味着报应就成了国家施加刑罚的唯一目的……我们的法学一直将一般威慑,个人再犯威慑、危险人物隔离以及迁善接受为刑罚的适当目的……对一个自由社会的政府而言,报复、复仇和报应已经被痛斥为无可容忍的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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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32 报应之刑几百年来一直受到学者的抨击,而第八修正案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刑罚成为复仇的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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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34 报应,无疑支持了对实施某一罪行者施加某些刑罚,但某些刑罚可以施加,并不意味着任何刑罚都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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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36 时而听到这样的呼声:道义要求复仇,以证明社会对罪行的厌恶。但是,第八修正案使我们远离那个卑微的自我。“残酷而非常的刑罚”这一用语限制了复仇所要通过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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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38 第二,最热烈的争点是,死刑是否比终身监禁更好地威慑犯罪。必须承认,有些人宁死也不愿在监狱里煎熬一生。但是,他们是否能够将死刑作为一种选择,这与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国家是否能将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大相径庭。死刑是不可挽回的,而终身监禁则不然;死刑当然地使迁善成为不可能,而终身监禁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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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40 必须记住,我们考虑的问题不可简单地归结为死刑是否一种威慑,而应归结为它是否一种比终身监禁更好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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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42 确定死刑的威慑效力,再没有比这更复杂的问题了。每当一起谋杀案发生时,死刑作为一种威慑显然就是失败的。我们能够列举其失败,但我们无法列举其成功。没人知道有多少人是因为害怕绞刑才不去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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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44 赞成将死刑作为一种威慑的最强有力的两个论点,都是缺乏证据支持的逻辑假定。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于1864年最好地表述了第一种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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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46 没有任何其他刑罚能够如此有效地威慑人们……除非为冲动所驱使,没人走向无可避免的死亡……为什么?这只能是因为“人愿意用自己所有的一切换取生命”。任何次等的刑罚,无论多么恐怖,都有一线希望,但死亡就是死亡,它的恐怖是无以名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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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6848 ……第二种假定是,“如果终身监禁是对谋杀这类犯罪最重的刑罚,便无从威慑被判终身监禁者对监狱同伴或者监狱官员的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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