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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00 2. 提高成本,保持案件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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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02 3. 引导现行制度重视清理积案,鼓励辩诉交易和简易程序,减少正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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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04 4. 引导法庭采取相应规则,限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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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06 因此,案件过多,增加了审判的成本和风险,使现行规则免遭挑战,并且大大减少了改变规则的机会。这一切都有利于现行规则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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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08 其次,通过增加挑战现存惯例的难度,负担过重的制度还使那些因忽略(或者系统地破坏)有利于对手的规则而取得优势的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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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10 再次,负担过重的制度倾向于保护占有人——有钱有物的一方,而不利于主张权利的原告。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意味着帮助RP压制 OS,因为RP们一般可以构造一些交易,使自己处于占有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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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12 最后,负担过重的制度意味着,在正式法律制度中的承诺多于兑现这些承诺的资源——“书本上的”权利和规则多于裁决和执行它们的能力。进而,这就成了一个关于资源分配优先性的问题。我们可以预料,法官、警察、行政官员和有限制度设施的其他管理者容易对那些更有组织性、更为殷勤、更能影响他们的选民的人做出反应,而这样的人通常又是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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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14 因此,不堪重负的、被动的制度设施为那些具有战略地位优势和法律服务优势的人提供了一个充分表演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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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16 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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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18 我们在这里可以假定,规则倾向于旧有的、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利益。这并不是说,规则的设计明摆着就是为了倾向于这些利益,而是说,那些已经取得统治地位的集团成功地操纵了先于规则的行动。我已经说过,就规则对“穷人”的公平对待或者施恩加惠的程度而论,落实规则的有限资源会更多地分配给这样一些规则:它们旨在保护和促进有组织、有影响的集团的切实利益。进而,正当程序的要求,及其给贸然诉讼设置的障碍,都自然而然地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和持有人,而不利于主张权利的原告人。最后,规则是足够复杂的,也足够疑难,或者说,如果有足够的资源投入使之疑难,它就能够成为疑难,所以,法律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异,将会影响当事人从规则中攫取优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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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20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表4.3”来概括为什么“富人”总是趋于优先。它显示出不同阶层(但大部重合)的“富人”所享有的不同层次的优势,这些优势相互连接,相互加固并且相互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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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22 【表】表4.3为什么“富人”总是趋于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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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32 六、变革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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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34 “表4.3”中给优势划分了四个层次,这种归纳也是在建议一种“变革”的战略类型,也就是,制造平等——将优势赋予原本不享有它的人。我们设想的四种变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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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36 (1)改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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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38 (2)完善制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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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40 (3)扩大和改进法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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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42 (4)改善“穷困”当事人的战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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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44 A、改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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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46 获得利己的规则改变,这是一个昂贵的过程。各种“穷人”少有资源去通过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制定来完成这种改变。有组织者、专业者、富有者和殷勤者享有优势,这是法庭上人所共知的事情。另一方面,诉讼有爱好平等的雅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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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48 然而,诉讼并不是“穷人”唾手可得的改变规则的资源。复杂性,对法律服务的大量需求,高成本所形成的、为制度设施的不堪重负所加剧的障碍,所有这一切使得对规则的挑战昂贵而艰难。OS作为主张权利的原告,在切实的结果方面有太大的赌注,以至于他们不情愿去获得规则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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