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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19 ……在她作为出纳员的试用崩里,泰勒(银行的副总裁)待她如父亲一般,没有任何性方面的越轨行为。然而随后不久,他邀她出去吃晚餐,在就餐过程中,他建议他们去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开始她拒绝了,但出于她所谓的对失业的恐惧,她最终还是同意了。依照她的陈述,泰勒此后。不断要求她的性恩惠,地点通常是在分行里,上班过程中和下班以后都有过。她估计在此后的几年里,他们性交有四五十次。不仅如此,她作证说,泰勒还当着其他雇员的面调戏她,当她独自去洗手间时尾随而入,向她裸露自己,有几次甚至暴力强奸她。当她开始有了固定的男友之后,这些行为就终止了。[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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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21 2.为判断何谓骚扰行为,法院提出了两条标准:(1)她自己(用阴性称谓在此并无不妥,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涉及女性)将该行为视为有辱人格或具有骚扰性;(2)一个理性的人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该行为有辱人格或具有骚扰性。一个标准有赖于原告的作证,是主观的;而另一个标准超脱于她在事件中的角色之外,因而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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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23 如果考虑到大多数被骚扰者的性别,那么,早期的侵权案中所使用的“理性的(男)人”(reasonable man)就似乎显得有些荒谬可笑了。1991年,联邦法院在建议使用一个理性的女性(reasonable woman)的标准之前,讨论了各种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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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25 我们相信,在评价性骚扰的乖张程度时,我们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被害人的观点上……(法庭“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观点,而不是所谓可接受的行为的陈旧观念”。)如果我们仅仅审视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卷入所宣称的骚扰行为,我们就不会冒导致歧视大行其道的风险。骚扰者得以继续骚扰,仅仅因为某一带有歧视性的行为是司空见惯的,而且骚扰行为的被害人没有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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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27 因此,我们倾向于从被害人的观点来分析骚扰行为。要完全理解被害人的想法,需要分析男性与女性不同的观点。许多男性认为无可反对的言行,却可能冒犯许多女性……(例如,一位男性上司可能相信,他说一位女性下属“身段苗条”或者“双腿迷人”,这没什么不对)……(“男性和女性受伤害的方式不同,被不同的言行所冒犯”)……(男性一般将某些形式的性骚扰视为一种“只有神经过敏的女性才会反对的无害的社会交往”)……(有个性的男人视这种所谓的性骚扰为相对无害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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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29 我们认识到,女性作为一个群体,其观点也极为多样,但我们相信,许多女性有着相同的、男性所没有的关切。例如,因为强奸和性侵犯的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所以女性对于与性有关的行为有着更强烈的关注。可以理解的是,受到温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被害人,可能担心骚扰者的行为仅仅是使用暴力的性侵犯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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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31 为了保护雇主不被少数过分敏感的怪僻雇员所错怪,我们认为,只有当女性原告所指称的行为是任何理性的女性都会视为恶劣或乖张,并足以改变就业环境,造成有辱人格的工作环境时,她所陈述的所谓充满敌意的性骚扰环境,才能构成表面上证据充分的案件……[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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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33 讨论这些判断性骚扰的不同标准,将你们的讨论与“哈丽丝案”所形成的法庭意见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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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35 3.还有关于可诉的骚扰损害的形式和程度的讨论。在一些骚扰案中是有经济损失的——工作、报酬、加薪、升职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可能还有心理伤害,其程度可以从害怕上班或者在工作中感觉不适,到神经崩溃。重新审视“哈丽丝案”中有关心理伤害的讨论。是否真如大法官斯盖利亚在其意见中所说:本案之后,“各法院将无所适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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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37 4.A.什么时候一些特定雇员的行为会导致工作环境充满敌意这一结论?一个被控存在骚扰行为的工厂,是否可以说它也不希望女性受骚扰,因此它不能为其雇员“自发”的骚扰行为负责?一些法院针对骚扰行为适用严格的代理责任原则——雇主为其工厂内发生的这类行为负责。另一些法院似乎倾向于将发给企业的通知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哪一规则应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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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39 B.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性骚扰案的证人们说:“她不在乎”;“她似乎喜欢被注意”;“她不时也回敬几句玩笑”;“当听到这一骚扰的指控时,每个人都很惊讶。”这些评价既支持了不存在骚扰的争辩,也支持了行为原本“受欢迎”后来“不受欢迎”的论点。绝大多数的性骚扰案都有广泛的既可以支持控方也可能支持辩方的证据。对于原告而言,提起骚扰的指控是痛苦的,就像强奸的被害人控诉自己被强暴的过程一样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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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41 正如前面的“希尔斯案”,当一家公司面对实际补偿或损害赔偿主张时,某个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源就会被调动起来,从而开始一场漫长而昂贵的诉讼,直到得出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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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43 ♣关于女权主义和法律的当代探索,我们在此只是管中窥豹而已。工作领域一直是女权主义研究的重要话题之一,不过,还有许多同样重要的话题。细读每天的报纸,会发现配偶虐待、强奸、生育权等一系列话题。假如选定这些话题中的任何一个作为本章的主题,我们都能够辑录同样丰富的案例和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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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45 曾经作为职业法律教育注释而进入法学院课程的“女性与法律”的话题,现在已经成为评价法律和总体法律秩序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个领域不可能再被轻描淡写或者声称可以被某个3学分的课程所囊括。研究法律与性别,就是研究法律秩序与“法律一社会”的联系。研究法律秩序如何影响了女性,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不限于法律,而要扩展到整个社会关系的领域。女权主义法学家有理由在法律研究的领域内外都进行大量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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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47 西方世界的每一法理洞见都能在性别的熔炉中得到熬炼。理论与实践中的法律是否可被界定为规则、裁量、评价、平衡、阶级划分或者等级制度,这些问题在法律与性别的交会处都可以找到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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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49 通过改变规则及其实施能否变革制度?或者,通过法律能否改变结果?这些都是未解决的问题。尽管法律秩序与性别的关系史是苍白的,法律有太多的影响应当作为能量过剩而被清除。不仅如此,从女性在法律教学与实践中的人数剧增,到女性在其政治生涯中对法律训练所得的运用,若要说清这一切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现在恐怕还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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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51 有色人种的女性受歧视的案件又会怎样?在这些案件中,种族和性别问题相交会。很明显,人们可以同时发现自己身处一系列等阶优势和特权的最底层:比如,白人优于黑人,白人女性优于黑人女性,黑人男性优于黑人女性。各种不同事实因素的案件都有可能发生,上面所说的等阶优势和特权的各个方面交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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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53 法院如何处理一个案件中同时具备多种形式歧视的情况?这些案件的教益,是否不仅在于黑人女性在法律歧视中的地位,而且在于她们如何看待自己的性别地位?我们转向金贝尔•克兰肖的文章,讨论性别与种族的交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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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55 第四节 让种族与性别的交会处不再成为法律的边缘[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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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57 金贝尔•克兰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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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59 在此,我的分析将以黑人女性为核心,目的是将黑人女性多维度的体验与歪曲这些体验的单向度的分析相对比。这种并列不仅揭示了黑人女性如何在理论上被抹杀,而且还显示出这一框架如何导人自身的理论局限,从而损害了拓展女权主义者和反种族主义者分析领域的努力……我想进一步阐发的是,这一单向度框架仅仅关注群体中优势成员的体验,从而在种族和性别歧视的概念、识别和补救方面抹杀了黑人女性。换言之,在种族歧视案中,倾向于以性别优势或群体优势的黑人的视角看待歧视;在性别歧视案中,焦点则在于种族优势和群体优势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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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61 聚焦群体中最有优势的成员,使那些身受多重压迫者成为边缘人,同时也使人们对于没有具体渊源的歧视的控诉显得喑哑无声……关于种族和性别的有效概念变成了体验的基础,而这些体验事实上仅仅代表了一个复杂现象的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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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63 在检视了这种单向度框架的教条表现之后,我将探讨它何以促成了黑人女性在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政治中的边缘化。我认为,黑人女性时常被排除出女权主义理论和反种族主义策略论述之外,是因为两者都依据分散的体验而进行推断,而这些体验通常不能准确反映种族和性别的交互作用。黑人女性被排除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将她们纳入一个已经建立的分析结构之中而加以解决。因为交会的体验大于种族主义与性别歧视主义之和,所以,任何分析,如果不将交会性考虑在内,便不能充分应对使黑人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特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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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65 反歧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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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867 交会性体验与教条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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