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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拒绝说明自己的身份,并怒气冲冲地声言两名警官没有权力拦截他。维纳戈斯警官回答说,他是在一个“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索泰罗警官随后“拍搜”了上诉人,但没有找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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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诉人继续拒绝说明身份之后,他因违反1974年制定的《德克萨斯州刑法典》[Texas Penal Code Ann.§38.02(a)]中的规定而被捕。该条将一个人在警察“合法拦截和要求回答问题”时拒绝报出姓名和住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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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后,两名警官搜查了上诉人,没有发现不适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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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诉人被带到埃尔帕索县拘留所时,他说明了身份。尽管如此,他还是被拘留并被控违反德州刑法§38.02(a)之规定。当他被登记(booked)的时候,又受到第三次例行搜查。上诉人在埃尔帕索的地区法院,即市法院(Municipal Court),因违反德州刑法§38.02(a)而被定罪,罚金20美元,并承担法庭费用。他随后行使自己依德克萨斯州的法律所享有的在埃尔帕索高级法院,即县法院(County Court)重审的权利。在那里,他提出驳回起诉的动议,理由是德州刑法§38-02(a)违反了宪法第一、第四和第五修正案,并且,其违宪地含糊不清,又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这一动议被驳回。上诉人放弃了陪审团审理,法庭判他有罪,罚金45美元,并承担法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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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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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名警官为了让上诉人说明身份而扣留上诉人时,他们就是在实施涉及第四修正案的人身扣押。在给上诉人定罪的过程中,县法院作为一种事实审,裁定警官们“合法拦截”了上诉人。第四修正案当然“适用于所有的人身扣押,包括未导致传统逮捕的短暂拘留”[Davis v. Mississippi,394 U. S.721,89 S. Ct.1394,22 L. Ed. 2d 676(1969); Terry v. State of Ohio,392 U. S.1,16-19,88 S, Ct.1868,1877,20 L Ed. 2d 889(1968)]。“无论何时,一名警察走近一个人并限制其离去的自由时,他便已经‘扣押’了该人,(id.,at 16,88 S. Ct.,at 1877)并且,第四修正案要求,扣押必须是‘合理的’。”[United States v. Brignoni - Ponce,422 U. S. 873,878,95 S. Ct. 2574,2578,45L Ed. 2d 607(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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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不像传统逮捕那样具有侵犯性,其合理性有赖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免受法律官员武断侵扰的权利”[Pennsylvania v. Mimms,434 U.S.106,109,98 S. Ct. 330,332,54 L. Ed. 2d 331(1977); United States v. Brignoni - Ponce, supra,422 U. S.,at 878,95 S.Ct.,2578]。对这种扣押的合宪性的考虑,涉及扣押对公众利益促进的程度与对个人自由干扰的严重性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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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样的背景下权衡两种相竞逐的考虑,其核心关怀一直是确保个人合理期待的隐私权不受警察当场无拘无束的自由裁量权的专横侵犯。为此目的,第四修正案要求扣押必须基于特定的客观的事实,这些事实显示社会的合法利益有这样的要求:扣押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该扣押的实施,必须依照一个对警察的行为有明确而中立限制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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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州没有争辩说上诉人被拦截是依照一种体现中立标准的做法,但还是坚持认为警官们拦截上诉人是正当的,因为他们“合理、明确地怀疑一项犯罪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即将发生”。我们认识到,在某些情形下,尽管警察没有传统逮捕所要求的“可能理由”相信嫌疑人涉及犯罪行为,但一名警察仍然可以短暂扣留、盘问一个嫌疑人。然而,我们要求警察有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怀疑,相信某人牵涉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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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州判决的缺陷在于,警察拘留上诉人之前的所有情况都不能正当地构成对上诉人涉及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维纳戈斯警官在上诉审中作证说,小巷中的情况“看起来可疑”,但他无法指出任何支持该结论的事实。[271]没有任何判例记录显示,人们在小巷中是什么不正常的事情。上诉人身处一个毒品使用者频频出没的地区,独自站在那里,这一事实不足以得出上诉人亲自参与了犯罪行为的结论。简言之,上诉人的行为与其他行人在该地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在追问之下,维纳戈斯警官承认,他拦截上诉人的唯一原因是确定其身份。判例认为,警察都有主张自己存在的愿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一愿望不能否定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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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任何怀疑上诉人有不法行为的根据时,称量公共利益和上诉人个人安全、隐私权利的天平向不受警察干扰的自由倾斜。据以拦截上诉人并要求其说明身份的德克萨斯州制定法,意在强调刑法在大城市中心地带的社会目的:预防犯罪。即使假定,在缺乏特定根据相信某人涉及犯罪行为时,拦截并要求他说明身份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服务于这一目的,但第四修正案对权利的保障不允许这样做。当这种拦截不是以客观标准为依据时,警察专断和滥用权力的做法会超过可容忍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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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974年的《德克萨斯州刑法典》(Arm.,Tit. 8,§38. 02),扣留上诉人并要求其说明身份,这样做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警官们没有任何合理怀疑可据以相信,上诉人参与或已经参与了犯罪活动。因此,上诉人不应因拒绝说明身份而受刑事处罚,定罪应予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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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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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果你合法拦截了一个人,并且如果他不想和你说话,你就说这是犯罪,将他投人拘留所。你怎样看待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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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派顿(Patton)先生:首先,我将质疑被告在动议中所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了个人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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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问你的是,为什么德克萨斯州因为你不说话就将你投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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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顿先生:啊,我认为有一些利益不得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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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好,我希望你告诉我这些利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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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顿先生:政府的利益在于,维护社会及其公民的安全与稳定,并且,政府在这方面的利益肯定非常重要,超过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个人自由所损害的利益。我认为,在适当场合下简单询问某人姓名和住址,政府在这里面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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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但为什么不答话就是一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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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顿先生:我再说一遍,我只能认为,如果不回答问话,将会造成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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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瓦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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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顿先生:我认为将会瓦解社会保障公民安全的目标,也就是,让公民确信他们在……家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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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起诉相威胁,强迫公民说出姓名和住址,何以能保障他们的安全,即使他们被合法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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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顿先生:你知道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一些人被合法拦截,警官推定这个人也许正在搞什么鬼,因而履行其职责,仅仅是为了发现这个人的姓名和住址,以确定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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