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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66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反毒品战中日渐平常的新战略”:警察对州内和州际公路上公共汽车进行无特定怀疑目标的大检查……这种技巧的典型是一群州的或联邦的警察趁公共汽车停靠之机,登上汽车,出示警徽、武器或其他象征权威的标志,声明自己的警察身份后,告诉乘客他们的目的是拦截毒贩。然后,他们走到每个乘客身边,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明、车票并解释他们的旅行目的。警察从不告诫乘客们有不和警察说话的自由。这种类型的“交谈”通常发展为要求乘客同意搜查其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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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68 这些大检查是“拉网”式的。警察承认是在“没有明确怀疑”的情况下,决定登上哪辆车,检查哪个人的。[275]以这种系统的方式,警察进行了数量惊人的搜查,每一警察运用这种检查技巧可在9个月中搜查3千个提包。Florida v. Kerwick,512 So.,2d 347,348-349(Fla. App.1987).但截获毒品的成功率却很低,检查100辆车平均才有7次逮捕。United States v. Flowers,Supra, at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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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70 温和地说,这些检查“是带来不便、侵扰和具有恐吓意味的”。United States v. Chandler,744 F. Supp,at,335. 它们发生在拥挤的空间里,通常是警察置身于被选中的检查对象和公共汽车的过道之间。因为公共汽车只是短暂停靠,尚未到达目的地,所以乘客不可能以离开汽车的方式回避警察的盘问。毫无疑问,这样的检查会延误汽车的行程。 United States v. Fields,909 F. 2d 470,474 n.2(CA 11 1990);cf. United States v. Rembert,694 F. Supp.163,175(WDNC 1988). 一位警官的证词提到,他“尽一切努力不延误汽车”,但是,检查不结束,司机不会把车开走。因此,这种“日渐平常的新战略”(United States V. Lewis)使乘公共汽车旅行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蒙上了政府侵扰的阴影。对于这种侵扰,我们的社会至少到今天为止还是不习惯的,这也正是我们引以为荣的地方。[State ex rel. Ekstrom v. Justice Court,136 Ariz.1,6,663 p. 2d 992,997(1983)中 Feldman,J.,的赞成意见。]一个美国人在行使他们街头行走、驾车上路或者乘坐火车的权利之前“要先出示他的身份文件”,这个主意是与美国的制度和理想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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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72 除最高法院外的各级法院,一直都没有忽视这种无怀疑目标的搜查的弊端,这些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警察行为的合宪法。引人注目的是,位于“反毒品战”心脏地带的那些法院一直是最坚决地谴责这种做法的。就像佛罗里达州法院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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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74 本案的证据令人想起另一个年代,在另一种旗帜下,没有一个在公路或铁路上旅行的人不害怕受到政府中掌权者的无证侵扰。如果美国公民被挥舞着警徽的警察要求说明身份、出示旅行文件——简言之,说明存在的理由(raison d’etre)——这种景象,对于宪法的公正解读及其对人的自由解放的保障而言,是陌生的。这里不是希特勒的柏林,不是斯大林的莫斯科,也不是白人至上主义者的南非。然而,在佛罗里达州布鲁沃德县,这些警察却走到乘公共汽车和火车(如果时间允许)的每个人面前,检查身份、车票,还要搜查行李——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与法律实施“自愿合作”的名义进行的……(554 So.2d,at 1158,quoting Statev. Kerwick,Supra at 348-349. 引述初审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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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76 哥伦比亚特区的地区法院以同样锐利的语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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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78 我们发现,许多集权国家正在变得像我们的自由社会,而我们在这个国家里却重蹈它们压制自由和民主的覆辙。在世界史上,这似乎很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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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80 在州际公共汽车上不分青红皂白的拦截和盘问,看来走得太远了。如果本院赞同这种“巴士拦截”,并允许基于这种拦截而得的证据进行起诉,则我们将剥夺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保护。这种行为与我们国家存在200年来的一贯秉持相矛盾。如果乘公共汽车穿过这个伟大国家首都的乘客不能免于警察绝无根据的拦截和盘问的侵扰,那么警察就可以自由地在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的情况下随意走向街上的人们。在这场“无所不用其极”的毒品战中,随机敲响公民家门,要求公民“同意”搜查毒品,这样的日子已经不远了。这不是美国。[United States v. Lewis,728 F. Supp.784,788-789,rev’d,287 U. S. App. D. C.306,921 F. 2d 1294(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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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82 最高法院面临的何题是,无怀疑目标的、拉网式的对州内和州际旅行的大检查,是否与第四修正案的精神相一致。多数意见认为,反毒品战中的这一最新战略与宪法完全一致。我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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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86 我不反对多数意见为确定无怀疑目标的公共汽车检查是否构成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扣押”而制定的检验标准。我也同意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乘客面临这样一种检查时是否“觉得有拒绝警察的要求或结束接触的权利”……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多数意见如何能够对这一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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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88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赖以裁决的事实显示,警察没有告诉被盘问人有结束“谈话”的自由。莫名其妙的是,多数意见不断强调初审法院的含蓄裁定,即,警官们已经告知被盘问人有权拒绝对其行李的搜查。被盘问人与警察之间的这种意见交换,对于我们面前的问题而言是不相关的。因为正如该州所承认的和多数意见号称要“接受”的那样,如果警察走近被盘问人并向其提问就算是非法扣押,那么,无论被盘问人如何被充分告知有权拒绝,最终的搜查也同样是不合法的。……因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身处被盘问人地位的乘客是否觉得自己有权拒绝同意搜查其行包,而在于这样一个乘客——未被告知权利——是否觉得有权结束先行存在的与警察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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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90 与多数意见不同,我毫不怀疑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不。除了顺应警察外,被盘问人只有两个选择:第一,他可以继续坐在座位上,固执地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但考虑到警察上车时具有恐吓性的权威展示,被盘问人有理由相信,这样的举动只能招致警察的怀疑,并使盘问更加迫急。事实上,执行公共汽车检查的警官们承认,拒绝合作就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多数意见认为,仅仅拒绝回答问话而“无进一步的举动”,不足以构成扣押乘客的合理理由。这种看法完全没有切中题义,因为那些没有被告知权利又不熟悉宪法的人,没有理由知道警察不可以因其拒绝合作而有对其不利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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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92 第二,被盘问人可以干脆弃车而去,逃避警察的检查。但是,这样做需要被盘问人挤过堵在公共汽车过道上持枪的盘问者,因而这似乎不是理智正常的被盘问人会选择的途径。多数意见难以令人信服地主张:已认定的事实中没有显示警察在盘问时“用枪指着(被盘问人)或用其他武器进行威胁”。然而,我们的裁决认识到明显的一点:警察在接触过程中选择“出示”他们的武器,这对被接触的公民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压力。在我们评估被手持武器的警察盘问时的恐惧之前,我们从未说过,警察必须到了让公民知道可能立遭枪击的地步才算是威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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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94 即使被盘问人已经意识到警察会任他离开汽车,我们也不能合理地期望他诉诸这一手段来回避警察的侵扰性盘问。因为就被盘问人所知,公共汽车离去在即。与在街上被警察接近的人不同(Michigan v. Chestemut),也与到达目的地汽车站或机场的人不同(United Statesv. Mendenhall),在长途旅行的中途站被警察拦截的乘客,不能简单地离开现场,逃到一个可以躲避执法官员探头探脑的安全地方。一位州内或州际旅客在他“熟悉的自家领域”之外被警察盘查,他所体验的易受攻击性定然加剧了这种接触的胁迫性。Schneckloth v. Bustamonte, 412 U. S. 218, 247(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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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96 多数意见不是要求警察说明其胁迫战略的正当性,而是责备被盘问人所感觉到的被限制的感受。多数意见承认被盘问人“觉得没有离开汽车的自由”,无法借此打破布鲁沃德县警察们的盘问。(Ante, at 436.)但多数意见解释说,这种受束缚的感觉“是他决定乘坐公共汽车的自然后果”。(Ante, at 436.)。这样,依多数人的见解,因为“限制被盘问人行动自由的因素独立于警察的行为——即他因乘公共汽车而受限制”(Ante,at 436.)——所以被盘问人没有遭到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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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598 这种推理近乎诡辩,贬低了支配第四修正案的价值。显然,一个人“自愿决定”置身于仅有一个出口的空间内,并不等于授权警察挡在出口处强行接触这个人。警察利用一个人“自愿决定”受合法的个人和社会拘束,强行接触这个人,这一做法已经不能再被接受了。通过有意识地对州内或州际旅行的乘客进行无怀疑目标的、拉大网式的检查,警官们迫使乘客选择要么合作,要么离开公共汽车——可能被抛在一个陌生的地方。正因为这一“选择”根本不称其为“选择”,所以警察才运用了这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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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00 依我之见,第四修正案明确谴责这种无怀疑目标的、拉大网式的州际或州内公共汽车检查。从政府反毒品战的武库中销毁这一特殊武器,不会使警察失去对付利用公共汽车作为贩毒工具的手段。比如,警察依然可以自由地走近他们有合理而清晰的根据被怀疑犯有罪行的乘客;也可以继续这种无怀疑目标的盘查,只要他们采取简单步骤,比如,告知被盘问人有权拒绝回答,以驱散胁迫和恫吓的气氛。没有理由认为,这一要求会使这个国家的公共汽车成为法律实施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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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04 多数意见试图以空洞的告诫掩饰今天的判决对于第四修正案实行的暴力:“如果不得不(与毒品)开战,那么战斗人员必须尊重个人权利,无论个人是否被怀疑犯有罪行。”然而,多数意见的实际行为比其言词更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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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06 我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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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08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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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10 1.反对意见在提及“拉网”式搜查时说:在此情形下,这一警察行为的根据“与其说是无法说清楚的,不如说是无法说出口的”。这是何意?它是杰姬·坎贝尔所讨论的“街头搜捕”中种族筛选的参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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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12 2.2004年12月,”毒品战略与警察基金会“(Drug Strategies and the Police Foundation)公布了一项分析结果,反映了全美国300多个警察局长对于毒品执法的态度。在阅读下面对分析结果的总体说明时,思考“布斯迪克案”是否反映了警察局长们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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