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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64 “法律的正当程序”并不必然意味着,任何涉及个人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案件都要有一个法庭程序或者陪审团审判。因此,虽然有可能主张,政府方面未能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让公众获知与航空安全有关的特殊要求,就是剥夺了公民有效实现其权利的能力,但是,仍然有一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利益需要考虑。泄露有关机场或飞行的安全措施,可能导致某些居心叵测的人获得并运用敏感信息危害运输设施和乘客。为了评价这些不同的考虑,一直都有这样的观点:联邦法院在确定此处的程序是否正当时,采用了一种衡平的标准。在涉及终止残疾人社会保障利益的“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thews v. Eldridge)中,最高法院设立了三个步骤的标准,以确定什么样的程序是在宪法上满足正当程序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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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66 最高法院必须考虑:第一,将受官方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第二,这些程序的适用所导致的、错误剥夺这种利益的风险,以及附加或替代性程序保障的可能代价;第三,政府的利益,包括所涉职能,以及由附加或替代性程序要求所引起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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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68 用第一个标准来看待未公布的安全要求,可以认为政府行为所影响的是公民合法质疑并充分争讼这种安全要求的合宪性的权利。有效争讼,作为宪法权利,通常有赖于对政府所使用的信息和其他证据的接触。如果不予公布,则政府便是令人非议地将关键证据占为己有,由此,人们既无法有效质疑这些法规本身的根基,也无法有效质疑落实这些法规的程序。就第二个标准而论,“禁飞名单”最近发生的错误,足可说明存在很高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风险,而公告、评论、公布程序及其运用和质疑的方法等附加性程序保障,其可能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从第三个标准似乎可以争辩说,虽然政府在飞行安全方面的利益肯定是合法的,但它实不足以将法规、指令和命令置于公共记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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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70 另一方面,政府方面似乎也可以有力地争辩说,法院将永远无法达到“马修斯案”的衡平标准,而且,将特定的安全法规、指令和命令置于公众视野之外,本身并不违反正当程序条款。这种论点实际上是区别了什么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什么是政府所选择的、用以落实法律要求的检测或法律实施技巧。在此,该论点似乎是,乘客的正当程序权利仅限于知道法律是什么,而不能延伸到了解政府是如何检测违法的。至少已有两个巡回上诉法院接受了这种类型区别的存在,进而反对披露法律实施的技巧。通过将出示身份证、扫描乘客和保有“禁飞”和“监视”名单等做法归入用以防止劫机和将武器带上飞机的法律实施技巧,政府方面可以从整体上规避正当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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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72 然而,假如延伸询问“马修斯案”的衡平标准,则论点将会集中在上述第三个标准上。一种可能的论点是,在“9·11”以后的世界里,维持对运输设施和乘客安全的有效控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超过了任何其他程序考虑。另一种可能的论点是,任何附加的程序要求都会给联邦政府制造如此巨大的行政负担,使任何的运输安全努力都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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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74 (二)旅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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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76 “吉尔莫案”原告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是,运输安全局的安全法规给普通形式的州际旅行施加了不合理的负担。要求人们亮明身份并且潜在地让他们受制于“监视名单”或“禁飞名单”,这是政府在明目张胆地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旅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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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78 虽然在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最高法院陈述说,旅行权利是一种“宪法之下的有美国公民身份者的特权和豁免权”,同时也是“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的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最髙法院宣布,宪法上的旅行权利由三个不同的部分构成:第一,它保护一州的某一公民进入和离开另一州的权利;第二,它保护某一公民临时出现在另一州时被视为受欢迎的客人而非不友好的异己的权利;第三,它保护那些选择成为永久居留者的旅行者与该州其他公民受同等对待的权利。然而,在运输安全的语境下,似乎只有第一部分的旅行权利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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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80 与旅行权利相关的先例一直是沿着两条道路发展的:一是为了处置州政府施加的负担,从而涉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二是为了处置联邦给国际旅行施加的负担,从而涉及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依照涉及第十四修正案的先例,从一州到另一州的旅行,一直被认为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这种基本权利的身份相一致,要求政府的行为必须满足严格的、高标准的宪法审查标准。依照严格的审查,政府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国家利益,以支持其向公民施加的负担,并且必须表明其使用的方法已经被裁减到最低限度,是实现其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或者说是最受严格限制的方法。除严格审查的情形外,另一些先例中的州是为旅行行为本身增加负担,因而看上去其正当性的门槛要低得多。最高法院认为,那些加予旅行的负担,只要是统一的、有助于旅行设施的平安和安全的,就是正当的。因此,比如,公路收费和机场费都一直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每个离开一州的人都征税,却是不被允许的对旅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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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82 相反,在涉及联邦施加的州际旅行负担的案件中,虽然牵扯第五修正案,但各法院却似乎拒绝进行第十四修正案基本权利的分析,而是适用一个不太严格的合理基础标准。这个合理基础标准仅要求法律同政府的合法利益有合理的相关性。在此,政府似乎没有被要求表明其具备有说服力的利益,以支持其对旅行统一适用且一视同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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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84 在航空公司摆明了已被授权拒绝为没有适当身份证明的人服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说这是对想乘飞机旅行的公民施加的额外负担。因此,询问应当集中在应予适用的审査标准上。说乘客的平安和运输设施安全不是有说服力的政府利益,这样的争辩似乎是非常困难的。由此看来,无论适用哪种审查标准,政府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仅现行的安全限制是正当的,而且它们给旅行权利带来的负担是最小的,现有的条件也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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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86 (三)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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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88 最后,“吉尔莫案”的原告主张:制定的安全措施可被证明是限制了公民乘飞机、火车或公共汽车旅行的能力,这样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因为这些措施侵犯了公民自由集会、结社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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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90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如果说身份证明要求和其他运输安全法规违反了这些权利,那是由于这一论点立足于这样的观念: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充分的人身自由,有赖于公民能够在这个国家自由往来。通过对州际旅行强加令人讨厌的诸多要求,政府妨碍了那些希望匿名的、不被安检扫描的人行使其宪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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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92 虽然看上去最高法院和任何下级联邦法院都没有被置于相似的情形中,但最高法院依然指出:匿名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一个概念。例如,在“托马斯诉柯林斯警长案”(Thomas v. Collins, Sheriff)中,最高法院否定了德克萨斯州一部制定法的效力。该法要求,工会组织者在对集会的工人发表演讲之前,必须进行登记并获得一个组织者卡片。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与第一修正案的保证不相一致的。近如上一任期的最高法院,也曾裁定支持这样的一般观念:公民有权匿名,尤其是在他们没有被怀疑犯罪的场合。[280]就这些先例而言,有可能以“侵犯第一修正案涉及的公民匿名权”为理由质疑对身份证明的要求,然而,涉及结社权和向政府请愿权的主张,似乎无法得到同样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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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94 尽管可以说存在关于匿名的一般权利,但却难以将这种权利的蕴含与航空平安与安全法规的目的联系起来,也难以有力地说明这些法规的意图在于影响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个人权利。毋宁说,这些法规的目的正在于预防和威慑对运输设施和乘客安全的威胁。因此,可以论证的是,这些法规对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至多只有附带而间接的影响。在法规的矛头并非直指第一修正案的那些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法规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受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审查:“法规的实施具有一个重要的、首先引起法律补偿的表达要素(expressive element)……或者,一部以非表达行为为基础的制定法,有着不可避免的筛选那些从事表达行为的人的效果。”尽管这些法规可能对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产生间接影响,但质疑者们似乎不可能在结社权或者向政府请愿权问题上制造足以启动第一修正案审查的重大而实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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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96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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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698 虽然私人组织和其他反对运输安全法规者继续就身份证明和“监视”或“禁飞”名单问题提出宪法性论点,但政府方面看来有合理的、大受支持的反驳论点来保护现行法规的有效性。尽管尚不清楚第九巡回法院或其他法院将如何裁决,但它们似乎都不可能认定这些法规因违反第一修正案或侵犯旅行权而违宪。然而,涉及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论点,似乎有更大的胜算。无论如何,即使以此为由取得一个有利的裁决,也不会导致这些法规的实质改变,只会为了满足法院设定的程序要求,而在最小的范围内做绝对必要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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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700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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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702 1.将运输安全措施中的“筛选”与坎贝尔讨论的种族歧视中的筛选做一对比。它们是同样的问题吗?它们涉及相同的宪法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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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704 2.从古德斯坦所说的“特别看重坦诚、直率和诚实地面对适当的资源需求和权威需求,利用刑法和承认警察自由裁量权”来判断,他会如何评论法律实施中的秘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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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706 3.2001年9月11日纽约城恐怖袭击后第45天,在没有实际辩论的情况下,国会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USA Patriot Act)。这部内容广泛的立法扩大了法律实施中监视的范围,限制甚或去除了一些传统的宪法权利。比如,在没有令状且没有可能理由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被授权秘密接触私人医疗记录、图书查阅记录和学习研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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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708 2004年4月,“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和一个匿名的“网络服务商”(ISP)联手起诉联邦调查局,质疑它发放“国家安全信件”(National Security Letters)的权力,因为这种信件命令某些商人要提交客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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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710 美国公民自由协会认为,该法违反了第一和第四修正案,因为它没有对联邦调查局的权威加以充分的防范。起诉书还质疑该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条款(gag provision)的合宪性,该条款甚至禁止任何收到“国家安全信件”的人披露联邦调查局已在获取信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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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712 因为这个限制条款,美国公民自由协会被迫秘密起诉,3周之后才允许它宣布对该法提起了诉讼。政府方面一再坚持,这个限制条款禁止作为原告的“网络服务商”透露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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