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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些考题都从法律最喜欢的一个教诲中寻找其正当性:倾向于非个人的,而不是个人的;倾向于“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这些考题绝大部分都要求黑人、被强奸的妇女、男女同性恋者不仅重新体验他们的压迫,而且违背个人知识地把这种压迫写出来。它们实际是要求假充一种“非个人的”(但却是种族主义者、男性至上主义者、痛恨同性恋者)心态,以便得到更多的分数。以一个考题为例,一个白人妇女有预谋地引诱一个想偷东西的13岁的黑人到她的凉台上来,然后杀死他,她的行为动机是种族仇恨。在一个提问中,要求学生们“尽最大的努力,论证这个白人妇女应予彻底赦免,不考虑一般意义上的缺乏定罪能力的论点(比如,她可能有外交豁免权或者精神错乱)。”这要求学生们要么沉湎于种族仇恨合理化的奇思怪想,要么压制自己的社会良知。考题要求他们为了分数而贬低自己和他人的人性。(这也说明了合理而人道的体察和关切是如何被完美地贬低的——出于习惯,而不是出于智慧;作为一种“经验”,“与法律无关。”法律教授们因而树立了不负责的权威结构,容忍一些乖僻的世界观,甚至将其合法化。结果是,学生们被培养出仇恨,但还认为自己是非常好的人。如果有人告诉他们不是这么回事,他们还会被大大冒犯以至于深受伤害。我以为,泛滥于教育体系中的这种教学方式,说明了为什么种族主义和男性至上主义如此大行其道,如此习惯性地被放过,又大半不为人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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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虽然是以假设的方式出现,这些搜集来的考题仍然是对真实生活有指导意义的镜鉴。在与设计那些令我忧虑的考题的几个教授交谈过程中,我总是得到这样的解释:“有色人种、妇女和同性恋确实在犯罪。假称真实世界中没有发生这些犯罪,那太天真了。”然而,这种推理的问题在于,天下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被“所发生的”这个无限的权威合理化,而无论它多么堕落、孤立或者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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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教师,我们创造了现实的袖珍世界,相信学生们把现实的规则托付给我们保管。我们以一种比世界上任何其他人都更强有力的方式定义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因而最为重要的是考虑我们借以包括和排除的两个过程。因此,一次考试的三个问题中有两个涉及黑人犯罪,一个涉及同性恋犯罪,这就构成一个袖珍世界,强化了已有的、广泛的误解:黑人犯了绝大部分的罪,只有同性恋才携带艾滋病病毒,所有的同性恋者都是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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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没有基于种族或者性的动机而犯的各种罪,但在铸就这些考题(直接针对一个假想的、多样的学生体)的过程中,不断重复有种族和性成见的术语,可能产生的问题不只是让“黑人犯了绝大部分的罪”这样的想法永久化,而且使白人犯罪不为人所见。在任何情况下,种族都与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关,因为这些问题的大部分都超出了种族和阶级范畴。不过,学生们开始相信,这就是“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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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它是真实世界所发生的”,这个想法中有一种相对论的、冷嘲热讽的多数主义,与“大家都这么做”这种孩子式的辩解是一致的。比如,令我惊讶的是,在那些提到非白人时才列明其种族的人所出的考题中,一般是不会提到白人的。不过我们都知道,像黑人、亚洲人、墨西哥裔美国人的黑帮一样,也有白人的黑帮。比如“光头党”(skinheads)、“白色雅利安反抗者”(White Aryan Resistance)。这些考题中都没有或者在我能找到的范围内没有提出不必要的“白人”问题。“白人”这个词,仅仅用来区别于黑人和其他非白种人。不提“白人”,代表着“每个人”都是白人。黑人因而变成有距离的、不同的“他者”。为了在考试中对付这样的问题,学生们被要求釆取“每个人”的观点。对黑人学生来说,要求他们釆取一种将自己客观化的立场来回答提问。(我是在字面的、“主—谓—宾”的语法意义上使用“客观化”一词的。除去了自己“主”对“宾”所具有的权力、控制和指导,“我们”黑人变成了“他们”。)法律不再被广泛接近或参与:假称一个共同体是“每个人的”,这种观点在事实上是排除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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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妹妹4年级的时候,她是班里唯一的黑人孩子。一次情人节,当老师离开教室的时候,她的所有白人同学打开了她给他们的礼物,又都将她的礼物丟弃在她的课桌上。这是巨大的创伤,以至于我妹妹在班上不再说话,拒绝参与一切活动。他们非常彻底地让她觉得不属于那个群体。一段时间,她停止所有的表现。最终,我妈妈让她确信,她可以通过优秀的表现来“让他们看看”。但我知道,教育本身的乐趣被损害了,对她,也对我(因为我的感觉和她一样,我们一起做的那些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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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作用不断地以残酷而无意的方式被定义为“外部人”,我们面临着一种奇怪的两难:我们可以继续努力做“内部人”,但这非常令人沮丧,因为“内部人”不是一种意愿行为,而是一种合作关系,非常容易就会被击败;或者,我们可以满足于成为“外部人”。一些特别强有力的人,通常被另外一种社会共同体的感觉所强化,它们可以忽视它,继续走自己的路,尽管缺乏得自充分参与的那部分教育,也许因此得到一种特殊的知识,是抽象的,而不是关系的。但是,多数的他人要将外部人的身份变成自己的借口,或者因过度成就而困惑和迷失,或者因丧失关系和利益而成就不足。无论哪种形式的外部人的身份,都是一种无法治愈的创伤,隐隐作痛,毕竟,在“外部人”这个词里,在那些被指定为“外部人”的概念里,播种了一个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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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来到我办公室的学生们也一直在描述课堂里和考题中发生的一切,它们是正在强烈而复杂地发作的创痛。也许,如果我们珍视的只是我们相互关系中的坚韧精神,那么,发生在我妹妹身上的事情就是一个极好的教训。肯定不可能轻易地将同样的教训施加给妇女、有色人种的学生或者白人,如果目的仅仅是让他们坚强起来的话。在面对考试压力和一般羞辱的时候,我们能够制造一个内心完全分裂的坚强的人。但我相信,这不是我们教育机构的唯一目标,它要培养的是服务于私人和公共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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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使我回到了最初的问题:如何分辨出那些被适当地引入法学院课堂的种族、性别、阶级和社会政策。我不认为这里有轻易的答案或者可以适用的公式。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这样的讨论应当不断进行下去,在那些乐于倾听各种观点的教职员工中间,这种对话是艰难的、长期的,也是聒噪喧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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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认为对这些考题的处置仅限于讨论个别事例中的用词,或者只限于特定的教授,他们可能是暂时的良知失察,或者他们的动机可能被人误解。我认为,最终的解决与对权力关系的理解有关。重要的是,在我妹妹的课堂里,每个人都撕开了她的礼物;如果只有一个人这么做,那么伤害的感觉不会超过几小时。同样重要的是,当不只一个,而是许多法律教授都感觉可以自由地(如果不是无意地)在课堂的假设和散发的考题中宣扬种族主义,还要在图书馆的书堆里等待后人的传承。重要的是,教授们觉得他们无法像这样谈论这些考题,而不涉及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或者他们学院的学术自由。重要的是,我们是教师,我们对学生是有权力的。重要的是,多数学生不喜欢看到我们的权力滥用,但也不敢公开谈论他们的郁闷。重要的是,因为人们被聘用,被解雇,被划分等级,并依照法律承担责任,而这一切所基于的因素,又是我们不能或者不愿意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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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备忘录引起的反响并不好。我受到了指责:说教、俯就、装腔作势。人们告诉我,我已经让一些教授难堪了,尽管没有提到名字,但他们的身份是很容易辨认的。我还被告知,我的对话“简直变成了一种人身攻击和疯狂扫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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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指责让我害怕。我对“个人的”毫无遮拦的危险暴露,也有一种律师般的抵抗。我害怕自己的人格也被拿到公众中讨论,就像我对他们的批评那样。我的本能是退缩——对我的备忘录的反应,使得讨论太主观,太复杂,太杂乱,又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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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当中,我害怕被人称为说教、俯就、装腔作势,就像K害怕被称为激进主义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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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我一见到K在学生会大楼的另一边,就赶快避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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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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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人也对法学院考试这个幽灵进行了探索。这里就有一个来自英国法律教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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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浪漫国(Ruritania)、都市国(Urbania)、帝国(Imperia)和无产阶级国(Proletania)等名目下的地区都会出现。由于命运捉弄,一个疯狂的“反乌托邦”(dystopia)被创造出来,它的公民全部陷入了可怕的犯罪和复杂的诉讼。名字……也限于某些纯粹无法无天的人物。我们有“阴暗”、“贪欲”、“纵欲”和“花花公子”等先生。”灰色手指”先生以“金袋”先生的名义兑现一张坏票。女士们有“轻浮”小姐和“扯淡”小姐……他们时常酗酒滋事,一般都要武装自己,比如自行车气筒之类,可以充当危险的武器。请人吃饭要做一些草图,指示赴约的地点,引导他们跌入峡谷。“哲基尔大夫”(Dr jekyll)与一名女患者发生性关系,女方同意,因为他谎称这是在做一次外科手术,可以治好她的百日咳。[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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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考试号称是关于真实世界的。当然,它的目的是测试法律知识和技术的。鉴于测试是产生压力的,一些教授可能考虑使用一些可笑的人物,给考题引入一些幽默和乐趣。即使考题企图制造幽默(与种族或性别有关的),它们暗示了构思这些奇想的教师的哪些方面?学生们又会如何看待这些大众的形象?而培养他们正是为了服务于这些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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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威廉斯教授,因为替学生说话,而遭到与学生同样的命运——放逐并谴责受害者。这对法学院文化、教育学和等级制又意味着什么?对辩护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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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Lon Fuller, “On Teaching Law,” Stanford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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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Karl E. Klare, “The Law - School Curriculum in the 1980s: What’s Left?”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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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Law as a Hard Science” by John Bonsignore,ALSA Forum (December,1977),Vol.2,No.3,pp.65-74,published by the American Legal Studie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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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Victoria Steinberg, “Why I Quit Law School,” College Digest (Spring 1982): 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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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Paul Savoy, “Toward a New Politics of Legal Education,” Yale Law Journal, Vol.79, pp.444-504,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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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Andrew Watson, “The Quest for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Psychological Aspects of Legal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 37(1968):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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