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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事务所的律师又怎样呢?回忆上一章中的有关内容:通过磨损年轻律师的道德敏感度,来让他们做好执业准备。阅读下面一段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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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成为一名律师以前,我对律师的一种能力极为尊敬和羡慕,这种能力就是将个人信念拋在一边,热忱地为他所不支持的立场辩护。我不是把律师的这种法律技术视为妓女的做法,我是将这种为不可辩而辩的能力看成纯粹的辩护形式……但现在我认识到,将自己与自己的工作相分离,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在办公室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律师,也是每天晚上不得不回家的人,他们也要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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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性质,经常掩盖现实中残酷的背叛。作为一般规则,作为一名助理,你所要做的就是那些分派给你的案子,除非你提出并能够阐明强有力的道德上或伦理上的反对意见。这种压力意味着,助理们采取的立场必然是摆脱他们不想做的案子,而这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职业的举动。它使你被人瞧不起,因为你不是一个“队员”……周围是一些通常将个人信念拋在一边的人,又被豪华的办公室、昂贵的工艺品和艺术级的法律技巧包围着,我发现,忽视我对某些委托人和案件的厌恶,简直太容易了。[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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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纽约快乐湖(Lake Pleasant)有这样一起案件:两名律师被指定为一个被控谋杀罪的男人辩护,委托人告诉两名律师,他还犯有两起不为警方所知的谋杀案。两名律师依照他的指点,在一个废弃的矿井中发现了两具尸体,并拍了照片。然而,直到他们的委托人在几个月后坦白了这些罪行,他们才将这一切告知警方。不仅如此,一名被害人的家长曾经向其中一名律师询问过有关他们失踪女儿的信息,这位律师否认掌握了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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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罗·弗里德曼,一位法学院院长,一名杰出的法律伦理学者,曾这样评论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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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律师在其中发挥着作用——预见到律师会频繁接触委托人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非常可能被归于犯罪,甚至可能像在“快乐湖案”一样,得知委托人真的犯有严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律师被要求泄露该信息,那么,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会被毁灭,与之一起毁灭的,还有对抗制本身。[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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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的辩护应否加以某种限制?只要律师是合乎伦理的,社会是否就会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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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柯蒂斯主张,必须将律师作为游戏的一部分来理解。律师通常将法律执业作为一种游戏。为什么?其他职业——医生、牧师、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科学家、大学教师——却不是这样。律师兼小说家路易斯·奥金克罗斯的《雅皮士的日记》中的人物罗伯特·塞维斯律师(Attorney Robert Service)在解释事务所的小律师的情况时也用了一个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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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布莱克洛克(Blakelock)的困境在于,你们都丝毫不理解我们今天生活其间的道德氛围。一切都是游戏,但却是有着严格规则的游戏。你必须小心守法,即使是最小的过错,如果被抓到,都会立刻招致惩罚。但没有比足球赛中被罚出场更严厉的道德责难了。一个人被发现依据内幕信息而买卖股票,或者在贷款申请中虚报自己的资产,或者将自己的女友列在公司的工资名单上,除了感伤主义者而外,没有人会看不起他。他仅仅是被抓到,不过如此,甚至公众也理解这一切……你破坏了规则,接受处罚后再回去比赛。[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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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蒂斯的观点是否必将让律师们玩世不恭地去理解塞维斯所描述的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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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辩护不只是面向自然和法人的。要想大致了解关于律师在诉讼中服务的“事业”,可以参看:Thomas M. Hilbink,“You Know the Type: Categories of Cause Lawyering,” w and Social Inquiry(Summer, 2004),pp.57-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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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是一个通过唇枪舌剑解决个人恩怨的场地,不是一个封闭的仅有讼争当事人利益的舞台。审判是国家治理的一个过程。法院代表政府,并且不那么直接地代表社会。法院的判决以国家权力为支撑,而审判则饱含着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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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争斗”理论与“真相”理论[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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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罗姆·弗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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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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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今天的审判方式是“理性的”,我们是在推定:组成我们审判庭的那些人,法官和陪审员,在每一案件中都对所有实际存在的证据进行理智的询问,为的是尽可能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这被称为“调查”或“真相”的案件审判方式,它所得出的不过是一种推测,尽管是一种有知识基础的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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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审判方式的成功受到至少两个条件的限制:(1)司法询问者,即法官或陪审员,可能无法获得所有的重要证据;(2)司法询问者可能没有能力进行这样的询问。让我们暂时假定第二个条件可以满足,即,我们是有能力的询问者,则我们如此进行庭审是否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即,获取全部的实际存在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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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使我们怀疑法庭是否真的采用了“调查”或“真相”的方法。我们的审判模式通称为“抗辩式”或“对抗式”,这种模式以我所谓“争斗”理论为基础,这种理论从作为庭外私人争斗替代物的原初的法庭发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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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律师坚持认为,“争斗”理论与“真相”理论相契合。他们认为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的最佳方式是让每一方尽可能努力奋战,以一种强烈的派系观念,让法庭注意那些有利于本方的证据。麦考利[342]说:“当两个立场对立的人尽可能偏颇地争辩时,”我们获得了最公平的判决,因为“可以肯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任何重要的因素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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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一见解包含了良好的见识。热忱的、偏袒一方的律师有时确实能够提请法庭注意某个证据,而这个证据在一次不带偏见的询问中反倒可能被忽视。除了案件的事实因素,对方的律师也可能提请法庭注意某些法律规则的细节,若不是这一提醒,法官可能不会知晓这些细节。因此,“争斗”理论有许多我们无法放弃的宝贵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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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立场对立的律师之间的偏袒也经常妨碍关键证据的发现,或者导致关键证据的展示以一种歪曲的方式进行。我将努力向你说明:我们已经使争斗精神走到了危险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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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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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如何驾驭证人的问题上也许最为明显。假设庭审基本上是一种对真相的询问,那么在认识到证人的固有弱点的情况下,我们会竭力除掉证人作证时出现错误的原因。同时,在认识到证人的良好举止是其可信标志的情况下,我们竭力确保证人在最有利于法官或陪审团观察其良好举止的情况下作证。在充满火药味的庭审实践中,我们所做的也可能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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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哪个商人或将军会在决定建立新厂或发动攻势之前,想到要让提供情报者经历庭审中证人的手足无措的体验,然后才去获得据以判断的信息。一位法官写道:“陌生的环境及其伴随的焦虑和匆忙,证人可能受到的哄骗或威吓,缺乏足以唤起可以澄清每一难题的那些回忆的提问,以及交叉询问所造成的混淆……都可能引发重要的错误和疏忽。”另一位法官写道:“在法庭上,证人作为陌生人站在不熟悉的环境中,这产生了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的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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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塔夫特(Henry Taft)是大法官塔夫特[343]的兄弟,也是出色的律师,他在一本书中告诉我们:“律师和法庭认为,有必要通过询问和指示来引导证人在一两个小时中放弃习惯的思维和表达方式,遵从法庭严格的程序仪式。讲实话的证人……经常被误解,这不足为奇,因为证人们紧张的反应会产生一种印象:他们或者是回避问题,或者是有意作伪证。对证人们在这种环境下所做的事情做一些解释是有趣的。一位诚实的证人在接受直接询问时,他的回答快捷、诚恳,并给人以良好印象;而在交叉询问中,他态度大变,怀疑为他设置了陷阱,因而犹豫不定,对简单的问题也斟酌良久;在被要求重复某些问题时,也似乎在‘争论’,也许是在抗议律师的不公正的,甚至要求法庭的保护。他的态度迥异于直接询问,这一点非常明显,给人的印象是正在回避或有所保留。”然而,法庭正是以这样引出的证词为基础,做出影响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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