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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64 亚当斯的推理,部分基于这样一条民主原则:“普通人……在法庭的每一判决中,都应有完全的控制权,即关键的否决权,”就像他们对政府的其他决定一样。在采纳宪法之时,陪审团否决的观点存留下来。像国父们所深知的,如果没有陪审团否决制,那么,假手法官的政府(或者通过法官的权力统治)将变成一种明显的可能,甚至已经成为现实。在“曾格案”审判过程中,两名律师因主张法官不应坐在审判席上,他是依国王的“意愿和喜好”就任的,而被该法官判处藐视法庭罪并被逐出法庭。如果殖民地居民忘却了曾以正义和法律的名义肆虐的司法邪恶,那么,星座法院(Court of Star Chamber)就是不太久远的记忆。因此,如果国父们意图通过某种公众控制方法限制无制约的、麻木不仁的法官权力,那么,殖民地居民最密切保障的陪审团制就是被选中的一个方法:对压迫者的权威说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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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66 想对陪审团否决有适当的理解,要求我们将其视为法律和司法运作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陪审团在这一背景下的自由裁量权是对检察官轻率失检的有效制约。如若没有正义、公正和仁慈,任何法律体系都无法充分施行其原则。每一技术性违法都不能被一个意图实现公正的法庭所惩罚。正如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可以剔除许多这样的边缘性案件一样,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有希望剔除其余的边缘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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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68 依庞德之见,在落实法律过程中,“陪审团目无法律是极大的正确”。因此,陪审团是站在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是防止街头出现战壕的最后的法律堡垒。在很大程度上,陪审团给予司法制度以合法性,否则,它就没有合法性。法官控制的陪审团裁决,会毁掉这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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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70 如果一位陪审员赞成某个被告的行为,或者至少觉得其行为是正当的,但他因受法官的强迫而给被告定罪,那么,他对这个逼他违反良心命令做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就会失去尊敬。同阶审判的概念也因否定了陪审员依个人道德行事的权利而遭到阉割,因为如果陪审团是“社会共同体的良心”,怎能剥夺这种依良心行事的权利呢?一位被迫违背自己的判断而做出判决的陪审员,将反抗这个让他背叛自己的司法制度。任何一种制度,如果必须靠强迫人们损害自己的原则而立足,就不值得人们去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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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72 如果像否决原则的某些反对者所说的那样,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那么,没有自由裁量权又会导致什么呢?几年前,纽约警察局要在长岛高速路上赚点外快,它给每个违反任何一条交通规则的司机开了一张罚单。尽管警察并没有给未违章的人开罚单,但仍然激起了人们反对这一行为的巨大呼声。虽然很大一部分怒气发泄在这个卑鄙狡猾的聚敛之道上,但还有很大一部分怒气是针对这种缺乏自由裁量不分青红皂白的执法方式的。如果没有了自由裁量,法律制度会形同儿戏。但是,有权者手中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却也可以变成专横。对人民而言,这种裁量权的适度行使,不仅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陪审团否决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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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74 让“街上的普通人”卷入或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这是最重要的民主原则之一。在司法过程的框架中,陪审团已经发展成为反映这一信念的机构。“街上的普通人”变成“陪审席上的普通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代表坐在那里。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的具体体现,他通过司法过程而使判决的权威合法化、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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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76 任何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都是公众对政策制定者的有效控制。就司法过程而论,这只能意味着一件事:如果“陪审席上的普通人”要发挥他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代表的作用,有效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则他必须握有用以制止特定价值观分配中的任何“擅断”的权力和权利。不仅如此,他必须被告知,他有权力,更有宪法上的权利来行使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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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78 因此,陪审团的工作是双行车道。社会共同体价值观被注入法律制度,使法律的适用回应着人民的需要,而参加陪审团则使人民感觉到他们在更大程度上参与了政府,从而使政府进一步合法化。陪审团概念这两方面的内容,是从作为宪政民主的政治机构的作用,向作为使政府和人民保持相互接触的作用流动。但是,假如像国父们所意识到的,严重背离民主之路的情况经常发生,则陪审团可以运用最后的否决权力,来纠正司法的严酷、屈从或者暴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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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80 用托马斯·杰斐逊的话说:“如果要我来决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些。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更为重要。”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的人民权力,制约着政府的专擅,它体现于成为陪审员并限制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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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82 陪审团为在法律体系之内发掘良心提供了一种制度机制。陪审团否决使社会共同体能够说:某条法律太严,某项起诉太重,或者某个被告行为正当,不应得施以刑事制裁。像威廉·昆斯勒(William Kunstler)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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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84 除非陪审团能够起到社会共同体良心的作用,否则我们的司法制度就会变得僵化不堪,导致矛盾的逐步激化,最终威胁制度本身的延续。换言之,陪审团是……必不可少的安全阀,可以让社会适应自身内部的压力和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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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86 ……在陪审团做无罪裁决的每一政治指控中,该裁决是否因为检察官未能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指控,或者证据明确显示出起诉的真正目的在于窒息政治歧见,或者该裁决很可能是缺乏证据和陪审员痛恨政府压迫的合成物,对此,我们并不总是十分清楚。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因为意图问题模糊到足以使陪审员有足够的空间下意识地否决,所以他们真诚地相信:犯罪意图与反抗不公正的法律及其实施的良好信念,并不是一致的东西。可以说,作为陪审团否决事例的无罪裁决,对它的任何描述都不可能是完全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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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88 第五节 仁慈的陪审员:陪审团否决的复活[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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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90 阿兰·谢福林 乔恩·凡·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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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92 软化法律命令之苛刻,并依社会共同体之道德正义感做出裁决,陪审团的这项权力长久以来一直是被承认的。[361]然而,广泛的争论在于,是否应当告知陪审员拥有此项权威。支持者将有权利得悉陪审团否决的指导视为民主遗产不能让予的部分,而反对者认为这等同于混乱和无政府。尽管过去法官的确告知过陪审员的这种作用,而且马里兰州和印第安纳州的法官仍在这么做,但绝大多数法院现在拒绝向陪审员诚实地解释,告诉他们对于将法律适用于面前事实的适当性问题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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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94 司法的这种不诚实不断受到质疑,在过去一些年里,一场持续的群众运动开展起来,目的是促成这样的观念:我们的陪审员应当被充分告知他们的权力。关于陪审团否决的告知,已扩展到更大范围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陪审团候选人。这一运动为的是使“陪审团否决”的观念恢复生机,并将其与民主的基本观念相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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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96 本文探讨这一新的群众运动,分析某些近期的法院决定,报告过去10年与陪审团否决相关的重大进展,进而得出结论:如果法官们告知陪审员真正的权力,那么我们的司法制度就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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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98 从司法领域到政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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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00 有关陪审团否决指导是否适当的争论,已经沉寂了多半个世纪,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作为反越战示威审判中辩护战略的一部分重又复苏。[362]如上所述,司法并不那么热情欢迎,大多数法官仍然拒绝诚实地告知陪审员具有否决的权力。这种拒绝在20世纪60年代并未显著损害司法的合法性,因为当时很少有人知道否决原则。20世纪90年代的情况则迥然不同,陪审团否决运动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活跃。报界人士已经注意到,陪审员们在最近的著名案件中似乎已经开始援用他们的否决权力。[363]更令人注目的是,由于在司法体制内受阻,尤其是意识到法官并不诚实地对待陪审团,使得陪审团否决原则的支持者们希望从更友好的选民和立法者那里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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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02 选民和立法者 就陪审团否决的争论,提出了基本的、尚未得到回答的、有关宪政民主中的统治权问题。因此,否决的支持者寻求两个主要的法律制定者——选民和立法机关——的帮助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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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04 1989年夏,蒙大拿州的商人拉里·道奇(Larry Dodge)与他的朋友唐·道埃格(Don Doig)—起成立了“陪审团充分知情协会”(FIJA)。这个“全国性、非营利、无党派的组织,致力于使陪审员充分知悉其权利”。[364]在18个月里,它已经在35个州拥有了陪审团权利的游说者。[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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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06 FIJA赞助了1990年11月召开的第一届“陪审团权利议案会议”(Bill of Jury Rights Conference)。会议的目的是制定一个战略计划,游说立法者通过“充分告知陪审团权利”的制定法,鼓励投票人通过提案、公民投票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保护传统的陪审团否决权利。会议闭幕时在联邦法院举行了一个仪式,鼓动一场全国性的陪审团权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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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08 因为公众情感支持陪审团否决,所以FIJA的吁求跨越了政治和社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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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10 保守主义者和护宪论者、自由主义者和改良主义者、自由论者、人民党人、生态主义者、枪支持有者、和平组织、纳税人权利组织、家庭教育论者、替代药物使用者、毒品非犯罪化组织、刑事出庭律师、主张不系安全带和不戴头盔的法律激进分子、环保主义者、妇女组织、反核组织、少数族群……以及法官(是的,一些法官是同情者)。[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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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12 司法的不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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