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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198 这些数字虽与本案相关,但还不是请求人案件的全部。在要求陪审候选人如实回答问题的过程中,控方问到他们对于死刑的观点以及他们是否愿意在一个死罪案件中充当陪审员。如果回答透露出对于死刑适用的勉强和犹疑,就会作为排除他们的一个动机方面的借口,或者导致强制剔除。然而,证据显示,陪审候选人被询问的方式,也因种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同询问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回答的差异,就是我们要在此深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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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00 多数的非洲裔美国人,53%或者说15人中的8人,首先得到的是一段对于德克萨斯州死刑机制的详尽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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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02 如果对这三个有关量刑的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作为定罪的结果,托马斯·乔·米勒-埃尔将在未来某个时候被送往德克萨斯州的亨茨维尔(Huntsville)。他将在那里等待死刑执行,某个时候,将被带到死刑执行室,绑在死刑注射床上,注射一种致死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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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04 就在此时,这些黑人陪审候选人才被问及是否能够做一个导致死刑的决定。只有非常少的白人陪审候选人,6%或者说49人中的3人,在被问及对死刑的看法之前先行面对这篇序言。除了这3人而外,其他人都被含糊地问道:“如果可以,您能否用自己的话来让我们知道您的想法,也就是,您如何看待死刑。其次,您认为能否胜任本案这种类型的陪审团,它要依照证据实际做出一个导致被告死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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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06 请求人进一步指责控方利用了德克萨斯州刑事程序中被称为“陪审团洗牌”(jury shuffling)的做法,这种做法允许双方当事人重新安排被询问候选人的顺序,以便让那些看起来更可心的候选人排在前面,更容易入选。控辩双方在不知道候选人相貌之外的其他信息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候选人顺序。“洗牌”影响陪审团的构成,因为没有经过如实回答问题的候选人会在周末被解散,下周会有新的一组候选人。因此,被“洗”到后面的候选人,就不大可能进入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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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08 在至少两个场合,控方会请求“洗牌”:排在前面的多数是非洲裔美国人时;辩方律师“洗牌”的结果令他感到候选人不足,因为一些黑人候选人被前移了,对于这个新的构成,他会提出正式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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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10 下面,我们关注一下请求人在审前的“斯万案听审”(Swain hearing)[393]中提出的关于控方惯常做法的证据。请求人要求传唤达拉斯县一些曾目睹过控方在过去几年的陪审团遴选中所作所为的现任和前任助理地区检察官、法官和其他人。尽管多数目击证人否认存在排除非洲裔美国人的制度性政策,但还是有目击证人持相反意见。达拉斯县一位地区检察官作证说,他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为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效力,其间,他的上司警告他,如果他允许任何黑人进入陪审团,将会被解雇。同样,达拉斯县另一位地区法官和1976-1978年间的助理地区检察官作证说,他相信检察官办公室有将非洲裔美国人排除出陪审团的制度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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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12 更重要的是,辩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地区检察官办公室采纳了一种正式的政策:将少数族群逐出陪审团。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在1963年的一份通知中,指示检察官们针对少数族群实施强制剔除:“不要让犹太人、黑人、意大利人、墨西哥人或者任何少数族群的人进入陪审团,不管他们多么富有或者受过多好的教育。”名为《刑事案件的陪审团遴选》的手册也被分发给检察官们,其中包括一篇概括排除理由的文章,是作者受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上司之命写成的,他当时是一位检察官,后来成了法官。尽管手册是1968年写的,但它至少到1976年时还在发行,也至少发给了参与“米勒-埃尔案”的检察官中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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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14 该州声称,这些做法在审理请求人的案件之前已经停止,但一些证词对此提出了质疑。比如,一位法官作证说,1985年,他不得不在法庭上排除了一位检察官,因为他在陪审团遴选时大搞种族歧视。还有证词显示,该州也承认,曾经要求陪审团“洗牌”,目的是减少陪审候选人中非洲裔美国人的数量。对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排除黑人的做法,达拉斯县首席公设辩护人也表达了同样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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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16 请求人为了支持其以“拜特森案”为依据的权利主张,曾经将与此相同的证据提交给州的和联邦的法院,但它们拒绝给予救济,正是基于这个背景,我们才检视巡回上诉法院是否听审了请求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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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18 ……在过程的第三步,要确定在押人是否证明了有目的的歧视,关键问题是控方要为其强制剔除的正当性尽到说服责任。在这个阶段,“不能令人信服的或者奇思怪想式的所谓正当理由,可以(或许将要)被认定为有目的的歧视的借口”。在这种情形下,要点问题就浓缩为庭审法院是否认定控方的种族中性解释是可信的。可信性主要可以用检察官的品行来衡量,也可以用解释的合理性、不可能性或者是否具备可接受的庭审策略基础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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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20 在这种情况下,控方在排除陪审候选人时,其行为是否基于种族的原因?关于这个问题,单凭统计学证据,就足以生出某些怀疑。控方利用强制剔除,驱逐了91%有资格的黑人陪审候选人,只有一位黑人服务于请求人的陪审团中。总体计算,控方14次的强制剔除,有10次是针对非洲裔美国人的。偶然巧合不大可能产生如此的不均衡……就本案而言,该州提出的排除非洲裔美国人的种族中性理由中,有3个恰好也适合于某些白人陪审员,而他们却没有受到质疑,也的确最终服务于该陪审团。控方解释说,针对6名非洲裔美国人使用强制剔除,是因为他们对死刑的态度含混,不愿处决没有再犯可能的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家族犯罪史。请求人反驳了控方的解释,识别出两位入选的白人陪审员也曾表达过对于死刑的疑惑,其方式与那些被强制剔除的非洲裔美国人是一样的。其中一个白人指出死刑不宜适用于初犯,另一个白人则陈明“很难”施用死刑。同样,两位白人陪审员表示对于可以迁善的被告人不愿适用死刑;而4名白人陪审员的家族成员都有犯罪史。作为一种结果,即使控方排除黑人陪审候选人的理由看上去是种族中立的,不过,这些理由适用于陪审候选人时,却可能是有选择的,并且是基于种族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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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22 ……只有联邦地方法官(Federal Magistrate Judge)在“拜特森案”生发的权利主张的语境下考虑过这一证据的引入,他认定这个证据无从解释并且徒生烦扰。暂且不考虑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对控方制度性排除黑人的指控,但它揭示出“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过去的教化在陪审团遴选中充斥着对非洲裔美国人的偏见。当然,这个证据的相关程度取决于它所质疑的该州在请求人案件中行为动机的合法性。即使我们在这个阶段推定检察官在“米勒-埃尔案”中没有介入这种歧视教化,该证据仍然显示出他们不可能对这种教化一无所知。两名检察官作为助理检察官加入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时,接受了正式的培训,内容是将少数族群排除出陪审团。种族是一个因素的假设得到这样一个事实的加强:控方在每张陪审候选人名卡上都标明了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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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24 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被推翻,案件发回,依本意见重新进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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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26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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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30 1、在格莱丝贝尔的《她的同阶陪审团》中,女人看待事物的方式与男人有何不同?黑尔太太与彼得斯太太找到了男人们在搜寻杀死莱特先生的动机过程中会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吗?这些差异是来自性别的基因方面、生活经验,还是来自故事发生的年代里性别角色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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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32 2、莱特太太得到了她的同阶陪审团吗?如果她真的接受一个由男性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地区检察官会如何解说这只被扭断脖子的死鸟的意义?如果你是莱特太太的辩护律师,你又会怎样解说这只死鸟的意义?你如何尝试说服男人组成的陪审团无罪开释莱特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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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34 3、如果黑尔太太和彼得斯太太隐匿了证据,你会觉得不安吗?她们隐匿证据有没有伦理上的正当性?两个女人观察到的其他一些事情——原本精心缝制的被子却有一个部位针法紊乱,鸟笼的状况,炉子和房子的一般状态——又都怎样解释?如果两个女人将这一切指出来,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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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36 4、关于同阶陪审团的重要性,我们从这个故事里能学到什么?将那些与被告有共同经历的人包括进来,会增加陪审团审判的公正性,除此之外,保障同阶陪审团还会产生其他什么利益吗?如果莱特太太的案件由男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审理,一般的妇女会怎么看?你认为当时她们会怎么看待陪审团审判?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受到威胁了吗?既然妇女作为一个整体被歧视性地否定了为陪审团服务的权利,你认为整个社会因她们被排除而遭削弱和扭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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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38 5、运用你从格莱丝贝尔的故事中学到的,你能将陪审团中的性别歧视与其他形式的歧视——种族、宗教、社会经济地位、年龄以及对死刑的态度——做一类比吗?在确定同阶陪审团的保障被否定时,社会和法律如何决定哪一种对人的分类应当被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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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40 6、在“拜特森案”中,大法官马歇尔不相信强制剔除过程中的种族主义可以通过一种公式来消除。这种公式仅仅要求控方提出一个非种族的理由,来说明他强制剔除非白人陪审员的正当性。马歇尔自身的经验和对法律的解读似乎告诉他,美国社会的种族主义已经在如此之长的时间里如此深刻和广泛地成为我们文化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或者态度上的错误。这种见解与你的经历和研究相一致吗?你是否会为这样一种可能性而忧虑:可能没有任何人为种族主义受谴责和惩罚。在缺乏种族动机的时候,社会可能被迫改变法律或法律结构,以便解决种族主义的难题。劳伦斯教授所讨论的无意识的种族主义使马歇尔的忧虑对你来说更真实了吗?它帮助你同个人的、有意图的种族主义行为之外的种族主义现实达成和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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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42 7、大法官马歇尔认为,在强制剔除问题上,消除种族主义的唯一办法就是从根本上消除强制剔除这种做法。你同意他的结论吗?多数意见处置种族歧视性强制剔除的方法似乎是有效的吗?如果马歇尔的办法被采纳,那么陪审团审判的代价是什么?有什么收益值得付出这种代价吗?“米勒-埃尔案”的选文验证了马歇尔的见解吗?或者,你认为即使是无意识的种族主义,也能用“拜特森案”确立的标准来解决吗?你认为“米勒-埃尔诉德莱特克案”会是什么结果?这如何影响了你对陪审团遴选中关于对付深刻的种族主义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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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44 8、2005年3月,《纽约时报》的一篇报道说,加利福尼亚州一名法官几年来一直向检察官们明确表示,犹太陪审候选人不能进入死刑案件的陪审团,因为犹太人永远不会投票同意把某个人送进毒气室。一项调查随之展开,以发现这篇报道的真实性。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因为发生了这种公开的种族歧视性陪审团遴选,有多少死刑案件应当被重新审判?如果这些公开的主张(关于排除黑人妇女,因为据说她们同情死罪被告人)被证明是真实的,那么这如何影响了你对陪审团遴选中种族主义的性质和它所运用并容忍的理由的理解?这种公开的歧视的意图似乎是明确的,不过,它在运用强制剔除的陪审团遴选中被表达出来,因而落入了符合“拜特森案”标准的、无意图的种族主义的范畴,如果是这样,大法官马歇尔在“拜特森案”中的意见对你更有说服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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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46 9、怎样挑选陪审员更具有社会共同体的广泛代表性?是从名册上挑选,还是从一群真实的陪审候选中挑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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