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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改革家们的努力,最高法院仍然一如既往地拒绝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强加严格的宪法性限制。不仅如此,许多法院对是否存在危机表示怀疑;由此,一些州最高法院已经打破侵权法改革损害赔偿的上限,频繁地以州宪法为理由,让这些案件进入法庭,给予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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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危机的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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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危机本身是相对短命的,基本上终结于1987年。它的一个有益后果,就是向保险业施加了压力,使其更加公开;也向研究者施加了压力,让其检验侵权法改革家们赖以立论的许多假设。在考虑了现有数据和研究者所做的实证分析之后,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侵权法危机理论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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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责任的神话 在做了广泛的研究之后,美国法学会(ALI)的调查发现:“几乎没有什么证据支持这种普遍的诊断,即,作为侵权责任基础的过错原则的腐蚀,已经把过多的可疑的权利主张吸引到侵权法体系中来。”而且,“很清楚,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险费的暴涨和保险范围的萎缩不是由法律制度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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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爆炸”的神话 侵权法危机理论的第二个基本推论是,扩展的责任规则已经导致产品责任诉讼的急剧增加。美国法学会的调查确定:“对权力主张倾向更系统的分析显示出,或者在侵权诉讼中从未有过真正的爆炸,或者至少这种萌芽状态已经完全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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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奔的陪审团”的神话 实证研究所虚构的第三个神话是所谓“私奔的陪审团”(runaway jury),即,受到对原告的同情和对有钱被告的敌视支配的陪审团。实际情况是,陪审团的业绩一向良好,产品责任案件中的赔偿判定通常反映了伤害的严重程度。实证研究的结果不支持这样的假设:陪审团容易出于对受伤害的原告的偏袒而判掏得起腰包的被告支付巨额赔偿。实际上,研究显示陪审团判定的赔偿并不比法官判定的多,不仅如此,陪审团更容易怀疑的是个人伤害的原告而不是法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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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税”和竞争的神话 最后,侵权法改革家们争辩说,责任成本不仅以更高的产品价格的形式转嫁给了消费者,而且羁绊了美国的竞争和创新。近来的总统候选人乔治·布什在一次“劳工节”讲演中抱怨说:“我们的产品责任体系正在扼杀我们的经济竞争。”因为保险业直到最近一直不把产品责任险作为单独的承保范围,所以侵权法改革家们屡屡诉诸骇人听闻的故事,声称如此昂贵的保险费大部分进入了产品责任成本。然而,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显示,研究者估计,产品责任保险的成本不过使大部分产品的价格增加了不足1%。成立于1899年,被称为“保险信息源”(The Insurance Information Source)的拜斯特公司(A.M. Best),最近有一项特别汇集的新数据,其中包括产品责任险的独立报告,显示出保险费只体现为0.14%的零售价。并且,考虑到自我保险和其他因素,NICO估计,产品责任在产品均价上至多增加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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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证硏究与民事陪审团改革[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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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莱瑞·汉斯 斯蒂芬尼·艾伯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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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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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乔治·布什总统在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University of Scranton)的一次讲演中,提到了民事陪审团的诸多缺陷,以此为理由,主张对民事陪审团做彻底的变革。宾夕法尼亚州的医疗事故保险成本高得离谱,已经产生了政治危机……布什先生的讲演,不过是最近对美国民事陪审团职能一连串攻击中的一次。我们可以将当代对陪审团的一系列责备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责备,作为广义的侵权法改革创意的一部分,开始于罗纳德·里根和老布什的共和党执政时期。其核心的论点是美国人越来越好讼喜争,这种论点现在已被公众广泛接受,而乔治·布什总统对这种论点的回应,就是他最近所呼吁的对民事司法和陪审团进行新的限制。据称,陪审团在区别真假诉讼方面表现欠佳,并且,使问题更加恶化的是,它们对可疑的权利主张充满毫无节制的同情,同时伴随着过高的赔偿判定。[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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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识别出对民事陪审团的几种鲜明的批评。首先是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推定:民事陪审员高度同情原告人,但却敌视作为被告的法人和保险业。第二种指责是民事陪审员在理解庭审证据和法律指导方面有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复杂的案件和有专家证人的庭审中。陪审团的赔偿判定同样遭受批评,这些判定被视为飘忽不定,无从预测,通常又数额巨大,……最后,陪审团一旦运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就会面临协调一致的攻击。批评者声称,陪审团用一种贪婪而专断的方式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它们无法将惩罚的欲望一致而公正地转化为美元数字,并且,它们还会考虑一些法律上不适当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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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者还提出了一些补救办法,以解决他们所关注的民事陪审团的问题。除了布什政府所倡议的对于痛苦、损失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全国性限制以外,一些评论者还建议,民事陪审团的听证类型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一系列涉及专家证词的决定,可以被解读为正是这种观点的反映。批评者赞同更多地运用仔细加工过的询问,只允许陪审团回答特定的事实问题,而不是让它们做总体裁决。更剧烈的变革还包括这样的想法:在决定复杂案件时,在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时,法官都应当充任陪审团的角色。许多州的立法机构已经着手落实一些这样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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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证研究与民事陪审团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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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议性的和实际发生的、与陪审团有关的民事程序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评价对民事陪审团的抱怨是否真实有效,还必须评价民事陪审团改革的可能影响。一般情况下,民事陪审团是否过分同情原告人?是否对商业和保险业的诉讼当事人存有偏见?陪审团是否有严重的能力问题,尤其是在有许多专家证据的复杂庭审中?陪审团的赔偿判定是否飘忽不定,数额过高,并且没有法律依据?民事陪审团的许多改革会有什么可能的影响?幸运的是,关于民事陪审团的职能,已有相当多的实证研究。我们在此进行的研究,是为了回应对民事陪审团所谓“有偏见而无能力”的指责,而且是为了预测民事程序改革会如何影响陪审团所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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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对陪审团的实证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而具有突破性的工作是“卡尔文与泽塞尔的芝加哥陪审团研究项目”(Kalven and ZeisePs Chicago Jury Project),该研究项目主要集中在刑事陪审团方面。关于民事陪审团的实证研究,多半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当时,侵权法改革运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民事陪审团是否有能力,并且公正?[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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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陪审团的式微!一幅实证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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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发现是,至少在我们拥有多数完整数据的联邦一级,民事陪审团审判率一直在降低。每年,在联邦法院大约有5000次民事陪审团审判。虽然过去30年里民事起诉增加了,但是,通过陪审团审判解决的比例却一直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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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多数的陪审团审判都发生在州一级,但有关州法院一段时间内陪审团审判率的数据却比较难于碰到,因为各州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记录它们的庭审活动。然而,“全国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和“司法数据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近来联手进行了一项全国范围的关于州法院的研究,该项研究主要是在35个人口最多的司法管辖区进行的。法院数据的样本于1992年和1996年被收集上来。[403] 1992年,陪审团在这些州法院决定了大约12000起民事案件,原告胜诉率为52%。4年以后,胜诉率为49%,而陪审团审判有所减少,是10616起,下降了10%,尽管一位研究者说这在统计学上并不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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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关于民事陪审团使用频度和工作状况的画卷,就这样从实证数据中显现出来。尽管有一段时间内使用减少的证据,尤其是在联邦法院,但陪审团决定了一小部分极有意义的民事案件。既然我们有了一幅民事陪审团的工作图画,现在就让我们转向那种核心主张,即,陪审团在确定裁决和判定损害赔偿时的偏见和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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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陪审团偏见的实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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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评论者主张,陪审团的偏见损害了民事陪审团所做决定的正确性。让我们看一下实证证据:模拟陪审团研究实验指出了偏见所具有的潜在影响,因为陪审员的态度和个人经验会帮助塑造对庭审证据的感知,帮助陪审员在听取证据和决定案件时形成自己的叙述或故事。与陪审员的前见不符的证据,可能会大打折扣或者被完全忽视,而与其前见一致的证据,则可能得到强调。陪审员的态度通常比预测裁决时的统计特征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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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陪审团的决定中,陪审员的态度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是由于近来一些公司广受瞩目的恶劣表现所致,比如安然公司(Enron)和世通公司(WorldCom)的破产丑闻。由此看来,陪审团咨询公司和其他团体所做的民意调查是令人不安的。例如,在一次调查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少数族群的被调查人说,如果让他们决定石棉生产商、健康维护组织或者烟草公司的案件,他们也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2002年全国调查问卷的许多被调查人也表达了对法人管理者的负面评价。《全国法律杂志》(National Law Journal)报告了2002年的100个裁决,至少将其中的一些裁决归因于不利于法人实体的“陪审员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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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的法人丑闻是否使陪审团对法人被告产生了更大的偏见?虽然现在要说清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但“陪审员高度同情个人原告,而对商业极为反感”的普遍确信,却没有得到最近的实证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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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教授的研究项目采用了多种方法,来检视民事陪审团倾向原告而反对被告的主张。该研究项目还结合了几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以评价对民事陪审团的这些指责。[404]她采访了许多曾决定过商业和法人诉讼当事人案件的民事陪审员,对商业法人被告和个人被告分别进行了实验室试验,并且做了民意调查。在问到陪审员如何决定案件时,汉斯教授发现,许多民事陪审员不仅不是疯狂地同情原告人,相反,许多民事陪审员还对民事诉讼原告人抱有敌意。他们并不完全是铁石心肠,他们也同情一些案件,尤其是那些原告遭受了严重伤害的案件。然而,总体来说,陪审员对原告的情况总是表示怀疑,很苛刻地审视他们的权利主张,找出原告伤害的自身原因,甚至发现伤害是编造的。陪审员都信守个人责任伦理,许多人看到原告人所提出的事实是有悖这一伦理的。有趣的是,他们将自己视为阻挡潜在琐屑诉讼的卫士。这种态度与民意调查的结果非常一致,因为民意调查显示,许多美国人相信今天有太多的琐屑诉讼。在公众意见看来,陪审团的判定是“失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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