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25547
1702825548
……只有这样选出的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才能使潜在的偏执与顽固减到最低程度。持这种偏执与顽固态度的人,可能在证据不足时定罪,或者在有罪证据清晰明了时裁决无罪……
1702825549
1702825550
陪审团一致裁决的要求,像其他宪法性要求一样重要,它在法律与当代社会的联系中保持了陪审团的职能。它提供了简单而有效的、为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历史所认同的方法,以对抗社会共同体激情和偏见给正义的公正落实带来的损害。
1702825551
1702825552
我持反对意见。
1702825553
1702825554
第六节 阿珀达卡等人诉俄勒冈州案
1702825555
1702825556
Apodaca et al. v. Oregon
1702825557
1702825558
92 S.Ct. 1628 (1972)
1702825559
1702825560
[在“阿珀达卡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俄勒冈州的制定法,允许陪审团在10比2的情况下对一项重罪做有罪裁决。最高法院拒绝这样的主张:如果不要求一致裁决,少数族群将被排除,无法影响这些裁决。]
1702825561
1702825562
我们也不能接受请求人的第二种假定——少数族群,即使在陪审团中有其代表人,也不能充分代表这些族群的观点,因为他们可能在最终表决时被投票胜出。少数族群将在所有评议中在场,他们的意见将被听到。我们不能假定,陪审团中的多数会拒绝依据证据的证明力而理性地做出决定,正如为了获得一致裁决而必须做的那样。我们也不能假定,多数会在少数合理主张某人无罪时,基于偏见而剥夺被告人的自由。我们根本无法证明这样的观念:多数会不顾法官指导,基于偏见而不是基于证据,投票决定有罪或无罪。
1702825563
1702825564
因而,我们维持俄勒冈州上诉法院的判决。
1702825565
1702825566
此令。
1702825567
1702825568
[大法官道格拉斯在其反对意见中发现,陪审团评议可以采纳多数意见的论点,有诸多的错误。]
1702825569
1702825570
裁决的可靠性的减小缘于这样一个事实:不一致的陪审团不必像一致的陪审团那样充分地讨论和评议。一旦达到必要的多数,就不再要求进一步的考量,无论是在俄勒冈州,还是在路易斯安那州,情况都是如此。即使持少数意见的陪审员,如果有机会,将有可能说服多数派。这种劝服的确不时发生在要求陪审团一致裁决的那些州里:“在大约1/10的情况下,少数最终成功说服转变了最初的多数,而这些案件可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408]
1702825571
1702825572
据说,没有证据显示多数陪审员会拒绝倾听其投票不再必要的那些持不同意见者的声音。然而,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礼貌和学术交谈不能取代真诚而激烈的、为达成一致所必须的争论。如前所述,在“阿珀达卡案”中,无论其对话如何礼貌,总共也没有超过41分钟。我不能理解,最高法院为什么取消各州的证明责任,不让它们证明如此激进地背离被接受和赞同的传统是合理的,反而要求这些被告人证明一向被认为是再明显不过的实证证据。
1702825573
1702825574
第七节 一致裁决[409]
1702825575
1702825576
杰弗里·阿伯拉姆森
1702825577
1702825578
600多年来,一致裁决已经成为陪审团审判的一个显著而确定的特征。首次有记载的一致裁决出现在1367年,当时,一个英格兰法院拒绝接受11比1的有罪表决,而那个反对者表示,宁可死在狱中,也不同意有罪裁决。此后,一致性的要求得以巩固……
1702825579
1702825580
一些美洲殖民地在17世纪曾短暂授权多数裁决,这明显是因为不熟悉普通法程序。但是,到了18世纪,裁决必须一致已经成为共识。的确,1972年以前,没有任何对一致性要求有明确争议的刑事案件到达最高法院……
1702825581
1702825582
今天,30多个州运用少于12人的陪审团审理至少一部分并非微罪的案件,但没有几个州利用最高法院的允许,尝试非一致的裁决。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仍是仅有的授权在未达一致时对重罪做有罪裁决的两个州。佛罗里达州准许陪审团多数裁决谋杀罪成立,决定被告的生与死,然而,陪审团的这一建议只是咨询性的,可以被司法推翻。一些州准许被告人放弃获得一致裁决的权利。
1702825583
1702825584
即使是最高法院1972年的几个决定,也不是要打开多数裁决的闸门,虽然那些决定代表了对一致裁决规则的显著贬斥,剥夺了宪法保护,将其留给各州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做了许多历史回顾之后,处在这个一致裁决规则被削弱的地位背后的又是什么呢?
1702825585
1702825586
关于一致规则与多数规则的政治理论
1702825587
1702825588
为什么一致性的理想在陪审团中如此根深蒂固?历史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一些证据表明,这一理想在中世纪的一些机构中占有总体优势地位……不过,无论一致裁决的要求在中世纪如何发端,它一直存活到现代,变成公众信赖陪审团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的柱石。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至15世纪,“议会的决议过程变成公开的多数主义”。
1702825589
1702825590
……一致裁决规则具体表达了一种不同形式的民主理想——关键在于评议而不是表决,在于一致而不是分歧。投票者拉上帷幕私下表决,而陪审员则面对面讨论他们的分歧。在选举中,数字决定一切,这使弱小或边缘群体能否被有效代表成了问题;在陪审团中,一致裁决的做法代表了一种理想,即,个人见解不能简单地被忽视或者被投票胜出。充其量,一致性削弱的只是吸引某些群体的狭隘而偏激的论点的力量,它青睐能够说服不同生活背景者的一般性论点。
1702825591
1702825592
现行法律的荒唐之一是,最高法院从一致裁决那里撤回了宪法保护,甚至当它首次将宪法解读为保障陪审团作为一个真正代表社会共同体的组织的时候。但是,如果近年来陪审团遴选的重大改革不是退化为只是让少数族群象征性地出现在陪审团中,那么,最高法院需要重新体认一致裁决对于评议的广泛性的贡献。实质上,一致裁决是以集体智慧为模式的陪审团的关键要素,亚里士多德将这种集体智慧独树为代表民主的最佳论点。亚里士多德指出:当“多数”统治时,每个人都被视为孤立的普通人。当这些普通人聚在一起时,比他们各自做决定时,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解:
1702825593
1702825594
因为身处多数之中的每个人各有一份德行和谨慎,当他们聚在一起时,形成的行为方式是一个人的……一些人理解这一部分,一些人理解另一部分,这样,他们便理解了全部。
1702825595
1702825596
最终,一致性的要求使陪审员必须做极为广泛的评议,从中流淌出集体的智慧。每个人都必须从别人的角度来考虑案件,以寻求社会共同体的良知。每个人都必须依次说服别人或者被说服……
[
上一页 ]
[ :1.70282554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