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25614e+09
1702825614 1972年以后的研究 最高法院在“阿珀达卡案”和“约翰逊案”中的决定,刺激社会科学工作者进入新一轮关于一致裁决与多数裁决问题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总体上显示,“陪审团裁决作为一种决定规则的职能没有不同”,无罪裁决的比率也没有变化,无论模拟陪审团是被指导做一致裁决,还是做2/3的多数裁决。就最后的裁决而论,唯一的重要区别是,一致裁决更可能“吊死”陪审团。所有这一切,基本上印证了卡尔文和泽塞尔的发现……
1702825615
1702825616 这些研究支持了大法官道格拉斯在“阿珀达卡案”中的反对意见,他主张,“礼貌”的讨论(多数可能屈尊与其投票不再必要的少数说个明白)与“激烈”的争论(当多数必须说服少数时出现)有所区别。像社会学家迈克尔·萨克斯所说,少数派在为裁决所必须的表决中的成就,“从心理上受限于”少数派的人数。评议可能在继续,但它是作为一种选择,而不是作为一种义务。
1702825617
1702825618 各种辅助性的发现支持了这样的一般性结论:一旦多数有了足够裁决的票数,评议中多数与少数的摩擦就变得微弱而平淡了……
1702825619
1702825620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实证研究显示,做非一致裁决的陪审员们比之做一致裁决的同仁,对自己的结论更少肯定性。直觉上似乎有理的是,我们也许不需要靠模拟陪审团研究就可以证明:多数裁决中未投赞成票的陪审员很难认为正义得到了落实。也许不那么明显的是,弃权者会感觉多数甚至没有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依据马萨诸塞州的研究,在非一致裁决的指导下,评议的风格比在一致裁决规则下更具有好斗性,“多数规则下的陪审团多数派采取更强有力、更盛气凌人和更有说服力的方式,因为他们的成员意识到,当他们的目标是达到8或10个成员时,就不必回答所有反对的论点了。”一个后果是,非一致裁决的陪审团成员不那么频繁地相互纠正有关事实的错误,因为身处少数的人明显得出结论说,这种努力是徒劳的。
1702825621
1702825622 这些研究说明,陪审团评议的质量与一致裁决有关,其关联大大超过最高法院1972年的估计。不仅如此,因为“公众所接受的陪审团制已经程式化,在某种程度上,依据以前陪审员的说法,让陪审员们满意,不是没有重大意义的”。所有的研究到今天为止都证实,在非一致裁决的条件下,陪审员不那么满意。在这一程度上,一致裁决规则必须被视为一个核心成分,它保障了陪审团在社会共同体眼中使司法合法化的能力……
1702825623
1702825624 在巴西,联邦陪审团不进行评议。在结束举证后,陪审员分别以手写方式进行秘密投票,多数票获胜。这一程序与我们的程序全然不同,在我们这里,评议是陪审员职责的精华。
1702825625
1702825626 用多数裁决取代一致裁决,虽不能全部废止评议转而输入巴西模式,但它将改变我们陪审团的基本制度设计以及该设计所提倡的行为。如果陪审员们被指导做一个一致裁决,他们就知道自己的任务不是投票。尽管他们有分歧,但必须通过对话、说服的艺术或者反过来被说服来接近正义。多数裁决显示一种完全不同的行为类型,其间,陪审员们最终仍然自由地主张其不同利益和意见。陪审团制不凡的天才之处,一直是强调评议,而不是投票或代表。废除一致裁决将削弱对话,非法律专业人士正是通过这种对话,才相互教导了他们普遍的正义感。
1702825627
1702825628 提示与问题
1702825629
1702825630 1、霍维茨所分析的陪审团职能在美国早期法律中的削弱,让我们知道,商人的经济利益结合了司法排他性地控制纠纷解决手段的愿望,以减少公众对于法律的影响。这一分析如何诠释了托克维尔所描述的作为一个政治机构的陪审团?在历史的这一时点上,何种政治、经济或其他力量可能在进一步削减陪审团权力过程中获取私利?有关侵权法改革的资料有助于回答这一问题吗?
1702825631
1702825632 2、在引人注目的做出巨额惩罚性赔偿判定的陪审团审判中,似乎是愤怒的公众在寻求通过滥用陪审团审判制度向强大的法人实施非理性的报复。侵权法改革是对这种陪审团行为的理性回应吗?科博伊的文章使你另有确信吗?汉斯文章中列举的事实影响了你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吗?在过去10年里,一旦陪审团判定了不合理的或者不平衡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有什么样的上诉过程和宪法上的正当程序可以减少这种判定?
1702825633
1702825634 3、假定公众的确想要惩罚或者关闭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具有破坏性的企业,但碍于特殊利益的权力,又不能从立法上实现这一切。陪审团审判是否正是为了这种情况而设计,让它向普通人命社会共同体发出声音呢?如果因法人的疏忽和不合理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定案件或者一类案件由陪审团审判,而在陪审团审判中发现法人的利益需求与公共利益达到了危险的不一致。如果这时侵权法不是为个人或法人施加一种合理的注意标准,那么它又能是什么呢?如果你在100年前写一篇关于侵权法改革的分析文章,你认为你找到的模式与霍维茨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找到的模式会是相同的吗?你认为托克维尔对这些陪审团赔偿判定的分析和侵权法改革的回应意味着跨国公司是一个试图削弱陪审团的未来暴君吗?
1702825635
1702825636 4、在“约翰逊案”中,法院是不是将对有罪的“合理怀疑”与对无罪的“说服理由”等同起来?为什么是?为什么不是?
1702825637
1702825638 5、审理“约翰逊案”的法院是否将它所承认的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显然试图按照罪与罚的轻重来区分证明有罪的困难程度”与该州有关陪审团的法律并没有“表示对合理怀疑标准的不忠”的结论相协调?剩下的问题是什么?
1702825639
1702825640 6、大法官道格拉斯在“阿珀达卡案”的分歧意见中写道:
1702825641
1702825642 已故的勒尼德·汉德[410]说:“如果作为一个当事人,我对诉讼的厌恶仅次于对疾病和死亡,但超过任何其他东西。”在刑事案件中,这种厌恶会成倍增长。任何人,面对政府的可怕权力,都会处在极度危险之中,即使他是个无辜者。事实总是难以捉摸,并且通常有两副面孔。对一个人似乎意味着有罪的事实,对另一个人可能就没有这种暗示。每一次刑事追诉都要跨越危险的地界,因为有罪对所有人都不是什么稀罕事儿。
1702825643
1702825644 上面这段论述与非一致裁决是否为宪法所接受,两者有什么相关?
1702825645
1702825646 7、查尔斯·雷姆巴在其《尘世之法》一书中将一致性的要求描述为是“原初的”:
1702825647
1702825648 ……那么,又是什么要求一致性的?我认为,是法律的不成熟和时间地点的精神产物。它的特征是属于初始的法律制度的,它适合中世纪的心智,没有怀疑的空间。需要绝对地处置问题,没有这种绝对,它就成了小儿麻痹。可能性、盖然性、关于真相的不同观点——这些观念对于这些人是陌生的、困难的和困惑的。一样东西是这样,就不是那样,而且如果它是这样,则每个人都必须知道。[411]
1702825649
1702825650 你同意吗?阿伯拉姆森有关陪审团一致性的讨论是否让你相信,就讨论的质量和对个人意见的尊重角度讲,一致裁决和多数裁决有着重大区别?
1702825651
1702825652 8、本章的内容显示,陪审团使用数量的减少与其质量上降低是相辅相成的。这种质量的下降可能缘于以下原因:运用多数规则陪审团、更小规模的陪审团、令人困惑的专家证词、审判期向的影子陪审团、媒体过分的有时是歪曲的庭审报道、在陪审团遴选中的社会科学专家的参与。假设陪审团真的因这些理由而衰落,那么,下面两则引文如何帮助你思考这种衰落的后果和动机?
1702825653
1702825654 陪审团至多是对业余法律工作者的礼赞。从街上找来的12个人,因其缺乏一般能力而被以各种方式选出,人们为什么会相信他们有特殊能力决定人们之间的纠纷呢?
1702825655
1702825656 ——哈佛法学院院长欧文·格里斯沃德(Erwin Griswold):《院长报告》(Report of the Dean),1963年
1702825657
1702825658 凡是选择以自己的权威进行统治,指挥社会而不是遵从社会的指导的人,都摧毁和削弱过陪审团这一机构。
1702825659
170282566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1835年
1702825661
1702825662 9、科博伊和汉斯文章的观点和霍维茨所揭示的历史,说明谁或者什么是这个“选择”削弱当代美国陪审团的“统治者”了吗?文化和历史语境下的有关陪审团审判的提示,是否建议了另一个答案?在何种社会里,格里斯沃德院长的论述是不可避免的,却又是毁灭性的?
1702825663
[ 上一页 ]  [ :1.70282561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