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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48 那么,调解方案做的哪些贡献可以证明当地和州政府在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对它们的投入是值得的?调解方案实现的最可能的成就是它们为多种类型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前置程序。研究表明,暂时的印象是人们乐于调解他们的案件。他们典型地将这个过程视为更公正、更易于理解,而且,他们喜欢自己参与达成的协议。调解的案件有大约80﹪达成了协议。纠纷当事人不断报告说,他们对调解过程很满意,认为结果也很公平……迈阿密州地区法院对微小民事案件的调解进行了研究,表明调解案件中的被告人(70﹪)比法庭中的相应被告人(34﹪)更乐于依和解协议全额赔付。[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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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50 2、为什么调解方案似乎不那么吸引人?受理案件的数量是成功的一种标志吗?在评价调解方案的成败时,应考虑哪些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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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52 3、你认为人们对案件结果满意非常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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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54 ♣下面的这篇文章检视了被用于刑事案件的一种调解形式,为犯罪被害人面对其加害者提供了一个机会。这一方法背后的思想是为犯罪被害人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对被害人和加害者双方的“疗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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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56 第二节 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发展和影响[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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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58 马克·尤姆布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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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60 对于一般官员和公民而言,让犯罪被害人直面其加害者的想法是难以接受的。”为什么被害人要见那个罪犯?”“被害人都很愤怒,他们想更严厉地惩罚加害者。”“这对被害人有什么好处?”“为什么加害者会愿意见被害人呢?”“有什么好调解或者谈判的?”经常可以听到一些人在做这样的评论或者提这样的问题,但这些人不熟悉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过程,甚至ADR领域的一些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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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62 然而,事实仍然是,从北美到欧洲,在数目不断增加的社会共同体中,犯罪被害人越来越多地在受过培训的调解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他们的加害者面对面地接触了。被害人有机会告诉加害者犯罪如何影响了他们,他们能够得到萦绕不去的问题的答案,比如:“为什么是我?”“你一直在跟踪我吗?”那些犯了某类罪的人也能讲他们的故事,对他们的品格有更人性的描画,承认自己的行为过错,并且改过自新。双方在一起有机会谈出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对被害人的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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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64 20世纪70年代末,只有几个为被害人与加害者提供调解与和好服务的方案,而且几乎都在美国和加拿大。今天,美国有大约125个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方案,加拿大有近30个。欧洲甚至有了更多的这类方案,它们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起来的(大多以美国和加拿大模式的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方案为基础)。这些方案目前在欧洲比在北美发展更快(见图表1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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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66 【图表19.1-A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方案的国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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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71 【图】[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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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73 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领域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实验,而是一个正在萌生的ADR的领域,它不断成长着,但许多人不太理解它。在被害人与加害者的冲突中适用调解技巧,既相似又有别于传统的调解方案。下文综观被害人与加害者冲突的调解实践:首先是这项运动的历史根源及其理论基础,然后描述经常运用的调解过程、不同的方案模式和风格。另外,它与传统调解的相似点与不同点是值得特别关注的,当然,还有其他研究所得。本文之结论是指出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领域所面临的危险和存在的机会。虽然对北美和欧洲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发展有所引证参考,但总体上主要聚焦美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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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75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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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77 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运动似乎至少从两个不同的传统中发展而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尝试调解被害人与加害者冲突的各种方案之间很少有相互的了解或者信息沟通。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领域与1978年在印第安纳州厄克哈特(Elkhart)第一个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方案(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的发展有关,这个方案简称VORP。这个美国最初的VORP是“门诺教派中心委员会”(Mennonite Central Committee)和简称PACT的“囚犯与社会共同体”(Prisoner and Community Together)组织的一次共同努力。它以1974年始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彻内尔(Kitchener)的VORP为榜样。至今,VORP的传统仍然最清晰地表达和展现了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而它已经深刻影响了更广泛的领域,尤其是私人的、以社会共同体为基础的机构和一些与教会有关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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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79 另一个传统,实际上早于VORP运动,发端于公共刑事司法部门,主要是在缓刑局。最初的努力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小部分缓刑局开始看到被害人与加害者会面的价值,尝试将犯罪被害人和年轻的加害者带到一起。总共有34个方案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这一切开始于1965年至1979年间。如果一个人在这些方案中寻找调解语言,那么他几乎是找不到的。然而,早些年实际适用的程序,尽管肯定不适合今天调解的技术定义,却明显相当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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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1 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方案的又一例证是明尼苏达州赔偿中心(Minnesota Restitution Center),1970年由明尼苏达州矫正局(Minnesot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建于明尼波利斯。在这个方案中,成年的财产加害者从监狱被转到一个居住中心,他们将与被害人见面,决定赔偿计划。尽管运作这个全国公认方案的人们并没有将他们所做的一切视为调解,但实际运用的程序却在多方面——虽然不是全部——相似于我们现在所称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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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3 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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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5 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在北美和欧洲当前的发展,是以一种社会理论的新近发展为背景的,这一理论描述了司法的两种不同范式。古老的范式是报应性司法(retributive justice),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是主要的被害人,注意的焦点在于破坏了国家利益的加害者。个人被害人被置于被动地位。被害人即使参与了司法过程,那也是程度些微的。报应性司法范式主张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的对抗关系,强调施加严厉的刑罚,以威慑或预防未来的犯罪。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个人特征没有得到任何重视,个人被害人的利益也遭到忽略。霍华德·泽尔(Howard Zehr)指出:在这一古老范式中,加害者与其被害人之间的实际冲突被强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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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7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范式以不同的观点看待犯罪,将犯罪定义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侵犯,而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在这一新的范式中,焦点放在为未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为过去的行为确立责罚,对抗和谈判成了规范。恢复性司法不是施加严厉的刑罚,而是强调以赔偿作为一种恢复双方关系的手段,双方的和解是最终的目标。被害人不再被忽视,加害者也不是完全被置于被动地位,相反,恢复性司法范式将被害和加害双方都置于积极的和面对面的解决问题的角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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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9 不断增加的研究正在质疑报应性司法范式的某些主要假定。这些研究表明,一般公众,特别是犯罪被害人,远不像人们想的那么具有报复性。许多被害人似乎非常支持替代性方案,包括调解,这些方案强调为加害者及其被害人在社会共同体的语境下提供一系列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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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91 将焦点集中在加害者身上,这种做法左右了刑事司法系统。结果是,犯罪被害人被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他们甚至经常得不到帮助或者信息。一种无力的、易受伤害的感觉是绝大多数犯罪被害人的共同体验。一些人甚至觉得,刑事司法系统给他们的非个人化的待遇,使他们遭受了第二次伤害。这个系统经常以加害者对待他们的方式对待他们,作为一个客体、一件证据,而不是一个有感觉和利益的人。加害者很少有机会理解或者面对他们的罪行给他人造成的真正影响,很少能够得知被害人也是人,而不是虐待的目标和客体。那些违法者会为自己的罪行做诸多辩解,对于被害人与加害者而言,经过报应性司法过程,愤怒、沮丧和冲突会步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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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93 被害人与加害者冲突的调解过程,不再继续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的非人性化,而是吸收某些相当老式的原则,将犯罪视为基本上是反对个人的,而不仅是反对国家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不是强调一个对抗过程,将国家利益置于被害人个人利益之上,且不允许加害者接近他所侵害的人,而是促成一种积极的和个人化的致力于冲突解决的过程。这种调解试图兼顾双方的利益,代表了更大的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独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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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95 调解方案的诸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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