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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19 民意对判处死刑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比如2003年的刘涌案,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来在汹涌的民意的推动下再审改判死刑。刑法一点都不考虑民意是几乎不可能的,哪一个国家的法官和刑事司法都不可能活在真空中。但与司法理性、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现在我国民意对司法的干预太大了。这有好的一方面,民意可以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但另一方面,民意有它不理性的一面,是把“双刃剑”,所以司法还是要保持应有的理性,正确对待民意。现在党政领导特别重视社会稳定,有时司法问题会涉及社会稳定,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但是现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应该最大限度地把民意在法律范围内化解,特别是对死刑案件。如果没有民意的压力药家鑫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很难说,一旦把人杀了,就不可能再挽回了,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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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1 民意一旦被炒作起来,个体都容易迷失自我,很难理性。民意有时会疯狂是因为对司法不相信,司法腐败现象多,民众有仇富仇官的心理。如果司法公正,公信力强,也许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当然,我们的媒体也要注意发挥好的引导作用,要发掘事实的真相,把事情客观全面地报道出来,而不能做不理性的民意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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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3 记者:既然中国现在还存在死刑,在作出死刑判决时,应如何在程序正义和民意所要求的实体正义中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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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5 刘仁文:以实现正义为借口而判处死刑,在民意的压力下来实现民意所希望的正义的结果而牺牲程序的正义,如“李昌奎案”在民意的压力下再审,不符合程序。中国的法院由于承担了很多诸如维护社会稳定等政治职能,因此注定会很在乎民意,有时不得不牺牲程序,换来一个所谓的“正义的结果”。最理想的是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起来,没有新发现的事实和证据,而是基于民意的压力而改变判决结果,以后程序就没有了法律的尊严,要把程序的正义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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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7 记者:中国长期以来存在“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这种观念是否还适用于现代社会?死刑和犯罪率高低有必然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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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9 刘仁文:用杀人偿命来为中国的死刑制度辩护不是很严谨。不能说中国有杀人偿命这种传统文化就说中国过去保留68个、现在还保留55个死刑罪名是对的,死刑是对最严厉犯罪的一种惩罚,也是极端的、最残酷的手段,因为它牵扯到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但如果不用或者废除死刑,仍能较好地甚至更好地治理社会,或者说维护好共同体的秩序,那死刑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了。原来死刑的存在源自朴素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现在人类对这种观念正在质疑,是否非要如此,才能实现正义。在已经没有死刑的欧洲以及世界上其他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实践已经表明,废除死刑后,社会的秩序并没有受到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公正的认知也没有受到影响。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社会治安没有变坏,甚至还变好了,说明人类可以不用死刑这种野蛮的手段来治理社会;文化是可以改良的,人类是可以战胜自我、激发宽容的,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报应观念是可以改变的。而且,即便是“杀人偿命”,也不能为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提供正当性依据,这一点,现在往往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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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31 记者:挪威枪击案引起废除死刑国家的反思,而许多挪威人愿意继续坚持其无死刑的制度也给死刑国家带来反思。中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受到废除死刑国家的苛责,中国废除死刑是不是一个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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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33 刘仁文:首先,如果挪威枪击案出现在中国是毫无疑问要判死刑的。虽然枪击案引起废除死刑国家的反思,但是这些国家现在恢复死刑的可能性很小,在刚刚废除死刑的那几年,如果社会上出现恶性案件,会考虑要不要恢复死刑,但现在不会了。社会在刚刚脱离死刑的短期内,对死刑还有依赖,等国家废除死刑久了,并建立起配套制度后,人们就不再依赖它了。比如有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判处终身监禁,这种终身监禁不是服刑到一定时间就可以减刑、假释的,而是要经过专家小组鉴定该人确实对社会没有人身危险性了才可以放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法律体系内对最严重的犯罪的最严厉的惩罚就是终身监禁,没有人会抱怨不判死刑就是判罚不公,反而会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恶性案件以及如何防范。这种做法可以更有助于社会实现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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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35 中国现在还处在逐步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阶段,由于中国国情复杂,要立即废除死刑还不现实,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文化的引导、观念的改变、相关制度的建设。例如,要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首先要强化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制度建设,如建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等,让贪污贿赂犯罪的规模降下来,才能为废除这类犯罪的死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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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37 (原载《环球时报》(英文版),2011年8月14日,记者于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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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42 法律的灯绳 [:1702827836]
1702830143 法律的灯绳 对阿克毛事件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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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45 2009年12月29日,英国毒贩阿克毛·沙伊克(英文名Akmal Shaikh)在乌鲁木齐被注射执行死刑,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处死刑的英国人。境外媒体和相关组织强调,阿克毛是中国过去五十多年里处决的唯一一个欧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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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47 2007年9月12日凌晨,阿克毛从塔吉克斯坦的杜尚别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入境时,海关安检人员发现了其手提行李箱夹层内携带的纯度为84.2%的海洛因4030克。2008年10月29日,阿克毛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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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49 据了解,中方曾先后10次拒绝英国政府要求免除阿克毛死刑的交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核后发布的公告证实,英国官员及某缓刑组织曾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不过,该公告同时表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申请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当申请人提出说明被告人有可能患精神病的依据,法院方可据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神病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神病,阿克毛本人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法院审查认为并无理由对阿克毛的精神状态产生怀疑,因此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具备应当被接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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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51 2010年1月9日,针对阿克毛被执行死刑引发的争论,《方圆》杂志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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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53 判处阿克毛死刑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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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55 记者:阿克毛是英国人,中国的法院依据中国的法律判处其死刑,这样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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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57 刘仁文:尽管对全球性的“毒品战争”现在出现不少反思和批评的声音,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对毒品犯罪予以严惩,仍然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只是由于各国刑罚制度和轻重程度不一样,“严惩”的结果不太一样,比如,在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最严厉的惩罚就是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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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59 以属地原则(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的领土上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要适用中国刑法)为主,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原则上要适用中国刑法)和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有条件地适用中国刑法)为补充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的领土上犯罪,都属于中国刑法的管辖范围。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这种情况我们的刑法有例外规定,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是本案被告人阿克毛不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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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61 从实体上看,根据中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海洛因走私量超过50克,即可以最高判处死刑,而阿克毛携带4030克海洛因可谓数额巨大。从程序上看,该案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他环节也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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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63 因此,本案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对阿克毛进行审判,符合世界各国法律通行的原则;而对其判处死刑也是符合中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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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65 记者:请详细说一下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不适用中国法律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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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67 刘仁文:一是前面说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受接受国的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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