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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在具体适用该条时,要考虑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以及两国之间的关系和外交需要。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仅针对罪行较轻、不宜判刑的外国人。而本案罪行严重,并且由于执行死刑,也不存在附加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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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目的就是想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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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阿克毛被判处死刑后,英国政府就大张旗鼓地开展救人活动。而按照惯例,政府救人一向是通过暗地里、台面下的努力,于是有人指出说,时任英国首相的布朗此举志不在救人,而是利用去海外营救本国公民这样的好机会突击亲民,避免在换届选举中被主要的政治对手掀翻。你如何看待英国政府的救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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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我就此问过英国的学者,他们不认为布朗救人与选举有关。事实上,英国私下里也采取过许多措施来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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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民意反对对阿克毛执行死刑,布朗必须作出回应。我想他确实想救人,因为毕竟是英国公民。在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连普通老百姓都觉得不该“杀人”,更何况首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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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据《环球时报》报道,中国处决阿克毛的行动在英国网民中引起强烈反响,虽然英国媒体都在极力帮自己的国家说话,但很多网友在网上留言表达对中国做法的赞赏,也有网友指出英国政府高调营救阿克毛的真正意图在于博得民众支持。你如何看待这种不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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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网友的不同态度是正常的。我问过英国学者,他们说假如真有民意调查的话,应当绝大多数还是反对执行死刑的;但有相当部分人会认为这确实是中国自己的司法主权,尽管他们对最终结果感到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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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据了解,中方曾先后10次拒绝英国政府要求免除阿克毛死刑的交涉。你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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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英国为什么反复求情?因为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何被判死刑的人都应有机会寻求赦免。但我们现在没有这一制度,一旦死刑判决生效,就执行死刑,所以英国学者指出,假如我们日后批准该公约(现在已经签署),我们应当完善这一制度,使死刑犯有寻求赦免的机会。当然,只是给这么个机会,赦免与否,还得具体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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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人担心,阿克毛的死将成为新一轮中英贸易战的导火索。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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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据我所知,虽然英国的民意和政治家对中国执行死刑感到非常不满,但我想他们冷静下来后还是会认可这是中国的司法主权的,不至于因此使两国关系受到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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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的规定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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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不对阿克毛进行精神病鉴定是符合中国法律的。作为学者,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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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英国学者告诉我,他们谁也没有说被告应该免予刑罚,只是不满中国不理会他们要求的精神病鉴定。我觉得从改善我们的司法制度来说,以后只要提出精神病鉴定的,就要履行这一程序。以前“邱兴华案”就讨论过,特别是死刑案件,还是要排除一切怀疑;更何况这是一个被告人为外国人的案件,不妨给人家一个鉴定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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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被告人有人格障碍应当成为不判死刑的一个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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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他们觉得被告人有人格障碍,这应当成为不判死刑的一个理由。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几年就有过判例,禁止对弱智犯判处死刑,也就是说,智商低可以成为不判处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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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起来,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确实有待完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才算精神病人,此时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人格障碍、智商低之类的事实是不能成为减轻处罚、不判死刑的理由的,其结果就像“邱兴华案”和本案,要么死刑,要么精神病无罪释放。能不能考虑人格障碍、智商低的人不判死刑?我的意见是应当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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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朝废除死刑的路上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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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阿克毛被处决前,英国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全是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深度观察。你是研究死刑的专家,请谈一谈中国的死刑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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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英国早已废除死刑,所以对于中国执行死刑,特别是对于一个英国人执行死刑,其给予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中国近年来死刑数量显著下降,对此英国一些学者是给予积极评价的,认为这是在朝废除死刑的路上前进。在此背景下,我们对阿克毛执行死刑他们感到惊讶。惊讶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他们认为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而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解释,“罪行极其严重”应理解为“故意谋杀”之类的犯罪,因而毒品犯罪被排除在外;二是,他们认为既然中国刑法只将死刑作为走私毒品罪的选择性刑罚之一,那么就应当在具体量刑指南中确立一些“仁慈性”的减轻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智力情况、动机以及是否初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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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背景下,死刑制度何去何从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甚至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是否文明的名片。虽然是一国司法主权的问题,但毕竟要与外部世界打交道,而现在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占绝对多数。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就出现两难:像本案如果不判死刑,那么以后再出现别的国家的毒品走私犯,如果也由其国家领导人求情,是否也要免死,那样法律的严肃性何在?但判死刑毕竟对于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而言,伤害了他们的感情,多少会有损两国的关系,成本是巨大的。包括“赖昌星案”等,都说明了这种尴尬。因此,全球化下还是要尽可能地顺应世界上的刑罚趋势,朝废除死刑的路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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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方圆》,2010年1月号,记者程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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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注射死刑:12年的静止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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