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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00 立法机关认为扩充离婚的理由是有益的,但是,作为对离婚申请的限制和制约,防止离婚理由的滥用,离婚理由必须在离婚请求中“详尽而特别”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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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02 根据普通法的诉讼规则,对每一事实的主张,都必须辅之以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规则的采用是为了确保诉求的适当性和确定性,但是,在诉求中没有成功证明确切的时间和地点并不总是致命的,除非时间和地点涉及本质问题并构成事实的实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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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04 从表面判断,本诉求中没有什么表明时间是实质性的或者是离婚原因的本质部分,譬如,抽打是在妻子怀孕状态下实施的,意图在于引发流产,并置她的生命于危险之中;也没有什么表明地点是离婚原因的本质部分,譬如,抽打是在公共场合实施的,意图在于羞辱她,使她的生活不堪忍受。因此,我们倾向于这样的意见:叙明时间和地点在此不是绝对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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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06 但是,我们的意见是,必须叙明用马鞭和树条抽打的情境,比如,离婚请求人的举止怎样,她都做了什么或者说了什么,以致引出丈夫的如此暴力?我们从离婚申请人那里得知,她是一个“生长于体面家庭,本人有良好教养”的妇女,丈夫与她也算般配;没有说他喝醉了酒,也没有任何一方有不忠的行为(这是请求离婚的最常见的原因)。因此,显然需要一些解释,如果不叙明产生不幸的具体情境,离婚的理由就没有被“详尽而特别”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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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08 据说有这样的论点:既然丈夫有一次“用马鞭打她,还有一次用树条抽她,在她身上留下了几处青肿的伤痕”,这一事实本身也就构成离婚的充分原因,不必列明伴随这些伤害实施的具体情境。这正是本案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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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10 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每个男人都必须统治他的家庭,如果妻子因其不羁的性情和放肆的言辞而不断辱没丈夫,而他竟然容忍屈服,那么他不仅失去了所有的自尊感,而且丧失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尊敬;没有这种尊敬,他就不可能统治他们,并且会在邻里中名誉扫地。从人类的原初开始,这种状态就一直是婚姻关系的应有之义。上帝对女人说:“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因而,法律授权丈夫使用必要的强力使妻子安分守己。为什么妻子辱骂或袭击、殴打一位邻居,依据普通法的原则,丈夫要负责赔偿?或者,妻子当着丈夫的面实施了重罪以外的不法行为,她并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丈夫对妻子的人身管辖权,因而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这一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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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12 我们不再深入讨论了,这不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话题,我们也不愿招致不必要的、缺乏对弱性适当尊重的指责。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样的阐明已经足够:可能存在这样的具体情境,它将减轻、宽宥丈夫,乃至认为丈夫“用马鞭打她,还有一次用树条抽她,在她身上留下了几处青肿的伤痕”是正当的,因而不给她声请离婚、丢弃丈夫的权利。举例来说,假如丈夫回家后妻子对他恶言相向,叫他流氓,不如死了算了。他因这种挑衅刺激而暴怒,举起恰好在手中的鞭子打了她。依我们的意见,这就是附随于丈夫行为的具体情境,并且也是他行为的诱因,它使丈夫的行为正当化,以至于法庭不仅驳回她的请求,还要奉以劝诫:“如果你改善自己的一言一行,你就能指望更好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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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14 ★皮尔森法官对夫妻关系的一本正经的叙述,可能使当代的读者感到震惊。除了《圣经》,皮尔森还可以引证一些令人尊敬的权威,以支持某些关系是“传统的”和“自然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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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16 第一个家庭是从妇人和奴隶这两种人的联合中脱胎而来的,诗人赫西俄德(Hesiod)说得好:“首先得到一座房子、一个妻子和一头牵犁的耕牛。”(牛是穷人的奴隶。)这种按照自然法建立而又日复一日延续下来的人的联合就是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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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18 三、北卡罗来纳州诉布莱克案[State v. Black, 60 N. C. 262 (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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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20 首席法官皮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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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22 丈夫要为妻子的行为负责,为统治家庭之目的,法律许可他对妻子施用必要的强力,以克制她的暴躁脾气,使她安分守己。除非造成了永久的伤害,或者有过分的暴力,其残忍程度说明了暴力的实施是为了满足丈夫自己邪恶的激情,否则法律将不会介入家庭或者走人幕后。法律更愿意让夫妻双方自行解决,这是引导他们重修旧好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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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24 像本案这样暴露家庭内幕,肯定是毫无益处的。对当事双方而言,在法庭上将夫妻间的争吵和打斗公之于众,扩大了感情裂痕,使和好几无可能,并且鼓励了桀骜不驯。对公众而言,这是个危险的趋势。因此,为了公众利益,这类事情应被排除法庭,除非造成了永久的伤害,或者存在过分的暴力,其残忍程度昭示恶意与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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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26 本案中,妻子挑起了争端。在极端的羞辱导致的激情支配下,丈夫拽着她的头发,把她拖倒在地,但他克制住自己,没有动手打她。她承认,他并没有卡她的脖子,而她在站起来以后继续辱骂他。在这种状态下,陪审团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像“潘德格拉丝案”和“乔伊纳案”所作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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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28 有人坚持认为,本案夫妻分居,不适用上述原则。我们认为,对正式离婚者可以不适用,但法律可以不理会私下的分居协议。在此,丈夫仍然为她的行为负责,婚姻关系及其附属内容都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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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30 ★法庭援引“潘德格拉丝案”与“乔伊纳案”作为先例。这两案和“布莱克案”的事实有何相似与不同?作为“布莱克案”指导的两个先例,其明确程度如何?“布莱克案”的结果是否已由两个先例所注定?法庭在“布莱克案”中指出:不必承认夫妻双方私下的分居协议。为什么维护这一协议没有维护家庭隐私重要?这些案例反映出,家庭中的权力失衡问题被回避了。法庭避重就轻,径行过渡到“责打如何发生,何时何地发生”这类问题上,不过这类问题的确能够在“较少感情用事”的情况下加以处理。像法律这样的职业,能够以感情为基础吗?感情用事的法治会是什么样子?“闭嘴”、“住口”之类能是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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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32 四、北卡罗来纳州诉罗兹案[State v. Rhodes, 61 N. C. 453 (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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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34 陪审团查明:本案中,丈夫被控殴打罪,他用一根手指粗细的树条打了妻子三下,其他事实在法庭意见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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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36 法官里德(Re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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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38 如果被打者不是被告人的妻子,那么,所指控的暴力无疑构成殴打罪。问题在于,被打者是打人者的妻子,这一事实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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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40 法庭一向不愿关注由内部关系引起的琐细指控,比如师徒、师生、夫妻以及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是因为这些关系不受制于法律,而是因为将他们的纷争公之于众的害处大于这些琐细指控内容本身的坏处,这些纷争应该留给内部管辖。从刑事方面说,仅有两个案例记录:其中一案提出的问题是,妻子是不是一个有足够资格的证人去证明丈夫对她的殴打,殴打并未造成严重的、永久的伤害。法庭裁决她没有作证资格。另一案件涉及丈夫受到挑衅刺激后对妻子的一次轻微殴打,丈夫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法庭对该案的看法是,除非造成了永久的伤害,或者有过分的暴力,其残忍程度昭示了丈夫邪恶的激情,否则法律不会介入家庭或走人幕后。以上两案都不同于我们眼前的案件,第一个案件取决于妻子的作证资格;第二个案件涉及强烈挑衅刺激下的轻微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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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42 本案中没有值得证明的挑衅刺激,所发现的事实是“除了证人也想不起来的几句话外,没有任何挑衅刺激”。这几句话肯定是最不重要的,以至于没有留下任何记忆,因而我们必须认为暴力是没来由的。所提的问题也因而仅仅是,法庭是否同意给丈夫定罪,因为他在没有起因的情况下给妻子以中度的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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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46 有关离婚的法律并不强迫夫妻分居,除非丈夫的举止粗暴残忍到使妻子不堪重负。丈夫的何种举止可以产生这样的结果,这是一个曾被反复考虑的问题。我们发现,很难就这一问题制定任何铁的规则。在有些案件中,必须存在实际而一再的针对人身的暴力;而在另一些案件中,谩骂、侮辱和漠视就足够了。可见,每一案件的处理是多么有赖于特定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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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948 我们曾经从其他年代和国家的经验、智慧中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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