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31250
4年后的“鲁宾逊诉加利福尼亚州案”(Robinson v. California)中,多数票裁定,因“吸毒成瘾”而被判90天监禁,是残酷而非常的。大法官斯图尔特重申,“残酷而非常”条款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而是应以“当代人类知识”不断检视的概念。
1702831251
1702831252
也许,在分析“残酷而非常的刑罚”这一问题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残酷而非常”的用语“必须从不断发展的、作为一个成熟社会进步标志的、衡量体面的标准中引申出来”。因此,我国历史上某个时候允许的刑罚,在今天则不一定允许。
1702831253
1702831254
最高法院或其大法官个人过去可能表达过一种死刑符合宪法的意见,这一事实现在不应束缚我们。[7]历史显示,死刑从欧洲传人美国,但它到达这里后立即被大大削减。在我们的历史上存在过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但他们从未取得完全胜利,因为只有不足1/4的州在某个历史时期废除了死刑。然而,他们取得了部分胜利,特别是减少死刑犯罪数量,以陪审团裁量代替法定死刑以及发展更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
1702831255
1702831256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美国社会是否已经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死刑的废除不再有赖于特定司法区域内的群众运动,而是取决于第八修正案的要求?为了确定死刑是不是过分或不必要的刑罚,有必要考虑立法机关选择它作为一种刑罚的理由,并且检视是否有一种较轻缓的刑罚能够满足立法的合理需要。死刑被认为具有六个目的:报应、威慑、防止再犯、鼓励认罪、优生和节约。
1702831257
1702831258
第一,报应是刑法学中最令人误解的概念之一。歧见频仍的主要原因在于,多数人混淆了“为什么人类事实上适用刑罚”和“什么使人类的刑罚正当化”这两个问题。人类事实上适用刑罚可以基于任何理由,但是,有一个理由使刑法成为道义上的善或者在道义上是正当的:某人破坏了法律。
1702831259
1702831260
国家寻求对那些破坏其法律者的报应,这一事实不意味着报应就成了国家施加刑罚的唯一目的。我们的法学一直将一般威慑、防止再犯、危险人物隔离以及迁善作为刑罚的适当目的。对一个自由社会的政府而言,报复、复仇和报应已经被痛斥为无可容忍的热望。
1702831261
1702831262
报应之刑几百年来一直受到学者的抨击,而第八修正案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刑罚成为复仇的同义词。报应,无疑支持了对罪犯施加某些刑罚,但某些刑罚可以施加,并不意味着可以施加任何刑罚。时而听到这样的呼声:道义要求复仇,以证明社会对罪行的厌恶。但是,第八修正案使我们远离那个卑微的自我。“残酷而非常的刑罚”这一用语限制了复仇所要通过的道路。
1702831263
1702831264
第二,最热烈的争点是,死刑能否比终身监禁更好地威慑犯罪。必须承认,有些人宁死也不愿在监狱里煎熬余生。但是,他们能否将死刑作为一种选择,与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国家能否将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大相径庭。死刑是不可挽回的,而终身监禁则不然;死刑当然地使迁善成为不可能,而终身监禁则不然。必须记住,我们考虑的问题不可简单地归结为死刑是不是一种威慑,而应归结为它是不是一种比终身监禁更好的威慑。
1702831265
1702831266
确定死刑的威慑力,再没有比这更复杂的问题了。每当一起谋杀案发生时,死刑作为一种威慑显然就是失败的。我们能够列举其失败,但却无法列举其成功。没人知道有多少人是因为害怕绞刑才不去谋杀的。赞成将死刑作为一种威慑的最强有力的两个论点,都是缺乏证据支持的逻辑假定。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于1864年做了最好的表述:
1702831267
1702831268
第一种假定是,没有任何其他刑罚能够如此有效地威慑人们。除非为冲动所驱使,没人会走向无可避免的死亡。为什么?只能是因为“人愿意用自己所有的一切换取生命”。任何次等的刑罚,无论多么恐怖,都有一线希望,但死亡就是死亡,它的恐怖是无以名状的。第二种假定是,如果终身监禁是对谋杀这类犯罪最重的刑罚,便无从威慑被判终身监禁者对监狱同伴或者监狱官员的谋杀。
1702831269
1702831270
死刑废除论者试图反对这些假定,他们通过收集数据来证明,犯罪行为和死刑的有无没有任何关系。索斯坦·谢林(Thorstein Sellin)曾经强调指出:如果死刑能够威慑潜在的谋杀犯,则下列假定应是真实的:在有死刑的国家里,谋杀应少于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死刑被废除,谋杀应增加;死刑被恢复,谋杀应减少。
1702831271
1702831272
谢林的研究显示,这些假定没有一个是真实的,谋杀率与死刑的存废没有关系。在那些执行死刑的社会里,其威慑效果并不比在没有死刑执行的社会里更大;事实上,有些证据表明,施加死刑可能鼓励犯罪而不是遏制犯罪。尽管警察是死刑最坚决的提倡者,但大量证据表明,警察在保留死刑的社会中并不比在废除死刑的社会中更加安全。还有大量的证据说明,死刑的存在对于监狱里的杀人率没有实际影响。
1702831273
1702831274
第三,至于将死刑作为防止再犯的手段,原本可以说,如果一个谋杀犯被处死了,那么他就不可能再次犯罪。然而事实是,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因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初犯,而且获释后是人所共知的模范公民。
1702831275
1702831276
第四,余下的几个目的——鼓励认罪、优生和减少开支——比较易于讨论。如果用死刑鼓励认罪,则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行使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诉诸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样做是违宪的。死刑的取消几乎没有损害国家在刑事案件中讨价还价的地位,因为终身监禁依然是一项严厉的制裁。
1702831277
1702831278
关于死刑有利于优生的任何意见,显然都是不足取的。目前不存在任何实验或程序可以将不可救药者与那些可治疗者分离开来。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从未正式宣称以优生为目标,而且世界史从来没有给优生什么好的评价。
1702831279
1702831280
至于说处死一个罪犯比对其终身监禁更省钱,这样的论点仍然是不正确的。花在死刑方面的过多金钱,缘于美国特有的死刑等待执行制度。死刑案件的上诉通常是自动的,而且法院无可否认地在死刑案件上花费更多的时间。
1702831281
1702831282
死刑案件陪审团的遴选多半是耗资费时的,而且辩护律师将不惜任何时间代价,穷尽一切可能的方法,来拯救自己的当事人。在定罪后、执行前这段时间,对定罪有无数间接的抨击和获得行政赦免的企图,所有这一切都耗费着时间、金钱和精力。
1702831283
1702831284
这里只能得出一个结论:死刑是一种过分的和不必要的刑罚,没有任何合理的基础支持死刑并不过分这一结论。
1702831285
1702831286
弗兰克法官曾经指出:“在任何语境当中,公众的态度通常都是不为人所知的,它像一个难以捕捉的影子,因为人们很少准确知道公众或多数人的真实感受到底是什么。”
1702831287
1702831288
民意调查无疑有助于显示公众对一种特定刑罚的接受与排斥,但它的功效不会是很大的。这是因为,一种刑罚是否残酷而非常,不在于是否仅仅提及“震撼了人们的良知和正义感”,而在于那些充分了解死刑的人是否发现这种刑罚令人震惊、有欠公正并且不可接受。
1702831289
1702831290
换言之,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在于今天是否有众多的美国公民说死刑是野蛮残酷的,而在于他们是否在现有的信息背景下发现死刑是野蛮残酷的。美国公民几乎对死刑一无所知,而一旦给出充分的信息,几乎肯定能够说服普通公民反对死刑。难题来自公众对报应的渴望,但我无法相信,在历史的现阶段,美国人民会明知地支持盲目的复仇。
1702831291
1702831292
如果信息需要补充,我相信下列事实有助于说服犹豫不决的公民去谴责死刑:死刑歧视性地适用于不同阶层的人们;有证据表明曾有无辜者被处死,并且死刑给整个刑事司法体系造成了浩劫。
1702831293
1702831294
就歧视而论,通常是穷人、文盲、社会底层、少数族群最终成为代罪羔羊。自1930年以来,共处死3 859人,其中有1751个白人,2066个黑人;3 334人因谋杀被处死,其中有1664个白人,1630个黑人;因强奸被处死的455人中,有48个白人和405个黑人。非常明显,以黑人在总人口中的百分比而言,他们被执行死刑者大大超过了白人。研究表明,黑人较高的处决率,部分原因是其较高的犯罪率,但确有种族歧视的证据。还有压倒优势的证据表明,死刑更多地适用于男人而不是女人。自1930年以来,仅有32名妇女被处死。
1702831295
1702831296
很明显,死刑的负担落到了穷人、无辜者和社会底层人员身上;只有穷人和少数群体的成员才最难表达自己对于死刑的怨愤。他们的无能使自己沦为一种制裁的牺牲品,而富人、有更好辩护者的人却可以逃脱这种制裁。只要死刑还在适用于被社会遗弃者,立法者就会满足于维持现状,因为变革将使人们注意到问题,并且使忧患滋长。
1702831297
1702831298
美国人对谁被处死、为什么被处死所知甚少,同样,他们也没有意识到错杀无辜的潜在危险。在陪审团认定有罪之后,证明一个人的无辜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审法院很少对陪审团的证据阐释提出异议,因而无辜的人必然指望以检控官员的诚信来帮他重建清白。然而,有证据表明,检控人员不愿看到定罪被推翻。
1702831299
[
上一页 ]
[ :1.7028312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