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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制定法为上诉人提供了公费律师帮助,上诉人也获得了充分告知和听证机会。因此,该法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5]现在有必要确定,该制定法是否剥夺了上诉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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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弗吉尼亚州一项有关绝育的法律。绝育被认为是有利于患者和社会的,因为它使患者不再依赖州的公共机构,能够返回集体并自立自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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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俄克拉荷马州一项法律因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而违宪。该法的目的是防止犯罪特征的遗传,它规定对三次犯有特定重罪(其中一次指控竟然是盗窃小鸡)的人实施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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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字面上看不出对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对待,但上诉人争辩说,该制定法实际上仅适用于穷人,因为有钱的精神病或弱智者能够花钱雇佣他人照顾自己的孩子,不会让孩子受到忽视或者无依无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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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忽视或无依无靠”在该法中并没有定义。上诉人要求我们将其解释为依靠州政府援助,因为制定法的目的就是使政府免于公共负担。俄勒冈州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涉及父母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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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对公民福祉的关怀扩展到未来的一代,像本案一样,当有充足的证据显示,即将为人父母者,因其精神疾病和弱智,将不能为孩子提供适当的成长环境,州政府有充足的利益命令实施绝育。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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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竟然认为允许绝育的制定法符合正当程序!一般而言,正当程序意味着一州应以规定的方式行事。美国最高法院说,正当程序包括: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质和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接触庭审记录的权利,以及上诉的权利。有了上述保护,“库克案”中的女孩还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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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本案时,至少有两个模糊之处给我们深刻印象。其一是该制定法的语言本身——“被审查人的情况”、“足够的照顾”、“无痊愈的可能”,等等;其二是谁因绝育而受益。该委员会冠以“社会保护委员会”之名,而法院也说绝育将有益于社会。谁是受益者,铲除的是何种恶害,这一切还不够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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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疑难案件中,模糊之处应当从有利于个人还是有利于国家或社会的角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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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该制定法从字面上看不出对富人和穷人区别对待。这可能意味着,该制定法依其文字潜在地适用于俄勒冈州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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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平等观念与道格拉斯(Douglas)法官对我们即将讨论的死刑案所持的观点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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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法律如果规定任何拥有超过5万美元的人将免予死刑,它便无异于径直规定只有黑人、未上到小学6年级的人、年收入少于3千美元的人,或者那些不受欢迎的、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才会被执行死刑。一条整体看来能够在实践中导致这一结果的法律,与明文规定这种结果同样是卑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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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法官在适用死刑时的自由裁量权,使该刑罚被有选择性地适用:如果被告是一个贫贱卑微、缺乏政治保护的人,或者是一个嫌疑分子,或者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的成员,则自由裁量权助长了对被告的偏见;如果被告处于受到较好保护的社会地位,则自由裁量权能够拯救他们。刑罚随着社会地位的降低而增加,部分原因在于富人在这个国家收买最受尊敬、最为丰富的法律智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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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死刑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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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曼诉佐治亚州案[Furman v. Georgia, 408 U. S. 258 (1972)],大法官马歇尔(Mars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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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问题是: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残酷而非常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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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曼被控谋杀罪,因为当他闯入一户人家被发现时,开枪打死了一位有5个孩子的父亲。另外两个上诉案件涉及暴力强奸罪:杰克逊被确定有罪,他在被害人家中抢劫时,用剪刀指着被害人的喉咙实施了强奸行为;布兰奇也是在被害人家中实施的强奸行为,他没有使用武器,但却使用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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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面对的犯罪行为丑陋、邪恶,应受严厉谴责,它们是赤裸裸的暴行,不能也不应被轻视。我们不是被邀来宽宥这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我们仅仅被要求审查施加于上诉人的死刑是否违反了第八修正案。因此,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宽宥强奸或谋杀,而在于死刑是否一种“不再符合我们的尊严”,进而违反了第八修正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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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谨慎行事。通过检视第八修正案的历史渊源及过去对它的解释,通过揭示死刑在这个国家的历史和特点,使我们能够以客观、适当、克制的方式回答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率直迫使我无法忽视这样的事实:这实在是生死攸关的事情,不仅涉及3个上诉人的生命,而且涉及这个国家正在等待执行的其他近600个被判死罪的男人和女人,必须使最终的决定免于任何可能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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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残酷而非常的刑罚?在1910年的“威姆斯诉美国案”(Weems v. United States)中,威姆斯被控伪造公文,判处15年监禁,戴着脚镣从事苦役,被罕见地剥夺了公民权,并受永久监视。在决定这是不是残酷而非常的刑罚时,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该刑罚过分严厉了。“威姆斯案”成为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布立法机关为某一特定罪名设置的刑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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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里程碑是1947年的“弗朗西斯诉拉斯韦伯案”(Francis v. Resweber)。弗朗西斯被确定犯有谋杀罪,电刑处死。电流第一次通过他的全身后,由于机械故障,他并没有死。其后,弗朗西斯吁求不被第二次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的5位大法官认为,立法机关采用电刑是出于人道的目的,再次执行可能无意中增加被执行人的痛苦,有违人道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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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的“特罗普诉杜勒斯案”(Trop v. Dulles)是另一个重要案件。特罗普是一位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因被军事法院认定战时逃避兵役罪而被剥夺了公民权。首席大法官在强调“残酷而非常”这一用语的内在灵活性的同时写道:修正案的用语含义必须从不断发展的、作为一个成熟社会进步标志的、衡量体面的标准中引申出来。他得出结论:非自愿地失去公民权是过分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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