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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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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莫案”原告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是,安全法规给普通形式的州际旅行施加了不合理的负担。要求人们亮明身份并且潜在地让他们受制于“监视名单”或“禁飞名单”,这是政府在明目张胆地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旅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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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最高法院说旅行权利是“美国公民宪法之下的特权和豁免权”,同时也是“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的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宣布,宪法上的旅行权利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一州的公民进入和离开另一州的权利;第二,公民临时出现在另一州时被视为受欢迎的客人而非不友好的异己的权利;第三,那些选择永久居留的人与该州其他公民受同等对待的权利。当然,在运输安全的语境下,只有第一部分的旅行权利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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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旅行权利相关的先例一直是沿着两条道路发展的:一是为了处置州政府施加的负担,从而涉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二是为了处置联邦给国际旅行施加的负担,从而涉及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依照涉及第十四修正案的先例,从一州到另一州的旅行,向来被认为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这种基本权利的规格相一致,要求政府的行为必须满足严格的、高标准的宪法审查标准。政府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国家利益,以支持其向公民施加的负担,并且必须表明其使用的方法已经被裁减到最低限度,是实现其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或者是最受严格限制的。最高法院认为,加予旅行的负担,只要是统一的、有助于旅行平安的,就是正当的。因此,公路收费和机场费都一直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却不允许对每个离开一州的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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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说有权拒绝为没有适当身份证明的人服务,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说是对乘飞机旅行的公民施加的额外负担。因此,询问应当集中在应予适用的审查标准上。说乘客的平安和运输设施安全不是有力的政府利益,这样的争辩似乎是非常困难的。由此看来,无论适用哪种审查标准,政府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仅现行的安全限制是正当的,而且它们给旅行权利带来的负担是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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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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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莫案”的原告主张:安全措施是限制了公民乘飞机、火车或长途汽车旅行的能力,这样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因为这些措施侵犯了公民自由集会、结社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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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由于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充分的人身自由有赖于公民能够在这个国家自由往来,如果对州际旅行强加令人讨厌的要求,政府就妨碍了那些希望匿名旅行的人行使其宪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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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匿名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一个概念,公民有权匿名,尤其是在他们没有被怀疑犯罪的场合。就先例而言,有可能以“侵犯第一修正案涉及的公民匿名权”为由质疑对身份证明的要求,但却难以将这种权利的蕴涵与航空安全法规的目的联系起来,也难以有力说明这些法规的意图在于影响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个人权利。政府方面不妨说,这些法规的目的正在于预防和威慑对运输设施和乘客安全的威胁。可以论证的是,这些法规对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至多只有附带而间接的影响。因此,政府方面看来有合理的、大受支持的反驳论点来保护现行法规的有效性。法院似乎不可能认定这些法规因违反第一修正案或侵犯旅行权而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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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涉及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论点,似乎有更大的胜算。无论如何,即使以此为由取得一个有利的裁决,也不会导致这些法规的实质改变,只会为了满足法院设定的程序要求而在最小的范围内做绝对必要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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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恐怖袭击”后第45天,在没有实际辩论的情况下,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扩大了法律实施中监视的范围,限制甚或去除了一些传统的宪法权利。比如,在没有令状且没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有权秘密接触私人医疗记录、图书查阅记录和学习研究记录。2004年4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一个匿名的网络服务商联手起诉联邦调查局,质疑它的这项权力。2004年9月联邦法官维克托·马莱洛裁决这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违宪。马莱洛写道:“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种不受限制的、授权隐瞒的政府令状,本质上是一种秘密,在我们这个开放的社会中,没有它的立足之地。”下面是裁决发布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新闻稿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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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句“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位联邦法官今天击毙了《爱国者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该条款授予政府不受制约的权威,可以通过发出“国家安全信件”,从网络服务商那里获取敏感信息记录,而又不受司法监督。法官还裁决该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是违宪的,是对自由言论的“事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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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阿什克罗夫特司法部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这个司法部企图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侵入无辜美国人的生活。即使是现在,国会里的一些人还在试图让其他侵犯性的法律实施权力蒙混过关。这个裁决是对《爱国者法》最新授予的任何巨大的监视权的第一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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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之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那个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下可谓步履维艰。政府方面利用这个条款,不失时机地审查本案的一切信息,即使是最无伤大雅、最无敏感性的信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最初是秘密起诉的,以避免因违反限制条款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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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那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折磨了几个月后,一个巨大的欣慰是,我们终于能够告诉世人,《爱国者法》的权力是多么危险而极端。正如法官所认识到的,《爱国者法》给每个收到“国家安全信件”的人及其律师强加了一种无条件的、永久的和自动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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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否定了政府在后“9.11”环境中不断增加的秘密和胁迫调查的战略。法院在解释为什么要摧毁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时说:“在秘密的帷幕遮蔽下,通常迫使政府为自存而诉诸的审查和秘密,可能潜在地成为我们的自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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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支持和反对警察秘密监视的论点时,思考下面对基于法院命令的监视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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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利器当中,监视是监禁之外最常见的选择,其中,电子监控具有最明显的侵犯性。监视,尤其是用于治疗精神病患者时,其功能只是为了服务于一种人道的冲动,就像监狱和精神病院最初做的那样,驾驭这种冲动是适当的举动。但是,当我们这样举动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认识到我们正在制造制度性的下层阶级,并进一步模糊了隐私的界限。这种界限,只有对那些虽无不当行为却被判有罪的人,才残缺不全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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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命令而被监视的人,是些违法者——他们的家、收支状况、性习惯和体液,都受到政府的检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百分比令人震惊的一群人归入了违法者,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就有33. 2%的黑人男性被这样归入违法者。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因不当行为而被置于更严密的监视之下,对其他无辜者的附带监视也就不可避免。运用这些数据结论的技术工具已然存在,但防止针对无辜者的数据搜集的法律工具却不存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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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实施永远关乎这样一些问题:这个人违法了吗?如果违法了,该如何处置?这是附随于任何案件的普通问题,但它们又是特别提交给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的。每一次侦查、逮捕,更不要说每一次定罪和惩罚,都是官方强制对个人生活的剧烈介入。法的实施的个案的不断积累,不仅影响着公众,而且构成了社会上的总体法律结构。无论如何,民主社会的力量是由我们处置大的执法问题的能力来衡量的。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官员应当与普通公民一样受制于规则。这种政治哲学早在1928年就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迪斯阐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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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安全和自由,一并要求政府官员应当受制于公民们也须遵守的同一套行为规则。一个归属法律的政府,倘若不能谨慎遵循法律,其生存必将危如累卵。政府是能力超拔、无所不在的师范,全体人民以它为好的榜样或者坏的参酌。政府犯罪具有毒化风气的作用,一旦政府成为违法者,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蔑视,诱使个人只奉自己为法律,导致无政府的动荡与混乱。宣称适用刑法时“目的可以使手段正当化”,宣称政府为了确保给人定罪就可以违法,这样的宣称必将招致可怕的报应。最高法院对这一贻害深远的信条表示强烈的反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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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可能只是为了帮助喝醉的人找到回家的路,根本没有逮捕他的意图,除非他顽固对抗并难以驾驭;或者,他们可能寻求调解家庭争吵以免演化为暴力。警察也可能在红灯区走向一个女人,意在驱赶妓女,以免起诉她们的巨大麻烦;或者可能在特定区域大举搜查少年人的武器,因为警方风闻这里即将发生一场帮派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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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法典规定了“未能说明身份罪”,拒绝向进行合法拦截并提问的警官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其姓名和住址者,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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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teve Russell, “The New Outlawry and Foucault’s Panoptic Nightmare,”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Vol. XVII, No. 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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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ustice Louis D. Brandeis,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277 U. S. 43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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