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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键概念是,所有的社会机构,像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监狱、疯人院或修道院,都有捕捉其成员的时间和兴趣的能力。成员们原本可以体验到的相互竞逐的价值观和别样的个性,被这个机构排挤了。无论进入任何类型的机构,一个人最初都希望保持自我世界和现有文化,但机构一定会发展一些“战略”,铲除自我世界并以“机构的世界”取而代之。机构越是自成体系,在这场不同价值观与个性的较量中就越容易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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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犀利地改变着那些与之竞逐的机构——工作和游戏场所、家庭和朋友圈等——固有的节奏。处在意志较量背后的,不是别的,正是法律的范式。学着像法律人那样看待世界,学着运用法律技巧排除其他组织原则,这一切,似乎至多是半自愿的过程。法学院在最初的时日里为人学者提供了独特的“欢迎仪式”:通过一系列的贬斥、羞辱和自渎,引发新生们的屈辱感,决不让新生们的个性找到表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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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教学法被说成是苏格拉底式的,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这样。过去所有法学院交流的明确目的,就是回避通过对话实现相互理解,并且,要使学生变成一个傻瓜,让他过去的学术生命和思想方式在干法律这一行时,不仅毫无帮助,而且构成实在的障碍。有两种方式达到目的:一是通过一个名为“圈套”的过程。其中,以学生们的口头回答和抗辩本身为攻击的目标,贬斥为不适当的而又无价值的东西;二是破坏、瓦解学生的行为条理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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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套的对话过程中,学生说的任何话都是不可理喻的。每一为了挽回面子的表达,都成为新的攻击目标。学生们拼命想知道以往成功运用的学术范式何以不再灵光,而那些旁观他人陷入圈套的学生,很庆幸自己没有成为整个课堂嘲笑的对象,但与此同时,他们认同受害者,并努力去发现如何在这一特殊机构中获益。当学生全体开始感觉低微、弱小、应受责备、充满内疚,并且不断提防批判或制裁时,屈辱(换言之,消灭自我)的过程才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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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学生们的行为条理感,就是每个人在理顺事件、安排时间、决定事务的相对重要性等问题上,个性化地权衡、处置方式。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来自从前学术经验的个人条理,竟也变成了批判的对象。在备课过程中,学生们通常的技巧是阅读要点,抓住基调,而不是牢记细节,他们现在从课堂上得知,这种技巧成了不合时宜的东西。备课中遗漏的东西被说成是最需要的。学生们开始强迫自己延长学习时间,读书更慢些,将书中的一切都作为重点,做更多的笔记,甚至复印整本的案例书,为的是“彻底准备”,不让自己成为学术嘲笑的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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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述方法,快乐的迷雾被吹散。为什么学生们没有群起反抗法学院对他们的要求?第一,学生都有得到老师学术赞许的愿望,每个人都相信法学院古怪的教学法一定是成为律师的必由之路;第二,在迫切需要团结一致的集体政治行动的成型时期,学生通常与同伴的争强争胜妨碍了这种行动;第三,学生们的个人压力巨大,混沌不堪,寻求自我解脱唯恐不及,实在没有多余的精力进行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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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屈服过程的演进,法学院的特权体制被慢慢引入,一些学生恢复了部分的优雅。法学院的问题及其回答方式,开始有些离谱,慢慢变得晓畅明白。渴望被人认可的学生们,开始围绕别人的首肯或表情来营造自己的世界,或者在被驳倒之前,也要将“对话”尽量延长几秒钟。初学者的慰藉还来自大多数同学都能通过考试,最终,一些人真的跨出了法学院。如果法科学生奇怪为什么他们与过去的同学交流起来有困难,那是因为他们在法学院所发生的深刻转变,变成了完全不同的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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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只去看学科要求看的东西,别无他顾,关闭与法律职业无关的知觉、直觉、情感和其他官能。这是一个高度痛苦而又非自然的过程。人们时常说法科学生太倾向于确定性,其实,更深层次的需要可能正好相反。法科学生本能地感觉到自己严重忽略了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善政和公正等基本问题,但正是由于关闭了感官,法律职业的范例才得以发展,通过交流而获得的共同感官才成为持久的现实。正是这个过程隐伏在卢埃林从失明到复明的比喻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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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授课基本上运用两种技巧:苏格拉底式的对话和案例教学法。在这一混合教学法中,教师迫问每个学生有关的事实和原则,训练学生们去说明事实的细节,以及构成辩论核心的法律要点,以便预见另一个法院就类似事实会做些什么。一个学生描述了这种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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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知道所有的答案,也无从应对那可怕的时刻:你从人群中被选出来,被迫表现一下。当你的肾上腺素多得足以淹死你的时候,理智的思维是不可能的。事实被忘得一干二净,或者混淆在一起。连贯句式结构的基本准则与合乎逻辑的论点都无可挽回地消失了,在其他场合将是很精彩的回答在此却一败涂地。创造性是严格禁忌的,每一回答都必须是根据问题的需求精心裁剪的,太过完整的答案像根本没有答案一样有害。法学教授们抓住每一时机表现他们的嘲弄或残忍,他们并非虐待狂,仅仅是无动于衷。某些学生在课堂上哭了、吐了、晕倒了,这又有什么了不起,不这样他们怎么学到东西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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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萨沃伊在其被频繁引用的一篇文章里将这一教学法比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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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教学法大部分由一套“游戏”构成,最流行的是“绝境法”。每一案例的目的都是通过反驳而将学生逼入绝境,而无论这个学生采取何种立场。当学生面对一个苏格拉底式的问题时,他被置于两难的境地:既觉得自己必须找到某种答案,但在找到之后又开始为找到它而绝望,因为他所说的每句话都被斥为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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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境法”的变种是“胜人一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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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您认为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拘留讯问是否践踏了个人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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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你说的‘尊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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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是人们熟悉的“恐怖陈列室”——逻辑上的归谬法,也就是我所说的这样一种游戏:“喂,我抓到你了,你这婊子养的。”法科学生到了二年级的时候,就了解了这种游戏,他或者不再参与,或者玩世不恭地参与,或者运用“木腿”对策——“对于像我这样一个麻木不仁的学生,你能奈我何?”教授们的另一种惯常消遣是“猜猜我在想什么”的游戏,而学生的对策是“测心术之一、二、三”。数字的多少,要看这个学生以前上过该教授课的次数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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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内格尔为苏格拉底教学法提供了人所共知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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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生认为教师似乎从击败学生的过程中寻求刺激,每一合情合理的答案都招致另一个提问。现场出丑定然是一件令人沮丧和尴尬的事情,但就此得出结论说教师是存心伤害,则是学生混淆了他个人的反应与教师的动机。这是忽略了教师是一个有人格和自身目标的人。教师的目标是使学生能够在压力下有所反应,鼓励学生思考和交流,甚至比自己想象的更加精确而有效。法科学生要被训练成职业辩护律师和法律顾问,因此,对一个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论点不能仅仅停留在足够、通常或精当的水平上。人们付钱给律师,是让他们在表达时永远清晰,有时还要动人和精明。他们必须担负起这一职责,即使是当他们觉得窘迫、魂不守舍或者起初觉得无言以对的时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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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式的对话引发焦虑、恨意和侵略性,对此是不存在争议的。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新锐律师内心培养一种超脱感,以免陷入感情用事的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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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法律教育家认为,至少过去10年有了实质性的缓和,教师们更经常地举办讲座,发问不那么严厉并且能够接受没有准备好的回答。他们将这归因于法学院中女性的增加,归因于法学院高收费后一种全新的理念:“让顾客满意。”可随之而来的是,法学院开始让一部分人不舒服,他们是哪些人呢?帕特丽夏·威廉斯(Patricia J. Williams)曾经写过一篇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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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五节 教授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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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早上,我的办公室响起了敲门声。这是K,一年级学生,正流着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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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的行政主管刚刚骂她是激进主义者。我的本能反应是问她“那又怎么了”,但是,我们正处在院长竞选期间,“自由派”是“找死”的同义词,因此,我努力让自己与这个颠倒的新世界保持一致——“激进主义者”可能意味着“捣蛋鬼”。我换了个问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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