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33460
1702833461
为什么我们不能坦言,律师的职能之一就是为委托人撒谎?在我指出的为数不多的场合,我相信就是这样的。所幸这种场合很少,只当是职责所迫,出于无奈。日常时候,律师像任何人一样讲真话。
1702833462
1702833463
我已经说过,律师不可以对法庭说谎,但律师也可能有义务不说。让我举个例子,一位委托人因金融事务被起诉,权利主张的细节并不重要。我立刻拿到委托人的一些信件,吃力地翻阅一遍,搜寻、排列、核对。我们大可相信这些信件说明了整个情形,通常总是这样。开庭在即,但原告的律师既未要求看这些通信,也不要求出示。他不要求出示,我就觉得没有义务拿出来。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提到一个毫无根据的事实,我面前放着的这封信就可以证明他的错误。尽管我不怀疑自己保持沉默的适当性,但我当时还是觉得有些不自在。
1702833464
1702833465
三
1702833466
1702833467
“为了仁慈,我必须冷酷。”哈姆雷特在去见母亲的路上这样说。同样,律师在走向法庭的路上如果也这么说,那些无力区分真相与正义的人就会觉得很奇怪。正义是某种大于真相并且比真相更为亲近的东西。真相仅是正义的一个因素,正义的整体在于让各方满意。为此目的,法律有成功之外的其他考虑。正义必须给予败诉方,至少能为败诉方做最大限度的申辩。整个事情都摊开在光天化日之下,应该给每个有关的人一种安全感。司法的运作不是为了引出真相,正如科学的方法不是为了从原子里提取正义一样。
1702833468
1702833469
辩护,要求律师从某种待证事实开始,这既是实际情况,也是法律主张。律师会见证人和去法律图书馆,都是为了获得某些东西。如果他是抱着开放的心态去的,那将浪费大量的时间。他首先要在心中形成定见,这是理所当然的,他这样做仅仅是为了更易于发现有利于自己的东西。他死盯住最能满足其委托人利益的结论,然后开始努力说服他人同意这个结论。
1702833470
1702833471
当律师为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时,摆在律师面前的问题,只对业外人士来说才是困惑不清的,律师并不经常受这种问题的困扰。再真实不过的事情是,律师需要说服的首先是他自己。无论开始时他多么疑惑,到他草拟辩护要点时,他都发现自己越来越相信自己所说的。之后,当他在法庭上开始辩护时,他的确信已经是完全的、非常真诚的,说话时很难不假戏真做,相信自己正在说的话,相信到让自己都感到震惊的程度。他所关心的不是我们有多么震惊,而是我们是否被说服。他意识到,不具有说服力的论点还不如没有,因为这暗示着他没有更好的论点。
1702833472
1702833473
四
1702833474
1702833475
有人质疑,承接明知是不在理的案子的律师是否损害了诚实这一良好情感?律师可以这样回答:“先生,在法官决断以前,你并不知道它是不是在理。你要公正地陈述事实,一个并不使你信服的论点却可能使法官信服:如果这论点确实使法官相信,那么为什么你是对的,而他是错的呢?”
1702833476
1702833477
律师对委托人是否有罪知道得非常清楚。不清楚案件是否在理的,不是律师,而是法律。法律不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它正努力去发现。因此,法律要每个人都得到辩护,每个有争议的案件都得到审理。法律应当使律师承接案件变得容易,而无论他是否认为这是个有问题的案件。这一点非常重要。
1702833478
1702833479
我们希望尽可能让律师轻易地承接不在理的案件,律师界助其一臂之力的方式是这样一条伦理准则:“在论点中声称自己深信委托人的无辜,或者深信自己事业的正义性,这对律师来说是不适当的。”称之为不适当,是便于律师觉得他不是必须这样深信。是的,承接一个不在理的案件,或者为有罪的人辩护,或者提出你不相信的主张,这都没什么不道德。这在伦理上是中性的,是自由选择的。有一幅关于律师辩论的素描:一位端庄的年轻妇女坐在他近旁,她身边有个小男孩正吮着棒棒糖。题目是“如果他不是在攻击孤儿寡母,就是在为孤儿寡母辩护”。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1702833480
1702833481
我不是玩世不恭,不是讨论行事的道德,而是讨论辩护的伦理,它是指导一个人如何为他人做事的特殊的道德法典。律师在职业道路上走得越远,就越是脱开我们通常的道德,职业要求他们平等对待正确和谬误、邪恶与美德。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执业像自由演讲,既为我们之所恨辩护,也为我们之所爱辩护。除了古代的祭神仪式,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职业能够提供这样多的机会,让你欣赏美德并运用邪恶,或者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运用美德并欣赏邪恶。当然,这种仪式在某些神庙里可以由处女举行,在另一些神庙里也可能由妓女举行。
1702833482
1702833483
五
1702833484
1702833485
让我们回头重新思考、重新建构律师对委托人的“完全的奉献”。事实上,“完全的奉献”并不完全,律师要有所保留。如果律师完全奉献给委托人,则委托人所得到的东西要少于他有权期望的分量。因为如果一个人将全身心奉献给另一个人,他便毁伤贬低了自己,另一个人所得到的自然就少了。这不是一个悖论,而是一个简单的心算。法律执业是代理式的,不是利他式的,因而律师必须从基督精神返回淡泊哲学,代理式的超然能够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
1702833486
1702833487
一名律师如何确保超然?有两种方法。所有的律师,或者几乎所有的律师,都熟悉其中一种或两种。一种方法是将整个事件作为一场游戏。我不是在说体育运动的正义理论,我是在谈律师与委托人的个人关系,以及他超脱于委托人的必要性。永远不要责备律师将诉讼视为一场游戏,尽管你可以以此指责一位法官。另一种方法是具备一种工匠意识。在游戏中,只要你竭尽全力,就会令人满意,全不必得到好的分数。尽力做好一件事情而全不顾其有用性或目的性,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比这更具兴奋感了。
1702833488
1702833489
★在纽约曾有这样一起案件:两名律师被指定为一个被控谋杀罪的男人辩护,委托人告诉两名律师,他还犯有两起不为警方所知的谋杀案。两名律师依他的指点,在一处废弃的矿井中发现了两具尸体并拍了照片。然而,直到委托人在几个月后坦白了这些罪行,他们才将这一切告知警方。不仅如此,一名被害人的家长曾向其中一名律师询问过有关他们失踪女儿的情况,这位律师否认掌握了任何信息。门罗·弗里德曼,一位法学院院长,杰出的法律伦理学者,曾这样评论该案:
1702833490
1702833491
对抗制——律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预见到律师会频繁接触委托人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非常可能被归于犯罪,甚至可能得知委托人真的犯有严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求律师泄露该信息,那么,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会毁灭,与之一起毁灭的还有对抗制本身。[2]
1702833492
1702833493
♣法庭不是通过唇枪舌剑解决个人恩怨的场地,不是封闭的仅有讼争当事人利益的舞台。审判是国家治理的一个过程。法院代表政府,并且不那么直接地代表社会。法院的判决以国家权力为支撑,审判则饱含着公众的利益。杰罗姆·弗兰克似乎并不赞成对抗制,他的诸多著作似乎都在主张“实事求是”,许多中国人肯定喜欢他的观点:
1702833494
1702833495
1702833496
1702833497
1702833499
法的门前 第二节 争斗与真相
1702833500
1702833501
我们说今天的审判方式是“理性的”,就是在推定,组成审判庭的那些人,法官和陪审员,在每一案件中都会对所有实际存在的证据进行理智的询问,为的是尽可能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这被称为“调查”或“真相”的案件审判方式,它所得出的不过是一种推测,尽管是一种有知识基础的推测。
1702833502
1702833503
这种审判方式的成功受到至少两个条件的限制:(1)法官或陪审团可能无法获得所有的重要证据;(2)法官或陪审团可能没有能力进行关于真相的询问。实际上,我们的审判模式通称为“抗辩式”或“对抗式”,这种模式以所谓“争斗”理论为基础,这种理论从作为私人争斗替代物的原初的法庭发展而来。
1702833504
1702833505
许多律师坚持认为,“争斗”理论与“真相”理论相契合。他们认为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的最佳方式是让每一方尽可能努力奋战,以一种强烈的派系观念,让法庭注意那些有利于本方的证据。当两个立场对立的人尽可能偏颇地争辩时,我们获得了最公平的判决,因为可以肯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任何重要的因素被忽视。
1702833506
1702833507
毫无疑问,这一见解包含了良好的见识。热忱的、偏袒一方的律师有时确实能够提请法庭注意某个证据,而这个证据在一次不带偏见的询问中反倒可能被忽视。除了案件的事实因素,对方的律师也可能提请法庭注意某些法律规则的细节,若不是这一提醒,法官可能不会知晓这些细节。因此,“争斗”理论有许多我们无法放弃的宝贵品质。
1702833508
1702833509
但是,立场对立的律师之间的偏袒也经常妨碍关键证据的发现,或者导致关键证据的展示以一种歪曲的方式进行。我将努力向你说明:我们已经使争斗精神走到了危险的极端。这在如何驾驭证人的问题上也许最为明显。一位法官写道:“陌生的环境及其伴随的焦虑和匆忙,证人可能受到哄骗或威吓,交叉询问可能造成混淆,这一切都可能引发重要的错误和疏忽。”
[
上一页 ]
[ :1.7028334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