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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287 用专业术语来说,这多因一果的现象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介入因素,也即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联系。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在被送往医院过程中发生车祸身死。伤害行为 (前行为) 本来不会直接导致死亡,但由于介入因素 (路上的车祸) 使得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还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这就要从一般人的常识来看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具有伴随关系,如果前行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再如,甲在张三身上泼油点火,张三为了灭火跳入深井而死,死亡结果自然可以归责于甲的点火行为。但若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前行为并无伴随关系,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前行为。又如,张三被甲泼油点火,痛苦万分,李四为免张三之苦,将其击毙,这种介入因素就太过异常,与前面的点火行为没有伴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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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289 在抽梯事故中,作为介入因素的城管将梯子撤走的行为简直匪夷所思,令人发指,电视编剧绞尽脑汁估计都编不出来。因此,雇人安装广告牌的企业负责人与工人的死亡结果不可能存在丝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否则有违人类基本的报应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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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291 然而,城管的抽梯与工人的死亡事故之间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显然,这又涉及另外的介入因素——欧某在梯子被撤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楼。当天郑州最低气温是零下5摄氏度,城管在傍晚时分抽走梯子,三层楼顶相当寒冷,且天快黑了,安装人员自行想办法落地是人之常理。这个介入因素和城管抽梯行为自然有高度伴随关系,因此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城管的抽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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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293 事实上,涉事城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而被控制,公安机关也认为城管的行为与工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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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295 但是,涉事城管故意撤走梯子的行为不宜以玩忽职守论,而属于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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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297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最大的区别在于违背职责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而为,虽然两者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都可能出于过失。在本案中,城管撤走梯子的行为明显是故意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而不是疏忽大意违背职责。因此,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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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299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虽然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刑罚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同等情节,故意型的滥用职权自然要重于过失型的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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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01 人性的幽暗总有一种不断下坠的趋势。合理的制度本应抑制这种堕落的趋势,尽可能约束而非放纵人性的败坏。鲁迅曾说:“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人性中下坠的常态,严惩滥权之举,那么那些被滥用的权力永远无法学会尊重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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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06 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1702834893]
1702836307 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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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09 每个人的内心中都有邪恶的成分,因此,一种合理的制度一定要尽力约束人性中的邪恶,而一种糟糕的制度则会不断激发人性深处的幽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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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11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醒我们,如果人们被一块“无知之幕”遮盖,这块幕布让人们暂时不知道自己将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体健康还是病弱,家境贫穷还是富裕,那么人们会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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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13 是纯粹的弱肉强食的功利主义吗?当然不是,你不能保证自己一定生长在富贵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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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15 是纯粹的自由放任主义吗?当然也不是,虽然你很可能奋斗成为“首富”,但也可能会在竞争中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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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17 因此,你要避免一种可能让人一无所有却得不到任何帮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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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19 所以,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下,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种原则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即便你一贫如洗,你依然拥有一些基本权利且是任何人无法干涉的。第二种原则是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它并不要求一种平等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但它却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换言之,要用差异原则来纠正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公平,每个人所拥有的才能和天赋是不平等的,如果大家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赛跑,如对“富孩子”和“穷孩子”适用同样的竞争规则,那么最后会出现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公共政策上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而非让强者通吃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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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21 这种差异原则把自然才能看成一种公共资产,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和天赋,也无法决定我们一生所能遇到的机遇,这些东西看似属于你,但又不属于你,那些受到上天宠爱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当他们的好运气改变那些不利者的状况时,才能从自己的好运气中获利。在天资上占优势的人们,不能因为自己天分较高而仅仅自己受益,而要通过抵消那些训练和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从而帮助那些比较不幸的人。没有人应当得到更大的自然能力,也没有人在社会上值得拥有更加有利的起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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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23 在当下的中国,我们最要警惕的是一种新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维,即用传统法家的思想冠以功利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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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25 法家崇拜权力,对其而言,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法治” “法家”虽只一字之别,但却差之千里。在法家看来,最重要的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掌权者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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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27 法治的本质在于对权力的约束,这和法家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法治的精神来源于对人性幽暗面的洞察。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地证明,我们的人性最终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说:“不被限制的权力倾向于腐化那些拥有它之人的灵魂。”这也恰好印证了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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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29 一些“法家”不仅顶着法治的“大帽子”,还扯来了功利主义和自由竞争两面大旗。一方面,言必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不顾少数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则以自由竞争来规避对弱者本应承担的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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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31 如果处在这样一种“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维中,人们难免会对权力顶礼膜拜,而失去对一切的敬畏,这种“权力至上”的思维不断释放着人性深处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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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333 在任何行业,如果人们信奉强者为大,也就不可能真正遵守规则,因为规则只对弱者有效,强者永远跳出规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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