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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15 其次,尽管一个命令完全是强制性的,并且指向一些临时个别的行为主体,但是,它也可以等同于一项法,或者一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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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17 例如,一名父亲对自己孩子,一名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一名主人对其奴隶或仆人,是可以规定一项规则的。而且,某些上帝法对人类祖先也是有约束力的,正如在某一特定时刻,这些法对人类祖先所繁衍的成千上万的人都有约束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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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19 毫无疑问,大多数政治优势者所确立的法律,或者,大多数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是普遍地强制约束政治社会成员的,或普遍地强制约束一类行为主体的。可以断言,针对社会中的每个具体个人建立一个义务体系,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这个义务体系,显然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大多数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律,在双重意义上是普遍的:第一,普遍性地要求或禁止一类行为;第二,对全社会成员是有约束力的,或者,至少对其中某些种类的社会成员是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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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21 但是,如果我们假定,英国议会建立并转让了一间办公室,而且,该议会要求受让人提供一类特定的服务,那么,我们也就在假定政治优势者制定了一项法律。不过,这项法律,仅仅是对具体特定的个人具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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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23 用罗马法学家的语言来说,政治优势者制定的仅仅对具体特定的个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可以描述为“特殊法”(privilegia)。应该认为,这一词语,的确是个不能明确表达这些法律的称谓。因为,像现实法律制度中大多数基本术语一样,它不是一个人们明确理解的一类对象的称谓。然而,尽管如此,它却依然是个描述一些相互异质的对象的称谓。(注:如果“特殊法”(privilegium)仅仅设定了一项义务,那么,它完全是对特定的一个人或一些人,具有强制约束的意义。但是,当“特殊法”授予了一项权利的时候,如果这项权利是针对所有人的,那么,可以认为,该法律从某种角度来看,是特殊的、具体的,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则是一般的、普遍的。就授予特定的权利而言,这个法律,仅仅涉及具体的个人,不是普遍的,因而是个“特殊法”。就设定义务而言,与被授予的特定权利相对应,这种法律是普遍地针对整个社会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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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25 在后面的讲座中,我会具体地说明这些问题。届时,我会考虑人们所说的“特殊法”或“个别法”(private laws)的具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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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27 “法”或“规则”的定义。这里的法或规则,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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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29 从上述前提出发,显然,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律,是可以用这种方式加以界定的:法律,是强制约束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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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31 但是,相对临时个别的命令而言,一项法律是一个强制约束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命令,它普遍地强制要求为一类行为,或者不为一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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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33 在日常的但是并不清晰精确的语言中,法律是一种强制要求一个人,或者一些人以一定方式去行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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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35 “优势者”和“劣势者”是相互联系的术语,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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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37 法律和其他命令,是来自优势者的,是优势者用来约束和强制劣势者的。因此,我将分析那些与之相互联系的术语的含义,尝试驱散笼罩在它们身上的迷雾。其实,由于这一迷雾,简单的含义才变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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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39 优势,时常与优先(precedence)或出类拔萃(excellence)是同一意思的。我们是这样来谈论优势者、财富优势者和品性优势者的:将某些人和其他人加以对比,对比的意思,在于指出前者就财富或品性而言,在档次上优于或者胜过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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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41 但是,就我在这里理解的意思来说,“优势”这一术语,表明了“强制力”(might)的意思:用不利后果或痛苦影响他人、强迫他人的力量,通过这种不利后果的恐吓,使他人行为符合一个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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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43 例如,人们强调,上帝是人类的优势者。因为,上帝具有用痛苦的方式影响我们的力量,具有强迫我们服从其意志的力量,而且,其力量是无所不在的、不可抵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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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45 在一定的程度上,主权者个人或群体,是其下属或公民的优势者;主人是奴隶或仆人的优势者;而父亲,则是孩子的优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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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47 简单来说,无论是谁,只要可以强迫别人服从其要求,那么,他对别人来说就是一个优势者。因为,他有能力使别人对即将发生的不利后果产生恐惧,从而,使别人成为某种程度上的劣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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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49 上帝的力量或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是绝对的。但是,就所有或者大多数人类的“优势”情形来说,无论是从优势者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劣势者的角度来看,其中的关系,都是相对而言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从某一角度来看是优势者的一方,在另一角度来看,则可能是劣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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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51 例如,一般来讲(当然是有限度的),独裁者相对被统治者是有优势的,因为,通常情况下,他的权力足以强迫被统治者服从他的意志。但是,如果被统治者联合起来,人多势众,他们也可以相对独裁者而具有优势。当独裁者由于担心激起公愤,担心引发压抑已久的激烈反抗,从而自我限制权力滥用的时候,情况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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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53 最高议会的成员,是法官的优势者。因为,法官受制于来自最高议会的法律的约束。但是,当一名最高议会成员作为一名公民,或者作为一位普通工作者的时候,法官就变成了这名成员的优势者。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司掌者,被赋予了强制实施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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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55 概括地来说,我们可以看出,“优势”这一术语像“义务”、“制裁”这些术语一样,是暗含于“命令”这一术语之中的。“优势”,是一种强制服从一个意志的力量。意志的表达或宣布,以及强制实施意志的力量和目的,都是一个命令的内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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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57 也是因为这个缘故,“法律产生于优势者”这一表述,是一个自我包容的命题。因为,它试图传达的意思,已经包含在它的主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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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59 如果我说到一个特定法律的具体来源,或者,说到一个特定级别的法律的具体来源,那么,我可能正在将某种新的东西告诉给听者。但是,普遍性地宣布法律“源自优势者”,宣布法律“是劣势者必须服从的”,对听者来说,则完全是同义反复的,并且,也是没有任何新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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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61 不具有命令性质的法(我们所说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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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463 像法理学和伦理学中的大多数基本术语一样,“法律”这一术语,是极为模糊不清的。就我们可以准确地给予这一术语最为广泛的含义而言,它是一种“命令”。但是,人们时常不恰当地将这一术语,适用于各种其他社会现象。这些社会现象,丝毫没有命令的特点,根本不是命令,我们完全可以准确地去说,它们根本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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