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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假定,你们从来没有注意到两者相互区别的理由,而且,在你们的情感中,这个区别,是十分容易求助于教育来说明的。在这里,教育一词,其含义是指权威和示范对见解、感觉和习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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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可以这样假定,你们曾经注意到两者相互区别的理由,而且,你们已经自然而然地被这两种情形之中所包含的功利内容,所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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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意杀死另外一个人,是一个有害的行为趋向。如果此类行为不断地出现,社会安全,以及一般安全的感觉,就会丧失殆尽,而社会安全,以及一般安全的感觉,都是政治社会和法律的主要目的。但是,对这一点来说,是存在例外情形的,例如,试图杀死一个意在危害你的生命财产的谋杀者、抢劫者。这种例外情形,与法律的那些主要目的,并非是背道而驰的,相反,它恰恰促进了那些主要目的。它回答了为什么法律将刑罚施加于杀人犯这一问题。它也实现了一个目的,亦即及时制止、惩罚一种侵害犯罪。这一目的,如果是由刑罚本身来实现,那么,为时已经晚矣。降临在侵犯者身上的死亡,正如对其进行惩罚一样,完全有可能阻止肆意杀人的犯罪产生。这种死亡,也可以防止特殊情形或者具体情形中的犯罪意图的产生。而刑罚本身,在这个地方,则会是力不从心的。**假如你注意到了这些理由,注意到了与这些理由相类似的理由,并且,求助于功利的感知,你就可以发现在你们感受之中存在的区别,你就可以十分容易地解释说明这种区别。当你看到一类行为趋向随着行为具体情景的变化而变化,你就会发现,你对这类行为的感受,也会随之变化,从一种到另外一种,从一些到另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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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假设理论所假定的不同感觉,亦即在野人自己的感受之中所存在的不同感觉,是无法通过教育而获得的。因为,野人终究是离群索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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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不能求助于功利的感知,去获得这样的不同感觉。**野人用石头砸向一个人的头部,他可以获得猎物,并且饱食一顿。野人用石头砸向另外一个人,他又可以躲避伤害,躲避死亡。在这里,仅仅针对野人本身来说,尽管这些行为是不同的,但是,这些行为都是具有善(good)的意义的。相反,针对被野人杀死的两个人而言,尽管这些行为是不同的,然而,这些行为都是具有残酷的意义的。如果用功利标准来尝试说明,而且,从这个野人所具有的眼光去看,我们自然可以发现,两种行为的道德性质,精确地来说,是不存在区别的。如果我们假定,野人有可能注意到功利问题,而且,他的感觉针对这些行为而言,有可能经由功利的考虑而作出决定,那么,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推论:他是出于同样的感受,而记住行为善恶的,而且,对自己的行为,出于类似的满足感受,对受害者的痛苦,出于类似的后悔感受,而记住行为善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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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来说,假如我们还是尝试用功利标准来说明,那么,这样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将是十分明显的。**一般幸福(general happiness)或一般的善,要求财产制度的存在。这意味着,法律授予所有权者具有排他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样一种权利,是绝对不能受到其他任何未经法律许可的个人破坏的。任何人,不能从他人那里获取劳动成果或者生活用品,除非得到所有权者的预先许可,除非主权者为了社会福祉,而采取了这样的获取行动。需求,无论怎样强烈,都是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所有权的理由的。无论什么时候,这样一种情形是不能出现的:处于饥饿状态的个人,可以从他人那里掠夺食物而不受到惩罚,可以为财杀死所有权者而不受到处置。否则,对社会有益的财产制度,将会崩溃瓦解,政府管理的目的,以及法律存在的目的,将会备受挫折。**另一方面,功利的原理,需要财产制度的配置,要求对财产本身的侵犯立即予以扼制。如果即将出现的邪恶不能得到抑制,受害者就会身处危难,而侵犯者,也将会客死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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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考虑本身是不会呈现在孤独野人面前的。它们涉及一些孤独野人不曾想到过的含义。它们涉及“政治社会”的含义,而且,涉及“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侵权伤害”的含义。两种行为的有利和有害,就其影响在场的当事人而言,便是这个野人所能设想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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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所假定的区别意识,亦即在野人感受之中存在的对自己行为的区别意识,只能被描述为一种道德感觉,或者,一种与生俱来的实践原则。用较为浅显、然而更为清楚的语言来说,这个野人,是用不同的感受,来对待两种行为的,但是,我们不知道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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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里提到的假设理论,涉及两个前提。继续讨论两个前提之中的第一个前提。我用一般表述方式,来说明这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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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其所涉及的两个假定前提之一,是这样的:**某些不可传授的有关赞同的感受,或者不赞同的感受,伴随着我们对某些行为的观念。人类获得这种感受,不是基于对自己行为倾向的反思。这些感受注入我们的心灵,也不是基于人类同胞之间的相互交流。它们仅仅是我们自然本性中的简单要素。它们是终极性的事实。它们,不是因果关系的结果,或者,也可以这样认为,它们,不是人类前辈的遗传结果,而这些结果可供我们观察、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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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提到的假设理论,已经为怀疑论者,以及宗教信徒所信奉。例如,休谟(Hume)在其《道德原则研究》(Essay on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一书中提出,我们的某些道德感觉,来自功利的感受。但是,尽管如此,他似乎也在想象,其他道德感觉,同样是未经过人们分析而获得的,这些道德感觉,毫无疑问地属于一种嗜好(taste)。在我看来,他的意思似乎就是这样的。在他的著作中,正如在他的所有作品中一样,他的思考,本来是尖锐的,展现了这位学者具有精彩的分析能力,这种能力,远远不止于解释说明的前后一致,以及解释说明的广泛深入。他极为出色地处理了彼此不同的主题。但是,在把握一般性的问题的时候,这位学者,则是显得力不从心。当他谈到道德感觉属于嗜好的范畴的时候,他也许注意到了仁爱的产生,或者,注意到了我们对他人的同甘共苦的感觉的产生,然而,他终究没有注意到,仁爱以及这种感觉,从根本上来说,像饥饿的欲望或渴望一样,极为不同于伴随我们对人类行为判断而产生的赞同感觉,或者反对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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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涉及两个假定前提。现在,简略说明第二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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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提到的假设理论,其所涉及的两个假定前提的第二个,是这样的:这些不可传授的感觉,是上帝意志的标记,或者,是上帝许可或禁止我们如此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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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尊敬的巴特勒先生(他是这种假设理论的最为出色的提倡者)的话来说,这些感觉,是由人类行为所激起的,而人类行为本身,是这些感觉的直接对象,或者相应对象。这就有如可以看到的事物,是视觉的直接对象,或者相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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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较为浅显、然而又是更为清晰的语言来表达这里的意思,我可以这样加以表述:正如上帝给予我们眼睛,使我们可以看见事物、观察事物一样,上帝又赠与或者赋予我们前面提到的感受,或者感觉,使我们可以用感受或感觉的方式,去直接区别它所赞同或允许的行为,以及它所厌恶或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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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如果你觉得更为合适的话,我可以这样来表述这个意思:这些不可传授的感觉,是上帝意志的标记,是我们的一个推论,这个推论,是我们依赖对最终因果关系的考虑,而必然演绎出的一个推论。就像我们自己的其他爱好,或者其他厌恶一样,这些感觉,是使我们存在的伟大造物主的设计作品,其目的是瞄向相应的目标或者对象。而且,唯一适当的我们可以提到的目标或者对象,是我已经指向的最终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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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我们理解上帝命令的标记,道德感觉,对比一般功利原理而言,是较少容易出现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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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假定造物主赋予了我们一个道德感觉,或者一个道德直觉,而且,如果我们必须用一般功利原则,去解释上帝法,那么,我们顺从这些感觉或直觉,是没有困难的。根据所提到的假设理论,被描述为道德感觉的不可传授的感受,直接而且不可避免地来自我们对相应事物的思考。我们不可能错误地理解上帝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尽管,我们也许时常自我陶醉,仿佛我们十分清楚地知道我们自己的义务所在。理解,从来是不可能发生错误的,尽管,意志本身可能是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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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存在着证据支持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我们知觉的消极状态,反驳了这个假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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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小问题:**是否存在着证据可以证明我们被赋予了这类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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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存在的。我们可以严肃地将其提出来,并且对其加以思考。其实,提问和思考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的证据,表明我们没有被赋予这样的感受。**根据我们提到的关于道德感觉的假设理论,我们可以意识到一种感受,这种感受,表明上帝命令是存在的,以及其内容是怎样的,正如我们可以意识到饥渴的存在一样。换句话说,感受到上帝命令是存在的,感受到其内容是什么,是不可置疑的事实。然而,在我看来,由于这些感受或感觉是不可置疑的事实,它们也必然是不可争论的,它们也必定是不同于我们自然本性中的其他因素。如果我的确被赋予了这类感受或感觉,那么,我就不可能更为严肃地提出我是否有这类感受或感觉的问题,就不可能将它们和我自己的其他种类的感受或者感觉,融合起来,正如我不能严肃地提出自己经历的饥渴是否存在的问题,或者,正如当我饥饿的时候,我不可能错误地理解饥饿的感受,当我饥渴的时候,我不可能错误地理解饥渴的感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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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然本性中的每一部分,都是不可置疑的,都是不可分析的。它们十分确定,清晰纯粹,而且亦为不可传授。我们知道它们,觉察它们,没有任何的飘浮不定,也没有任何的模糊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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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而言,存在着两个支持性的推论。我们现在简略地说明一下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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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而言,存在着两个支持性的推论。这两个推论,是以如下方式提出来的。第一,我们对人类行为的公正或邪恶的内在判断,是即时的,也是油然而生的。换句话说,我们所作出的道德感觉或感受,与我们对人类行为所持有的观念相互之间具有直接的连接关系,而且,这一关系具有必然的性质。第二,精确地说,每一个人的道德感觉,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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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支持假设理论的两个推论中的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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