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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1 根据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当然是作为被错误理解和歪曲的假设理论,我们每个人,对其他人的快乐和痛苦,并不存在准确意义上的同情。被描述为同情的东西,被描述为仁慈的东西,早已预先和自我联系在一起了。人对人所做的每一件善事,来自以自我为对象的精确计算。我们发觉,我们更多是因为自己追求幸福的缘故,而去关心他人的。当我们出现这种感觉的时候,我们对其他人投之以桃,而其他人,也许正好对我们报之以李。人对人所做出的似乎是无私的服务,是我们自己动机的自然流露,它受制于这样一个原则的制约:使交易产生,使交易持续稳定。(注:这个所谓的“自私体系”,就其严格的意义而言,与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相去甚远的,因此,我们几乎无法给予严肃的驳斥。每一天,甚至每一个小时,我们都在意识到无私的仁慈或同情,我们都在意识到助人为乐的感觉的存在。在目前人类社会的悲惨条件下,大多数人所处的外在环境,是十分令人失望的。大多数人,在其年轻的时候所获得的教育,以及训练,是十分糟糕的。正是因为如此,大多数人对仁慈的需要也变得更为强烈,变得持续不断。其实,这种仁慈需要的强烈,以及持续不断,对他们自己的幸福和同伴的幸福,是必要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仁慈或同情,与其说是苍白的情绪,不如说是强而有力的动力。仁慈或同情,能使人们感到朝气蓬勃,能使人们感到愉悦温馨。人们的某些感受,或者某些感觉,时常是足以促进仁慈的产生的,是时常足以促进同情的产生的。当然,一般来说,仁慈或同情在开始出现的时候,便受到了另外一些相反的感受或感觉的阻碍。然而,即使如此,像罗赤夫考德(Rochefoucauld)或曼迪威莱(Mandeville)那样否定仁慈的存在,否定同情的存在,依然是不可理喻的、自我矛盾的,依然是有害的、荒唐的。否定它们的存在,不是一个哲学家在细致考察行为产生时所应该具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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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3 第二,在错误理解和歪曲了所谓的“自私体系”之后,许多功利理论的反对者,以及某些功利的赞同者,正如这种错误理解和歪曲一样,想象所谓的“自私体系”是功利理论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从这里,人们自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功利理论的赞同者,被这一理论的反对者,描述为“自私、贪婪和冷血的算计者”。(注:在这里,我可以简略地这样作出评论:“自私”这一表述,如果牵涉到动机问题,那么,便是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就其广义而言,所有的动机,都是自私的。因为,每一个动机,都是一个欲望。而每一个欲望都是影响人们自我的一个痛苦,它驱使着人们用获得所欲对象的方式去追求宽慰。就其狭义而言,自私的动机,自然不同于仁慈的动机,自然不同于为自己的具体善乐而产生的欲望,以及为同伴的善乐而产生的欲望,自然不同于追求自己好处或利益的愿望,以及督促我们追求他人好处或利益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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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5 为了澄清这里的模糊,以及驱散相关的拙劣狡辩,边沁先生明智地抛弃了“自私”这一可疑的术语。他将督促我们追求他人好处或益处的动机,描述为社会动机。反之,对驱使我们追求我们自己好处或益处的动机,边沁将其描述为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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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7 当然,除了社会动机,以及自私自利的动机之外,还有其他麻木不仁的(disinterested)动机或愿望。正是这些麻木不仁的动机或愿望,迫使我们,驱使我们,以邪恶方式对待其他人。这些麻木不仁的、但又幸灾乐祸的动机或愿望,被边沁描绘成反社会的动机或愿望。当我将一类动机描述为无私的(disinterested)动机的时候,我所使用的“无私的”这个定语,意思是指仁慈的动机。其实,精确地来说,动机在这两种情形下都不是无私的。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中,人们都是希望获得宽解的,而不是包袱沉重。当然,除了欲望必然包含的宽解自我的愿望之外,在这两种情形中,欲望纯粹是无私的。它督促人们走向的目的或目标,是其他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由于将人类本性认定为麻木不仁、幸灾乐祸,边沁先生遭到了某些批评者的责备。但是,就将人类本性认作麻木不仁、幸灾乐祸而言,边沁先生,远远不是始作俑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巴特勒,早就承认了这个事实,而且,将其作为认识问题的一个前提。所有其他细致考察行为产生的学者,考察行为动机的学者,也都是这样看待问题的。麻木不仁这一事实,幸灾乐祸这一事实,根据所有人都接受的被描述为“观念联想”的原则,是容易解释清楚的。麻木不仁、幸灾乐祸和冷漠无情,像无私的仁慈、无私的同情一样,是人们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经由这个“观念联想”的原则而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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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9 在这里,我描述为功利理论的伦理学理论,与任何动机理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它与关于仁慈或同情的产生的假设理论,或者,与关于仁慈或同情的性质的假设理论,同样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功利理论,是会坚守“一般善”的概念的,无论仁慈或同情,是否的确是我们人类本性的组成部分,也不论仁慈或同情,是否什么都不属于,而仅仅是竭力自我关注的一个别名而已。功利理论,是会坚守“一般善”的理念的,无论仁慈或同情,是否为简单的或不可置疑的事实,也不论仁慈或同情,是否因自私自利感觉的联想原理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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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11 根据功利理论,一般功利原则,是理解上帝命令的标记,从而,是所有人类行为的直接标准。上帝的命令,包含了可怕的惩罚。这种惩罚,对我们是有约束力的,迫使我们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以直接标准作为基础的规则。即使仁慈不过是精明的自我关注的代名词,当我们想到那些可怕惩罚的时候,我们依然会因为自我关注的缘故,去追求一般来说是有益的东西,去避免一般来说是有害的东西。就这一点来说,可以认为,这种功利理论,是帕雷博士提出的功利理论的翻版。帕雷博士假定,一般功利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尺度。但是,他也假定,我们行为的所有动机,都是由纯粹的“自私自利”所决定的。尽管,这里存在着某些不协调之处,然而,这一翻版的功利理论,还是前后大体一致的。我认为,帕雷博士的动机理论,是残缺的、偏颇的、浅薄的。我还认为,仅仅关注自我,几乎不会产生真正的仁慈或同情,即使这种关注一贯以来可以是十分精明的。因为,如果真正的仁慈或同情,不是我们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我们便只能具有一个动因,去考虑一般的善。这个动因,就是精明地关注我们自己的快乐或幸福。反之,如果真正的仁慈或同情,是我们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我们便具有了两个动因,去考虑一般的善。其中第一个动因,在于精明地关注我们自己的快乐或幸福。其中第二个动因,在于无私地关注他人的快乐或幸福。如果真正的仁慈或同情,不是我们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考虑一般的善的动机,将会是较为残缺不全的。(注:同情与道德感觉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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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13 同情,其意思是指当别人享受快乐的时候,我们也有快乐的感受,或者,当别人遭遇痛苦的时候,我们也有痛苦的感受。在日常语言中,同情是指同伴得到的类似感受。同情,完全不同于道德上的赞同或拒绝。而且,它并非总是与道德感觉相互一致的(纵然同情的出现也许是道德感觉的缘故)。同情,时常是与道德感觉背道而驰的。例如,对每一个有知觉的存在而产生的泛泛同情,对每个人所产生的泛泛同情,使我们产生了这样一种倾向,亦即同情罪犯所遭受的惩罚痛苦,尽管,对其实施惩罚,我们是赞同的。就像我们自己身上的快乐或痛苦一样,因同情而产生的快乐或痛苦,不是一种道德感觉,而是一种可以引导我们作出正确行为或错误行为的感受,或者动机。当然,我们之所以作出正确的行为,或者错误的行为,是由于我们道德上的对错感觉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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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15 这种同情,就像我们的欲望一样,可以是一种原初直觉。它也可以因为联想、喜好钱财等等缘故而产生,或者浮现出来,就像病态的好奇心一样(巴特勒主教就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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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17 但是,这些假设理论,没有一个是从功利的角度去推导我们的道德感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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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19 功利理论,假定了同情的存在。但是,功利理论坚持认为,我们对行为的判断,应该是从我们对一般行为结果的感知上推导出来的,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的确是从这些结果的感知中推导出来的。这些结果,当然不是具体性的结果,而是一般性的结果,假如,这些结果是不受道德和法律管束的。这些结果,不仅对我们自身产生着影响,而且,对我们的亲人、朋友、国家和同胞产生着影响。根据我所理解的功利理论,我们对亲人、朋友、国家和同胞,背负着同情的感受。这种同情,尽管由于我们仅仅关注我们自己,从而不是十分强烈的,十分持久的,但是,对于我们自己的幸福而言,却是必需的。同情,以及纯粹的自爱,不是一个道德感觉,而是一个行为动机的根据。同情,以及纯粹的自爱,都会滋扰我们的道德判断。在某些人看来,狭隘的同情,像爬行在地球上的大多数人的狭隘以至相互矛盾的自爱一样,的确是专横的。母爱、耗尽于情爱之中的性欲激情、宗教党派的精神、狭隘的爱国主义,等等,像自私自利的感觉一样,可能误导我们的判断,以及道德感觉。这些心理内容,在另一方面,尽管时常产生了误导,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善的原因,刺激着人们开始长期不懈的在黑暗中摸索的努力。——手稿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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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21 在这里,当我们假定仁慈或同情,的确是我们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时候,功利理论与任何其他假设理论,是没有关系的,与涉及动机产生的理论,也是没有联系的。仁慈或同情,无论是简单的不可置疑的事实存在,还是经由自私自利感觉的联想原理而产生的,都是决定我们行为的动机之一。而且,针对相互冲突的假设理论的任何一方来说,功利原则,而非仁慈或同情,才是人类行为的标准或尺度。即使动机是自私自利的,行为也可以是普遍有益的。即使动机纯粹是仁慈的,行为也可以是普遍有害的。在这个意义上,在说明自己功利理论的时候,边沁先生假设,或者假定了无私同情的存在,几乎没有谈论到与感觉产生有关的假设理论。(注:但是,在这里,我可以这样作出简要的评论:尽管哈特雷(Hartley)的假设理论,在一般的功利理论中,并不是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它是所有完善的教育思想和训练思想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如果它不是没有根基的)。由于我们自己幸福的缘故,由于我们同伴幸福的缘故,仁慈的感受,或者同情的感受,应该是尽可能的强烈和持久。即使这种感受像我们的行为动机一样,可能引导我们作出有害的行为,情况依然可能是这样的:在大多数条件下,我们是会步入正途的。在这里,如果仁慈或同情,是基于联想原理而产生的,那么,仁慈或同情的感受是可以通过教育或训练而产生的,而发展的。因此,这一假设理论所揭示的真理,或者所表现出来的错误,连同仁慈或同情的感受的产生过程,都是重要的研究内容,值得细致详尽地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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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26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1702837997]
1702839327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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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29 经典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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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31 “法”这一术语,或者“法律”这一术语,是用于如下这些对象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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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33 法理学科学(或者简略地说“法理学”),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有关,或者,与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有关,而不管这些法是好的,还是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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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35 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以及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我们提到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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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37 “法”这一术语,或者“法律”这一术语,是用于如下这些对象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我们提到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这些术语,也用于具有强制法律或规则的所有基本要素的那些对象,而且,也用于人们希望具有这些基本要素的那些对象。但是,由于人们类比式修辞活动的缘故,或者,由于人们使用隐喻方式的缘故,这些术语,又被不适当地扩展到了其他一些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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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39 严格地说,在所有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和准确意义上的法之间,的确存在着类似的地方。“法”这一术语,因其适用到任何一个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故而,是一个隐喻的表达,或者,是一个比喻的表达。因为,每一个隐喻或比喻,均来自一个类比修辞活动,并且,一个术语的所有延伸使用,都是一个言语的隐喻或者比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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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41 术语,是由自己相应指称的对象,延伸至其他种类的对象的,延伸至前者并不属于的类别的对象的,尽管,后面这些对象,由于较远稀疏的相似,而与前者有着联系,尽管,“相似”是可以被我们描述为“某些方面的类似”(analogy)的。不过,即使如此,在采用这些习俗和惯例已建立的表述时,我们在一个术语的类比使用和一个术语的隐喻使用之间,依然可以发现一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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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43 对人们通常所说的类似和比喻作出一个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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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45 “某些方面的类似”,属于一种“类似”。在这里,“类似”这一词语,是以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使用的。就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所有具有共同特点的对象,都可说成是类似的。根据这种较为宽泛的人们语言的使用,“类似”是个类概念,而且,“某些方面类似”也是依存其中的。但是,除了这种较为宽泛的语言使用,还存在着另外一个较为狭义的“类似”,这一“类似”,与“某些方面类似”,是相互对立的。在这种狭义的“类似”中,当两个相似的对象,都属于某种确定的类概念,或者,都属于被清晰或含蓄指涉的种类,而且,都具有其他所有同类对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的时候,这样两个相似对象,便被说成是类似的。与此相反,当其中之一属于某类清晰或含蓄表达的种类,而另外一个并不属于的时候,而且,当其中之一具有其他所有同类对象所具有的所有特征,而另外一个,仅仅具有一部分特征的时候,两个相似的对象,便被认为是不同的,或者叫做“并不类似”。出于具体方便的考虑,我选择所有具有脚的动物作为例子,将其列为一个种类,来说明这里的问题。你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当我提到这样一个动物种类的时候,狮子的脚,对比人的脚,既可以从狭义的角度来说是类似的,也可以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类似的。但是,一个桌子的脚,尽管从较为广义的角度来说,类似狮子的脚,以及人的脚,然而,在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并不与其类似。我们只能认为,桌子的脚,狮子的脚,以及人的脚,它们之间具有类似的意思。因为,狮子的脚和人的脚,具有其所属于的种类的全部特性,而桌子的脚,仅仅具有这一种类的某些特性。如果我没有正在含蓄地指涉一个类概念,那么,我可以这样认为,这样三个存在物是类似的。但是,如果我指涉了一个类概念,则狮子的脚和人的脚,是类似的,而桌子的脚,则与之具有类似的某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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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47 因此,“类似”是一个模糊的术语。当两个事物在狭义上是类似的时候,亦即当两者都具有一个种类的所有特性的时候,这个名称(诸如上面例子提到的脚),用在它们身上,既是严格的,也是恰当的。当它们具有某些方面的类似的时候,换句话说,在它们之中的一个,具有一个种类的全部特性,而另外一个,仅仅具有部分的特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这一名称对其中一个是恰当的,对另外一个,则是不恰当的,或者,这一名称对后者,仅仅是个类比修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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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49 澄清这里的混乱,使我们的观念清晰起来,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语词的类似,以及类比,在法理学的科学中总是反复出现的,而且,人们在使用语词的时候,粗心大意,随心所欲,而自己依然对此无所知晓。不成文法的性质,以及解释或说明这些法的原则,在法理学的所有现存问题之中,是最为混乱的,没有人细致准确地阐述过。正如通常情形一样,这些问题的混乱,起源于没有意义的莫名其妙的诸种论说。在这些问题上,诸种论说的莫名其妙,来自人们没有节制地说到类比、某些方面的类似,等等,来自人们没有觉察这些术语的精确含义,或者,根本不愿意使用它们的精确含义。据我所知,德国柏林的蒂保(Thibaut)教授,在其论述罗马法解释的问题的时候,是唯一一位看到这一混乱情形的学者。但是,尽管我十分崇敬这位博学敏锐的法学家,尽管,他已经指出了一条道路,通过这条道路,我们可以获得解决困难的办法,然而,我似乎依然感觉到,他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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