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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61 著名学者所提出的有关“主权”的一些含义,以及“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后者是“主权”这一概念所暗含的含义,或者,是与之相互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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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63 我已经尝试精确说明“主权”的含义,以及“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后者是前者所暗含的含义,或者,是与之相互包容的。现在,我将展示,而且简略地考察,著名学者所阐述的这些含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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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65 边沁先生在其《政府片论》(Fragment on Government)中,区别了政治的社会和自然的社会。在这个基础上,他对政治社会作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当一些个人(我们可以将其描述为臣民)被假定为习惯地服从一个人,或者若干人组成的集合体,而且,被服从者具有人所共知的特定显著标志(我们可以将其称为一个统治者或若干统治者),我们可以认为,这样一些个人(包括臣民和统治者),完全可以被说成是处于政治社会的状态。”而且,为了将我在前面设想的诸如单独家庭的社会排除在他的定义之外,边沁先生,增加了有关政治社会含义的第二个基本属性:这种社会,应该有能力持续不断地存在下去。**在我看来,作为“独立政治社会”的一个定义,边沁所设想的内容,边沁所提到的内容,是不恰当的,也是有缺陷的。为使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成政治的社会、独立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或者所有成员,必须是习惯地服从一个优势者,而优势者反过来必须没有习惯地服从某个个人或群体。边沁先生忘记了这一点:“必须没有习惯地服从”。“必须没有习惯地服从”,是“独立政治社会”的一个否定性(negative)属性,或者基本属性。此外,由于我们所提到的边沁式定义是一个关于“独立政治社会”的不恰当并且有缺陷的定义,这样,对一般性的“政治社会”的定义来说,它也是不恰当的,也是有缺陷的。我们必须精确地说明那些可以迅速具有政治特征的独立社会,以及其所具有的性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界定“政治社会”,才能区别政治社会和非政治社会。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并非独立的政治社会,是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的成员,或者组成部分。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换一种表述方式),从属政治优势者的权力(powers)或权利(rights),仅仅是主权者授予的权力或权利。它们,仅仅是主权者对臣民行使的主权的附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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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67 霍布斯在其优秀的讨论政府的论文中,提出或假定了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定义。根据这个定义,一个社会不是一个政治的独立的社会,除非这个社会保持着独立,而且,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无需任何外援去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但是,如果依赖自己的力量去维护自己独立的能力,是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特性,或者基本属性,那么,“独立政治社会”这一称谓几乎不能用于许多现实存在的社会,或者,用于许多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社会。实际上,作为一个政治的独立的社会,国际社会中的弱者,是将自己不稳固的独立的基础寄希望于实际存在的国际社会道德,而且,寄希望于强者社群相互之间的畏惧或戒备。而作为一个政治的独立的社会,国际社会中的最强者,几乎不会依赖自己的力量去维护自己的独立,去粉碎其他独立国家的侵吞阴谋。**如果一个政治社会,在事实上或实践中是独立的,而且,其中被大多数成员或所有成员所习惯服从的一方,的确没有习惯地服从另外一个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那么,这个政治社会(我设想)就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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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69 格劳秀斯,写过优秀的国际法论文。在论文中,他是这样定义“主权”概念的:“一般来说,国家主权是独立于其他任何权力的,是至高无上的。主权者的行为,是以主权者自己的意志作为基础的,是不受任何其他人类的意志所影响的。”(Summa potestas civilis illa dicitur,cujus actus alterius juri non subsunt,ita ut alterius voluntatis humanæarbitrio irriti possint reddi.Alterius cum dico,ipsum excludo,quui summa potestat utitur;cui voluntatem mutare licet.)因为这个缘故,翻译者和评论者巴比雷克(Barbeyrac)提到了这个定义:“主权,是优势者的至高无上的统治力量。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者获得其他主体的自愿服从。所有主体,除了主权者,都将自己的自由变为了服从。”(La puissance souveraine est celle don’t les actes sont indépendans de tout autre pouvoir supérieur,en sorte qu’ils ne peuventêtre anullez par aucune autre volontéhumaine.Je dis,par aucune autre volontéhumaine;car il faut excepter ici le souverain lui-même,qui il est libre de changer de volonté.)**在这里,为使一个个人或群体在一个社会中成为一名主权者,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是相互结合的。一个特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必须习惯地服从某个个人,或者群体;反之,被服从者必须没有习惯地服从另外一个特定的社会优势者。为了获得一个准确的有关国际道德性质的观念,正如为了获得一个准确的、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性质的观念一样,前面一个条件,以及后面一个条件,必须被视为或被考虑为“主权”的两个基本条件。但是,格劳秀斯在他的定义中,并没有写入前面一个条件。前面一个条件,是肯定性的基本条件。而且,格劳秀斯没有精确地说明后面一个条件。后面一个条件,是否定性的基本条件。根据格劳秀斯,主权权力(sovereign power)是彻底地完全地独立于人类其他权力的。因为,主权者的行为,除了依赖自己的意志之外,是不可能被其他任何人类意志所控制的。然而,如果彻底的完全的独立是主权权力的本质,那么,事实上便不存在“主权”名词可以准确指称的人类权力。每一个政府,倘若其力量从来都是有限的,显然就会偶尔服从其他政府的命令。所有政府,时常会服从那些被描述为国际法的舆论,以及感觉。而且,所有政府,会习惯地尊重自己臣民的舆论,以及感觉。如果一个政府没有习惯地服从一个特定的主体,那么,它就完全具有了一个政府可以享有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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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71 根据哥廷根的冯·马滕斯(一位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研究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国际法的学者),“一个主权政府,是一个不应从任何另外政府或外国政府接受命令的政府”。**对这个“主权”定义,是存在着明显致命的反对意见的。下面的反对意见,只是其中一些反对意见。第一,如果这里提到的定义可以适用于主权政府,那么,它也可以适用于主权政府设立的权力机构。如果一个政府应该不受外国政府命令的约束,每一个仅仅是主权者授权的机构,每一个其权力或权利仅仅表现为受委托的机构,就都应该不受外国政府命令的约束。但是,实际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第二,一个政府是否为至高无上的,是否具有主权的性质,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国际法的问题。一个降低到从属地位的政府,实际上是一个具有隶属性质的政府,尽管其所处的从属状态,依照各国或主权政府接受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来看,实在是令人同情的。根据这种社会道德,它应该是主权的或独立的。但是,事实上它是从属的,或者是并非独立的。第三,我们不能绝对地断言,一个主权的或独立的政府,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接受另外政府或外国政府的命令。一个独立政府对另外一个独立政府的干涉,时常是被各国实际上接受的社会道德所唾弃的。但是,根据各国实际接受的社会道德(以及根据一般功利赞许的国际道德),没有一个独立的政府可以完全不受其他独立政府的监督,以及控制。第四,在冯·马滕斯作出的定义中(正如在格劳秀斯作出的定义中一样),没有一个与主权者有关的提示迹象。这个定义,指出了若干主权者相互之间的关系,但是,忽略了主权者和自己臣民的关系,而主权者和自己臣民的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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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73 这一讲的后续部分,与这样一些论题有关:其一,最高统治的形式;其二,对主权权力的限制;其三,政府的起源,或者政治社会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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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75 为了精确说明“主权”的含义,包括“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我已经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但是,为了可以进一步阐述“主权”的性质,或者本质,以及“主权”所暗含的“独立政治社会”的性质或本质,我希望听众注意我的一些简洁评论。这些评论,与下面的主题或论题有关:**其一,主权可以呈现的各种各样的外表,或者,最高统治可以具有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二,真实存在的对主权权力的限制,我们可以想象的对主权权力的限制,以及主权权力被假定为受约束的限度;其三,政府的起源,以及政治社会的起源,或者,大多数臣民表现出来的习惯服从的原因,以及压制和限制反抗者的主权权力的所有来源,或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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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77 最高统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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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79 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作为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作为臣民的社会成员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不可能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因为,总会存在着一些社会成员,他们有能力争取到主权权力。在绝大多数的真实社会中,主权权力是被单独一名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或者,是被一些社会成员所分享的。这种分享,当然具有排他性。此外,甚至在统治权力注定是畅通无阻的实际社会中,掌握主权的人数,相对整体政治社会而言,也是微乎其微的。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自己统治自己,或者,由社会中的所有成员组成的主权群体来统治,并不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种社会的存在,其可能性是很小的,因此,我将其忽略不计。(注:如果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是由成人构成的,而且,这些成人具有完善的理智状态,那么,他们自然都可以具有能力,去争取运用主权权力。而且,如果我们假定,一个社会正是由这些人构成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假定,一个社会在严格意义上是自我统治的,或者,在这个社会中,最高统治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人的统治。但是,在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中,许多成员,天生就没有竞争能力去运用主权权力。而且,甚至在统治权力属于绝大多数人的实际社会中,被排斥在最高统治集团之外的社会成员,也并不仅仅是天生没有这种竞争能力的社会成员。即使我们将一些没有必要加以排斥的社会成员,例如妇女,归入由于天生缺乏竞争能力而被排斥在最高统治集团之外的一类成员之中,我们依然可以发现,甚至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也仅仅是处于一种隶属状态的。因此,尽管所有人的统治不是不可能的,然而,每一个实际的社会,是由其成员中的一个个人或若干个人统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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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81 每一个最高统治,都是君主统治(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统治)或者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换句话说,每一个最高统治,都是一个人的统治,或者若干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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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83 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认为,每一个政治的独立的社会是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的。其中一部分是主权者,或者最高统治者。另一部分仅仅是臣民。就主权者是由一个个人构成的而言,最高统治可以被准确地称为君主统治。就主权者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而言,最高统治可以被描述为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而且,在这个地方,我可以简略地重申一下,君主统治或一个人的统治,以及贵族统治或若干人的统治,其两者之间从广义上来说,基本上是由于下面的显著特征而相互区别的。针对君主统治或一个人的统治而言,独立政治社会的最高统治阶层,是简单的纯粹的主权者。针对贵族统治或若干人的统治而言,独立政治社会的最高统治阶层,从一个角度来看,是主权者,从另一角度来看,则是臣民。如果观察一下贵族统治,或者若干人的统治,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最高统治阶层是由个人组成的集合体。而且,通常情况下,组成贵族统治阶层的人数是较少的。在这里,作为集体来考察,或者以其具有相互协作的特性来考察,这种最高统治人群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独立的。但是,将其中个人分别来考察,这些个人或数量较小的松散群体,即使组成了最高统治实体,却依然是自己身在其中的最高统治阶层的属下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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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85 从这个意义来看,在每一个可以被描述为政治的独立的社会里,贵族统治阶层中的一员,分享了这个社会中的最高统治权力,或者,贵族统治阶层的所有组成人员,分享了最高统治权力,而这个阶层中的组成人员人数,少于构成整体社会的人数。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讲,每一个最高统治要么是君主统治(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统治),要么是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注:每一个行使统治权力的君主,都会习惯地遵从自己臣民的舆论,或者感觉。当然,在绝大多数君主统治中,作为统治者的君主,是特别遵从某些具有影响力的人的舆论或感觉的,是特别倾听这些人的利益要求和见解观念的。如果君主统治具有军事的性质,或者,统治的方式主要是刺刀宝剑,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群属于军事阶层,或者,属于一个从军事阶层中选拔出来的军人集合体。反之,如果统治的方式,基本上不是刺刀宝剑,那么,通常来说,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群是由非军事背景的达官贵人组成(注:的,或者,是由非军事背景的显贵、神职人员和律师组成的。例如,在古罗马时期,在皇帝和王子的最高统治之下,这类有影响力的社会阶层是由势力犹存的军人组成的,更具体地来说,是由普拉托利(Prætorian)卫士构成的。正如在土耳其帝国(Turkish empire)时期一样,这个阶层,是由土耳其苏丹近卫步兵(Janizaries)构成的。在法国,当国王获得最高统治权力之后,当然,在大革命之前,这种有影响力的社会阶层是由军事贵族、世俗日常的传教士和议会或高等法院的成员所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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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87 因此,人们早就拥有这样一个观念:并不存在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的君主统治。这意思是说,每一个最高统治都是一个若干人的统治。在每一个似乎是由一个人统治的社会中,最高统治,实际上总是表现为由两部分相互结合的一类统治。其中一部分,属于有影响力的但人数自然有限的社会阶层。另外一部分,就是君主或专制君主。当然,君主或专制君主事实上总是遵从这一阶层的舆论,以及感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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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89 但是,这种观念尽管言之有理,然而毕竟是错误的。如果君主或专制君主,习惯地服从这个社会中的特定群体的命令,那么,最高统治,实际上是不能被称为君主统治的,而且,这部分有影响力的阶层也是不能被称为臣民群体的。或者,我们只能将最高统治视为具体有影响力的阶层的统治,而君主或专制君主,仅仅是这个最高统治政府的“首相大臣”而已。例如,土耳其苏丹近卫步兵军团,作为一个组织群体,是可以向土耳其苏丹国王(the Turkish sultan)发布命令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国王习惯地服从这些命令,那么,他就不是土耳其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在这里,最高统治权实际上共同掌握在土耳其苏丹近卫步兵军团,以及被误称为苏丹国王或君主的人手中。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最高统治权,实际上已经完全掌握在土耳其苏丹近卫步兵军团手中,而苏丹国王或君主,不过是个大臣,或者首相。但是,习惯遵从社会的舆论,或者,习惯遵从而且特别遵从社会之中一部分人的舆论,这样一种状态,与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力的独立状态是可以并存的,而这种独立是最高统治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这样一种遵从舆论的状态和这样一种权力独立的状态是不能并存的,那么,就没有一个被认为是最高统治的权力运用,可以成为真正的主权统治。毕竟,习惯遵从社会的舆论,或者,习惯遵从而且特别遵从社会之中一部分人的舆论,这是所有贵族统治的固有特征,或者,是所有群体统治以及个人统治相互结合的固有特征。不但如此,而且,个人的最高统治由于这个“无法并存”的缘故,也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如果实际的最高统治权力掌握在社会一部分人手中,而作为个人的最高统治者,特别遵从他们的舆论,以及感觉,那么,最高统治权就会掌握在不特定的群体手中(这里的意思是说,看不见摸不着),或者,掌握在没有发布命令这类习惯的某些人手中。将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和由舆论确立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混淆起来,是上面提到的观念的错误之根源。习惯性独立(habitual independence),是主权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命令意义上的以及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基本条件之一。在每一个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都是习惯性地由舆论确立的法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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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91 在三种贵族统治之间存在着区别。这些区别,取决于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和社会整体成员的人数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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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93 如前所述,有些统治,人们将其称为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通常来说,我们可以将这种统治分为如下三种形式:寡头统治(oligarchies)、贵族统治(就该词的特殊意义而言)和民主统治(democracies)。如果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相对社会整体成员人数而言是极为稀少的,那么,最高统治,可以称之为寡头统治。如果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相对社会整体成员人数而言,并非是极为稀少的,那么,最高统治可以称之为贵族统治(就该词的特殊意义而言)。如果前者的人数相对后者而言是极多的,那么,最高统治可以称之为多数人的统治(popular),或者民主统治。但是,这三种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形式,是难以作出精确区分的。即使使用粗略的方式对其作出区分,也是困难的。一种统治,在一个人看来是寡头统治,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自由性质的贵族统治(就该词的特殊意义而言);而一种统治,在一个人看来是贵族统治,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狭义的寡头统治。一种统治,在一个人看来是民主统治,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一些人的统治(government of a few);而一种统治,在一个人看来是贵族统治,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多数人的统治(government of many)。此外,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与社会整体成员人数的比例,在任何一个特定时刻,显然可以持续不断地发生细微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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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95 在前面,我提到了三种贵族统治。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取决于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和社会整体成员人数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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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97 三种贵族统治之间的其他区别,取决于最高统治阶层分享主权权力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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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99 三种贵族统治之间的其他区别,取决于最高统治阶层分享主权权力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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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001 因为,尽管最高统治阶层应该是个人数较为固定的群体,其成员应该具有类似的政治秉性,但是,通常来说,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是杂乱无章的,没有规律的,其成员并不存在类似的政治秉性。例如,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可以是一个寡头式的人数,或者更为稀少,也可以是一个民主式的人数,或者更为众多。同时,最高统治者可以仅仅是一个被称之为皇帝或国王的单独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寡头式的群体,或者一个民主式的群体。此外,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单独个人,可以具有君主式、寡头式或民主式的称呼,而且,同时具有这样三种形式的特征。无论属于哪种情形,无论属于何种无数的其他类似情形,各种各样的杂乱无章的主权群体组成成员,可以以无数的模式,分享主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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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003 某些贵族统治形式,人们将其称为“君主立宪政体”(limited monarch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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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005 无数的贵族统治形式,源自无数的分享主权权力的模式。人们并没有将其系统地加以分类,或者,使用一般性的和具体性的名称,将其加以区别。但是,其中某些贵族统治形式,人们倒是将其大致区别于其他贵族统治形式,而且,用“君主立宪政体”这种一般名称,将其加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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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007 在这里(正如我在上面提到的,而且将要在后面更为充分说明的),我们应该注意,在君主统治或一个人的统治,与贵族统治或若干人的统治,其两者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差异,包含了在其他所有最为明确的统治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差异。此外,针对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之间所暗含的区别来说,这种差异的重要意义,是至为关键的。由于“君主立宪政体”这一名称的日常使用,在一个人的统治和若干人的统治之间的这一基本差异,变得日益有些模糊不清。鉴于这种情形的出现,我将对各种被这一名称所命名的贵族统治,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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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009 在所有或几乎所有被称为“君主立宪政体”的统治中,一个单独个人,是与一个个人群体或若干个人群体,分享主权权力的。这个单独个人所分享的那部分权力,无论多少,总是个人群体中的其他个人所得到的权力所不能比拟的,即使其他个人,必然是杂乱无章的最高统治阶层中的组成成员。而且,由于这个单独个人所分享的主权或最高权力是不可比拟的,并且,(也许)这个单独个人的地位或声誉,也是极为优越的,其显然或多或少,不同于其他分享主权权力的个人群体中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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