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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统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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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作为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作为臣民的社会成员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不可能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因为,总会存在着一些社会成员,他们有能力争取到主权权力。在绝大多数的真实社会中,主权权力是被单独一名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或者,是被一些社会成员所分享的。这种分享,当然具有排他性。此外,甚至在统治权力注定是畅通无阻的实际社会中,掌握主权的人数,相对整体政治社会而言,也是微乎其微的。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自己统治自己,或者,由社会中的所有成员组成的主权群体来统治,并不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种社会的存在,其可能性是很小的,因此,我将其忽略不计。(注:如果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是由成人构成的,而且,这些成人具有完善的理智状态,那么,他们自然都可以具有能力,去争取运用主权权力。而且,如果我们假定,一个社会正是由这些人构成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假定,一个社会在严格意义上是自我统治的,或者,在这个社会中,最高统治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人的统治。但是,在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中,许多成员,天生就没有竞争能力去运用主权权力。而且,甚至在统治权力属于绝大多数人的实际社会中,被排斥在最高统治集团之外的社会成员,也并不仅仅是天生没有这种竞争能力的社会成员。即使我们将一些没有必要加以排斥的社会成员,例如妇女,归入由于天生缺乏竞争能力而被排斥在最高统治集团之外的一类成员之中,我们依然可以发现,甚至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也仅仅是处于一种隶属状态的。因此,尽管所有人的统治不是不可能的,然而,每一个实际的社会,是由其成员中的一个个人或若干个人统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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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最高统治,都是君主统治(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统治)或者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换句话说,每一个最高统治,都是一个人的统治,或者若干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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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认为,每一个政治的独立的社会是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的。其中一部分是主权者,或者最高统治者。另一部分仅仅是臣民。就主权者是由一个个人构成的而言,最高统治可以被准确地称为君主统治。就主权者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而言,最高统治可以被描述为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而且,在这个地方,我可以简略地重申一下,君主统治或一个人的统治,以及贵族统治或若干人的统治,其两者之间从广义上来说,基本上是由于下面的显著特征而相互区别的。针对君主统治或一个人的统治而言,独立政治社会的最高统治阶层,是简单的纯粹的主权者。针对贵族统治或若干人的统治而言,独立政治社会的最高统治阶层,从一个角度来看,是主权者,从另一角度来看,则是臣民。如果观察一下贵族统治,或者若干人的统治,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最高统治阶层是由个人组成的集合体。而且,通常情况下,组成贵族统治阶层的人数是较少的。在这里,作为集体来考察,或者以其具有相互协作的特性来考察,这种最高统治人群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独立的。但是,将其中个人分别来考察,这些个人或数量较小的松散群体,即使组成了最高统治实体,却依然是自己身在其中的最高统治阶层的属下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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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来看,在每一个可以被描述为政治的独立的社会里,贵族统治阶层中的一员,分享了这个社会中的最高统治权力,或者,贵族统治阶层的所有组成人员,分享了最高统治权力,而这个阶层中的组成人员人数,少于构成整体社会的人数。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讲,每一个最高统治要么是君主统治(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统治),要么是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注:每一个行使统治权力的君主,都会习惯地遵从自己臣民的舆论,或者感觉。当然,在绝大多数君主统治中,作为统治者的君主,是特别遵从某些具有影响力的人的舆论或感觉的,是特别倾听这些人的利益要求和见解观念的。如果君主统治具有军事的性质,或者,统治的方式主要是刺刀宝剑,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群属于军事阶层,或者,属于一个从军事阶层中选拔出来的军人集合体。反之,如果统治的方式,基本上不是刺刀宝剑,那么,通常来说,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群是由非军事背景的达官贵人组成(注:的,或者,是由非军事背景的显贵、神职人员和律师组成的。例如,在古罗马时期,在皇帝和王子的最高统治之下,这类有影响力的社会阶层是由势力犹存的军人组成的,更具体地来说,是由普拉托利(Prætorian)卫士构成的。正如在土耳其帝国(Turkish empire)时期一样,这个阶层,是由土耳其苏丹近卫步兵(Janizaries)构成的。在法国,当国王获得最高统治权力之后,当然,在大革命之前,这种有影响力的社会阶层是由军事贵族、世俗日常的传教士和议会或高等法院的成员所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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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们早就拥有这样一个观念:并不存在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的君主统治。这意思是说,每一个最高统治都是一个若干人的统治。在每一个似乎是由一个人统治的社会中,最高统治,实际上总是表现为由两部分相互结合的一类统治。其中一部分,属于有影响力的但人数自然有限的社会阶层。另外一部分,就是君主或专制君主。当然,君主或专制君主事实上总是遵从这一阶层的舆论,以及感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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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观念尽管言之有理,然而毕竟是错误的。如果君主或专制君主,习惯地服从这个社会中的特定群体的命令,那么,最高统治,实际上是不能被称为君主统治的,而且,这部分有影响力的阶层也是不能被称为臣民群体的。或者,我们只能将最高统治视为具体有影响力的阶层的统治,而君主或专制君主,仅仅是这个最高统治政府的“首相大臣”而已。例如,土耳其苏丹近卫步兵军团,作为一个组织群体,是可以向土耳其苏丹国王(the Turkish sultan)发布命令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国王习惯地服从这些命令,那么,他就不是土耳其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在这里,最高统治权实际上共同掌握在土耳其苏丹近卫步兵军团,以及被误称为苏丹国王或君主的人手中。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最高统治权,实际上已经完全掌握在土耳其苏丹近卫步兵军团手中,而苏丹国王或君主,不过是个大臣,或者首相。但是,习惯遵从社会的舆论,或者,习惯遵从而且特别遵从社会之中一部分人的舆论,这样一种状态,与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力的独立状态是可以并存的,而这种独立是最高统治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这样一种遵从舆论的状态和这样一种权力独立的状态是不能并存的,那么,就没有一个被认为是最高统治的权力运用,可以成为真正的主权统治。毕竟,习惯遵从社会的舆论,或者,习惯遵从而且特别遵从社会之中一部分人的舆论,这是所有贵族统治的固有特征,或者,是所有群体统治以及个人统治相互结合的固有特征。不但如此,而且,个人的最高统治由于这个“无法并存”的缘故,也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如果实际的最高统治权力掌握在社会一部分人手中,而作为个人的最高统治者,特别遵从他们的舆论,以及感觉,那么,最高统治权就会掌握在不特定的群体手中(这里的意思是说,看不见摸不着),或者,掌握在没有发布命令这类习惯的某些人手中。将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和由舆论确立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混淆起来,是上面提到的观念的错误之根源。习惯性独立(habitual independence),是主权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命令意义上的以及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基本条件之一。在每一个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都是习惯性地由舆论确立的法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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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种贵族统治之间存在着区别。这些区别,取决于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和社会整体成员的人数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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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有些统治,人们将其称为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通常来说,我们可以将这种统治分为如下三种形式:寡头统治(oligarchies)、贵族统治(就该词的特殊意义而言)和民主统治(democracies)。如果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相对社会整体成员人数而言是极为稀少的,那么,最高统治,可以称之为寡头统治。如果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相对社会整体成员人数而言,并非是极为稀少的,那么,最高统治可以称之为贵族统治(就该词的特殊意义而言)。如果前者的人数相对后者而言是极多的,那么,最高统治可以称之为多数人的统治(popular),或者民主统治。但是,这三种贵族统治(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形式,是难以作出精确区分的。即使使用粗略的方式对其作出区分,也是困难的。一种统治,在一个人看来是寡头统治,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自由性质的贵族统治(就该词的特殊意义而言);而一种统治,在一个人看来是贵族统治,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狭义的寡头统治。一种统治,在一个人看来是民主统治,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一些人的统治(government of a few);而一种统治,在一个人看来是贵族统治,在另一个人看来则可能是多数人的统治(government of many)。此外,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与社会整体成员人数的比例,在任何一个特定时刻,显然可以持续不断地发生细微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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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我提到了三种贵族统治。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取决于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和社会整体成员人数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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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贵族统治之间的其他区别,取决于最高统治阶层分享主权权力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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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贵族统治之间的其他区别,取决于最高统治阶层分享主权权力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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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尽管最高统治阶层应该是个人数较为固定的群体,其成员应该具有类似的政治秉性,但是,通常来说,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是杂乱无章的,没有规律的,其成员并不存在类似的政治秉性。例如,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数,可以是一个寡头式的人数,或者更为稀少,也可以是一个民主式的人数,或者更为众多。同时,最高统治者可以仅仅是一个被称之为皇帝或国王的单独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寡头式的群体,或者一个民主式的群体。此外,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单独个人,可以具有君主式、寡头式或民主式的称呼,而且,同时具有这样三种形式的特征。无论属于哪种情形,无论属于何种无数的其他类似情形,各种各样的杂乱无章的主权群体组成成员,可以以无数的模式,分享主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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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贵族统治形式,人们将其称为“君主立宪政体”(limited monarch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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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的贵族统治形式,源自无数的分享主权权力的模式。人们并没有将其系统地加以分类,或者,使用一般性的和具体性的名称,将其加以区别。但是,其中某些贵族统治形式,人们倒是将其大致区别于其他贵族统治形式,而且,用“君主立宪政体”这种一般名称,将其加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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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正如我在上面提到的,而且将要在后面更为充分说明的),我们应该注意,在君主统治或一个人的统治,与贵族统治或若干人的统治,其两者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差异,包含了在其他所有最为明确的统治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差异。此外,针对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之间所暗含的区别来说,这种差异的重要意义,是至为关键的。由于“君主立宪政体”这一名称的日常使用,在一个人的统治和若干人的统治之间的这一基本差异,变得日益有些模糊不清。鉴于这种情形的出现,我将对各种被这一名称所命名的贵族统治,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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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或几乎所有被称为“君主立宪政体”的统治中,一个单独个人,是与一个个人群体或若干个人群体,分享主权权力的。这个单独个人所分享的那部分权力,无论多少,总是个人群体中的其他个人所得到的权力所不能比拟的,即使其他个人,必然是杂乱无章的最高统治阶层中的组成成员。而且,由于这个单独个人所分享的主权或最高权力是不可比拟的,并且,(也许)这个单独个人的地位或声誉,也是极为优越的,其显然或多或少,不同于其他分享主权权力的个人群体中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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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尽管具有这样的不可比拟性,尽管具有这样的优越性,在混合或杂乱无章的贵族统治阶层中,其最为主要的个人成员,依然不是“君主”一词在准确意义上所指称的对象。混合的贵族统治群体,其本身也不是最为主要的。在这一群体中,被称为“君主”的单独个人,是所谓的君主,表面上看来是最为重要的,然而,实际的情况则是与此相反的。与准确意义上的君主不同,这里的所谓的“君主单独个人”,不是一个主权者,而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与准确意义上的君主不同,这个单独个人,作为单独个人来考虑的话,生活在一个隶属的状态之中。作为单独个人来考虑的话,他是一个主权群体的臣民,即便在这个群体之中他又是一个组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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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君主立宪政体不是君主统治。它是无数的贵族统治形式之中的一种统治,而无数的贵族统治形式,源自无数的主权成员可以分享主权权力的模式。而且,像其他任何一种贵族统治形式一样,君主立宪政体,属于我在前面段落中提到的三种贵族统治之中的一种。如果主权统治阶层群体(包括所谓的君主)的人数,相对社会整体成员人数而言,是微不足道的,那么,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君主立宪政体就是一个寡头统治。如果前者人数相对后者人数而言是比较小的,但是,并不是微不足道的,那么,这里谈到的君主立宪政体,便是一个贵族统治(就该词的特殊意义而言)。如果前者人数相对后者人数而言,数目是惊人的,那么,我们所讨论的君主立宪政体就是一个民主统治,或者一个公众统治,或者一个多数人统治。(注:“绝大多数学者,将国王权力受到限制的王国统治称为君主统治。然而,这样一种国王,并不是主权者,而是一个那些真正具有主权权力的群体的大臣首相。”“权力有限的国王,与有权限制其权力的主权者,是不同的。后者具有权力限制前者。而且,基于这样一种状况,这个王国统治不是一个君主统治,而是一个贵族统治,或者民主统治。”**这些摘录,引自霍布斯的《利维坦》(Leviathan)。在这些摘录中,霍布斯将被描述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最高统治的真正性质,阐述得十分清晰。然而,我们不能十分肯定地坚持这样一种看法:我们这里提到的权力受到限制的君主,仅仅是个主权群体的大臣首相。通常来说,他的确具有从属性的政治权力,或者,是一个主权群体的大臣首相。但是,除非他也分享了一部分主权权力,或者,除非他是主权群体中的一名成员,以及一个大臣首相,否则,他不会被冠以君主的显赫称号,而且,他所属的主权政府也不能被称为君主统治。当我开始考虑对主权权力的限制的时候,我将重新讨论一个所谓权力受到限制的君主的特性,或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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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政体”的意思,包含了君主权力受到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限制。因此,“君主立宪政体”这一名称,在术语使用上存在着自我矛盾。毕竟,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具有最高统治权力,或者,其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正如我稍后将要表明的,主权权力或最高统治权力,是不能受到法律限制的,无论这种权力是由个人掌握的,还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所掌握的。被描述为“君主立宪政体”的贵族统治的权力,的确是受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所限制的,而且,也是受上帝法所限制的,但是,针对每一个受到这种社会道德和上帝法限制的统治权力,用“君主立宪政体”这一名称来说明它们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是不适宜的。就像将这个名称,用在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权力上是不恰当的一样,将其用在诸如受到这些限制的贵族统治之上,同样是十分不恰当的。**而且,“君主立宪政体”这一名称,是荒谬的,不准确的,因此,其使用也是神经质的。尽管,人们将其用在了某些贵族统治之上,而在这些贵族统治之中,一个单独个人具有前面提到过的优越地位,但是,人们也压抑了该名称在其他贵族统治之上的使用。针对其他贵族统治,该名称同样也是可以使用的。显然,通常来讲,其使用纯粹是由非实质性的情形所决定的,是由称号的性质所决定的,或者,是由地位名称的性质所决定的,而这些称号,或者地位,是混合贵族统治阶层的主要成员恰巧所具有的。如果他碰巧具有了一种称号,而这一称号,通常而言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所具有的,那么,人们就会习惯于将一种最高统治称为“君主立宪政体”,而这名主要成员,正是其中成员之一。与此相反,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的,那么,人们通常就会使用不同的名称,去标识一种最高统治。例如,皇帝、君王或国王的称号,通常来说,就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所具有的。而且,由于我们自己的国王,恰巧具有了这个称号,我们自己的由国王、上议院议员和下议院议员组成的混合贵族统治,在一般情况下,便被称为了君主立宪政体。如果这一国王所分享的主权权力,确切地来说,与现在的情形是没有分别的,但是,他被称为了护国主(protector)、总统,或者类似荷兰联合省最高行政长官(stadtholder)的官名,那么,这一国王是其成员之一的混合贵族统治,人们极为可能将其称为共和统治(republic)。由于存在着在最高统治形式之间的这些语词区别,无知鲁莽的宗教狂徒,时常打破了人类的平静。(注:如下术语所包含的各种各样的含义有:第一,“主权者”(sovereign)或“具体主权者”(the sovereign);第二,“共和国”(republic)或“为社会福祉而存在的国家”(commonwealth);第三,“政府”(state)或“具体政府”(the state);第四,“民族”(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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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讨论下面这些术语,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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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这一术语,或“具体主权者”这一术语,适用于主权者群体以及主权者个人。意大利和法国学者使用“Ilsovrano”和“le souverain”这两个术语,他们的意思,便包含了这种一般的语词使用方便的含义。我说“方便”,是因为,抽象形式的最高统治,时常是人们进行学术讨论的一个主题。德国学者使用“Die Obrigkeit”一词。这个词同样是指主权者群体,或主权者个人,尽管,这个词时常又指政治优势者组成的集合体,而这些政治优势者,在特定的社会中,具有最高统治能力和次等统治能力。当然,虽然“主权者”一词对主权者群体或主权者个人来说是一个一般性的名称,但是,人们还是时常使用这个词,去指称主权者个人,仿佛只有指称主权者个人,这个词才是恰当的,只有主权者个人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的同义词。“主权者”一词,以及“君主”一词,同样被人们时常误用于所谓的君主立宪政体的主要个人成员。例如,我们自己的国王,既不是“主权者”,也不是“君主”。但是,人们几乎还是根据“国王”这个不恰当的称号去提到他,而不是根据其他恰当的较为有意义的称号,去提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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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这一术语,或者“为社会福祉而存在的国家”这一表述,除了具有其他含义之外,还有下面提到的一些含义。第一,不论统治形式是怎样的,这一术语,这一表述,包含了一个统治为之存在的主旨的意思。这个主旨,在于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福祉或善。这里的福祉或善,是指社会所有个别成员的善的集合,或者,是指其福祉值得被关注的社会某些个别成员的善的集合。第二,如果不考虑统治形式的话,这一术语的意思,或者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指一个政治的独立的社会。第三,任何贵族统治,或者一个人的统治,如果没有得到“君主立宪政体”这样一个称号,那么,通常来说就被叫做共和统治,或者,更为简略地来说,叫做一个共和国。但是,“共和统治”或“共和国”这类名称,显然适合于前面提到的诸如民主统治的政治状态,或其他许多形式统治的政治状态。第四,“共和国”这一术语,还包含了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在这个社会中,最高统治被称为共和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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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者“具体政府”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差异极大。在这些含义中,下面一些含义是最为值得注意的。**第一,通常来说,“具体政府”是“具体主权者”的同义词。它的意思是指在一个独立政治社会中具有最高权力的具体个人,或者,由若干个人组成的具体群体。除非我明确地使用这个词去表达一个不同的意思,否则,这就是我赋予这个词的含义。第二,根据罗马法学家的意见,“罗马法上的公共管理者”(status reipublicæ)这一表述,似乎是在两个意义上使用的。就其中一个意义而言,它是“共和国”或“为社会福祉而存在的国家”的同义词,也是我在前面解释说明的“共和国”或“为社会福祉而存在的国家”这两个术语表述所包含的四个含义之中的第一个。这里的意思是说,它包含了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福祉或善的意思。就其中第二个意义而言,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属于主权者的个人,或者群体,同时,也是指从这一主权者个人或群体获得权力的官臣(subject)。或者,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说,它是指若干政治优势者的自身资格,而这些优势者,享有主权或被授权管理我们所提到的政治社会。此外,这样理解的“罗马法上的公共管理者”,是精确意义上的“公法”一词所涉及的相应对象。这里的意思是说,它是法典(corpus juris)必须规定的一个基本内容,而这一内容,与政治优势者的政治资格,以及与他们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有着关联。“罗马法上的公共管理者”这一表述,不是“法律地位”(status)一词的同义词,其含义也不是特别宽泛的。这一点,我们是无需强调的。前者是关于政治资格或公共资格的集合名词,或者,是关于政治优势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名词。后者是“资格”的同义词,而且,其意思是指私人资格(private condition),以及政治资格或公共资格。第三,当主权者群体是由一个个人,或者,是由一个数量极为有限的群体组成的时候,人们时常将主权者描述为“政府”,或者“统治集团”(estates)。例如,在法国国王真正成为主权者之前,法国主权,是由国王和三个统治集团所掌握的。第四,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时常被称为一个“政府”,或者一个“至高无上的独立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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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经常被人们称为一个“民族”,或者一个“主权的独立的民族”。但是,“民族”这个术语,或者“氏族”这个术语,更为精确地来说是在如下意义上使用的:指个人组成的群体,而这些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其人数超过了通过单一血缘亲属关系联结起来,而且,如果可能,通过共同语言联结起来的家庭。根据这样一种理解,“民族”或“氏族”并不必然是个独立的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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