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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60 对于执行政治制度或者法律制度的机关而言,以合法性作为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基础,远比以人们个人的或者群体的道德价值观为基础要稳定得多,因为以合法性这一概念为基础,当局在行动时就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合法性是以这样一种观念为前提的,即只要当局是在适当限制下行使自己的权力,人们就应当服从当局发出的命令。这样,合法当局的领导人在确定的范围内就享有无限的、灵活而富有弹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他们认为哪种方式可以最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标,他们就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行事,并且可以要求人们支持自己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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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62 不像合法性那样,个人的道德价值观有时候是把“双刃剑”。有时候,它与政府机构的指令是一致的,因此有利于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但有时候,它也可能会引导人们去抵制法律,抵制法律当局。个人道德价值观与合法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标准来判断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一种使人们产生了遵守法律的动机。第一个是:我们首先就需要判断这种动机是工具主义的还是规范主义的。第二个是:如果人们的动机是规范主义的,那么它是否与政治当局有关(合法性与政治当局有关,但个人道德价值观则不同,有可能有关也有可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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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64 因为合法性是当局获得权威的规范主义价值基础所在,因此合法性在社会学家的研究中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自韦伯以来,很多社会学家(参见韦伯1947年),以及心理学家(弗伦奇和雷文1959年)、政治学家(伊斯顿1965年、1968年、1975年;加姆森1968年)和人类学家(弗里德1967年)在他们关于法律问题的研究中,一直把合法性当做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人们知道当局的法令与自己的利益相悖,但如果他们愿意认同法律制度及其执行机关的合法性,他们也就会遵守法律。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对统治者来说,合法性就是一种能够使他们获得民众忠诚的无限源泉,能够给予他们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实现有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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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66 出于对如何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这一问题的关注,法律当局对人们如何评价警察、法官、律师和其他类似人员的合法性也是充满兴趣的。1906年罗斯科·庞德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说,讨论了社会公众对法庭的不满情绪问题;最近,也有学者对社会不满问题进行了研究(费特1978年)。这些都反映出法律当局对这一问题很感兴趣。社会学家们都致力于研究人们对警察、法庭和法律的看法,这也表明法官和法律学者们都坚信:人们对法律制度充满信心,愿意支持法律制度——是社会公众赋予了法律官员这种合法性——是人们能够认同和接受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决的重要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人们不支持法律制度,要让他们真正遵守法律根本是更不可能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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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68 随着法律当局越来越关注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和法律当局这一问题,他们也越来越重视人们对自己的支持度。许多社会学家和社会评论家指出,最近的民意调查显示,人们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支持率很低。对人们如何评价政治领袖以及最高法院和总统团队这一问题,有些学者进行了研究。结果都表明,大部分公众对法律和政治当局缺乏信心(利普斯特和施奈德1983年;米勒1979年;赖特1981年)。[12]这些结果都没有提到一点,即人们对当局的信任度很低会导致人们更不愿意遵守法律。不过,对这一点,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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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70 最近,政治学、社会学和政策研究领域的学者不再对国家理论和合法性问题感兴趣,他们的兴趣发生了转移,现在关注起人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时如何计算自己所获收益和付出的代价这一问题来了。不过,合法性是当局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这一观念,在关于人们与法律当局关系的理论中仍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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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72 作为实证问题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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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74 对合法性会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这一假设,律师和社会学家虽然一直以来都是接受的,但是也有人反对这种观点。他们提出,这种假设缺乏令人信服的数据作为证据支撑。实际上,学者们仅仅是简单地假设合法性非常重要,但并没有去实际检验合法性对促进人们遵守法律到底有什么作用,因此,人们一直不知道提出合法的当局这一概念到底有什么价值。例如,博尔丁认为,“对于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忽略了很多方面,合法性的本质和基础就是其中之一……我们都有一种倾向,就是想当然地觉得当局理所当然就具有合法性”(1970年第509页)。同样,施瓦茨提出,那种认为“法律的实际效果受到合法性的深刻影响……”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1978年第588页)。正如麦克伊恩和梅曼(1986年)精辟总结的那样,“由于实际上对合法性这一概念缺乏实证研究,因此当有人指责说,他们想要使用合法性这一概念却发现其含义让人无法琢磨时,我们根本没有办法解释清楚”(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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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76 法律学者也已经意识到,合法性的价值缺乏有力的实证研究作为支撑。海德提出(1983年),合法性和影响人们遵守法律的其他因素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开来,并且合法性对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是否能够产生独立的影响,都需要社会学家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对社会学家无疑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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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78 为了检验合法性是否会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我们首先必须确立一系列指标,用来表示各种所要分析的变量。有的人会把合法性视为一种人们负有的遵守法律的固有义务,并因而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而不管这样做会给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利益或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失。一直以来,在关于合法性的理论中,这一点是已经得到直接验证的。在韦伯早期的著作中,这种合法性概念是一项核心概念。韦伯强调,遵守法律是人们应负的一种先在的义务(参见韦伯1947年)。伊斯顿则注意到,在一个社会中,有的社会成员持有这样一种观念,即他们应当服从自己的领导者,“在一个政治制度中,如果统治集团的行为建立在某项原则基础之上,而社会的大多数成员认为这一原则能够成为他们遵守法律的充分理由,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当局是合法的”(1958年第180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觉得他们应当遵守法律。这种合法当局的概念对于社会心理学家界定合法性这一概念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弗伦奇和雷文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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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80 一般来说,有关人们遵守法律的先在义务的观点都面临着下面的问题:“如果警察让你去做某件事,而你却认为那样做是错的,你会无论如何都按照警察的指示去做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假设,人的自利本性或者个人道德价值观,与提出命令的政府当局的合法性之间是存在冲突的。问题的核心是,人们是否愿意让这种服从外部权威的义务凌驾于他们的自我利益或者个人道德价值观之上。认定当局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第二种方法,是衡量政府受到社会公众什么程度的支持、拥护和信任(在政治学中这一问题经常包含在“信任政府”这一大题目下面)。在进行该问题的研究时,研究人员要求人们表明他们对政府领导人或者政府机构的情感倾向,或者要求人们对这些领导人或者机构做出总体评价,比如,他们是否认为“政府领导人的所作所为总体上是正确的”或者“绝大多数警察是诚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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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82 在界定人们是否“支持”当局时,最基本的一个问题是看人们在情感倾向上对政府当局是否“感觉满意”。这种“感觉满意”的情感倾向能够引领人们按照政府的指令行动(伊斯顿1965年、1968年、1975年;伊斯顿和丹尼斯1969年;加姆森1968年;帕森斯1963年、1967年)。对于这种“令人满意的情感倾向”,我们可以有很多种理解方式,比如,可以理解为对政治制度或者法律制度的支持、依恋、忠诚和拥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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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84 绝大多数关于合法性的实证研究,关注的是人们是否支持或者依恋某种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问题,而不是直截了当地去研究遵守法律是否是人们的一种“先在义务”这一问题。这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伊斯顿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的影响。目前,这一领域的绝大多数实证研究工作主要是伊斯顿完成的。尽管伊斯顿在研究合法性问题时,使用了“服从法律的先在义务”这样的概念,但他在检验当局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一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却仍然是检验人们是否支持当局(参见伊斯顿和丹尼斯1969年)。另外,他也使用了一项评价人们是否信任当局的参考指数。这种指数是为了在有关国家选举制度的研究中测算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而设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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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86 关于合法性的两种观点——将遵守法律视为义务的观点和将遵守法律视为对当局支持的观点——之间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其背后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动机是不同的。有的理论提出,可以通过检验人们是否支持当局来判断当局是否具有合法性。这种观点认为,在人们对政府持支持态度的情况下,通过检验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遵守法律是自己的义务,我们就可以判断出当局到底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单纯根据人们对当局的支持度这一指标,是无法直接检验合法性对人们遵守法律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的。对于人们对当局的支持态度能够促使他们遵守法律这一点,如果我们能够确认的话,就必然首先会推导出一个结论,即人们是因为觉得自己有义务遵守法律所以才遵守法律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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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88 除了合法性对人们遵守法律能否产生影响这一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合法性认识是针对哪些对象的。政治学家认为,合法性认识包括三种对象:当局、政权和群体。当局的合法性是指人们支持那些执掌权力的人(比如法官或者警察),支持选举出来的民意代表,以及支持当局的政策和行动等。政权的合法性则是指支持官员所掌管的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支持规范政府官员行动的程序规则。最后,人们是否认为组成政治社会的各种群体具有合法性也非常重要。[14]通过最后一种类型的合法性,我们实际上可以看到,政治当局和法律当局有可能与组成它的社会群体的成员是重合的。例如,如果一个社会的领导者和成员具有共同的文化和宗教信仰,这些社会成员就会认为他们的领导者既是正式的官方机构的一份子,也是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的一份子,他们也就愿意承认他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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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90 在研究当中,我们需要区分“具体的政府当局”的合法性与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机关及其运作程序”的合法性,因为研究两者的目的是不一样的。伊斯顿把后者称为对制度的“扩散性”支持,也就是说,人们根据他们对政府机构及其运作程序合法性的认识来决定是否会支持政府。伊斯顿还划分了另一种类型的支持,他称之为“具体的”支持,是指对具体的现行当局以及他们的裁判和政策的支持,他认为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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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92 人们之所以认同当局的合法性,也可能是因为他们支持在政府或者公共机构中任职的某个人。关于合法性的法律政治学理论一直强调,人们更有可能会服从由合法的机构通过合法的规则做出的决策或者裁判,即使他们认为这一具体的裁判或者决策是错误的,即使他们并不支持做出这一裁判或者决策的那个具体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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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94 海德认为,使用合法性理论去解释人们为什么会遵守那些有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则,那根本是多此一举。因此,他给社会学家提出一个建议,即他们应该分清楚合法性与人们的自身利益之间的区别。如果合法性这一概念非常重要,它就会对人们产生引导作用,使人们在行为时不会仅仅看当局的行为方式本身是否符合他们的短期利益。然而不幸的是,伊斯顿的“制度一致性”理论没能分清楚合法性的对象和合法性背后的动机这两者的区别。他的理论提出,人们对现行当局的评价是以他们的自身利益为基础的;然而人们在总体上评价政府机关及其运作规则时,则至少还带有部分规范主义的色彩。[16]要弄清楚人们的自身利益对他们的行为有多么重要,就需要先弄清楚什么是当局及司法机关的合法性,以及这种合法性与人们的自身利益或者规范性判断之间有多么紧密的关系。我们应弄清楚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如果能够将这些概念严格区分开来,我们就可以弄明白合法性到底可以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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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96 为什么我们需要把规范性评价与人们基于自己的短期自身利益而做出的评价区分开来呢?因为有理论认为,人们的规范性评价是一种在他们的个人生活中,在他们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中早已经形成的持久而稳定的价值观念(西尔斯1983年)。尽管这种情感倾向可能随着人们以后的个人经历而有所变化,但是仍然与人们在具体情况下基于他们的自身利益而做出的短期评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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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098 当然,人们基于自己的短期自身利益做出的工具性评价不能代表他们长期稳定的价值观,人们的规范性评价与这种工具性评价是不同的,应当把两者区分开来。不过,人们在对当局做出评价时,有可能会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因素,因此对于一件事情,其评价中可能既有规范性成分,也有考虑自身利益的功利性成分(例如,在以后各章关于程序正义的讨论中,就谈到一种规范性评价,其可能是以一种持久稳定的价值观为基础的,但也有可能不是)。在其制度一贯性理论中,伊斯顿描述了人们的规范性评价与他们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的评价两者之间的区别。他认为合法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对制度的扩散性支持”,人们一般认为这一要素包含了社会化过程的鲜明印迹;一是“具体的支持”,人们以对自身利益的短期计算为基础来决定自己是否应当支持当局。[17]如果持久的价值观念是社会化过程的印迹,人们的行为就会受到这种内在的规范性价值观念的支配,在行为条件从一种情况转换为另一种情况时,人们的行为模式就会保持一致,不会因为一些直接的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改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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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100 尽管这两种“支持”的概念——人们对政府本身及其运作规则的支持与人们对现任当局及其具体政令的支持——存在明显的不同,但事实上这种区别可能并不是绝对的。长期以来,人们是否认为司法、政治程序及司法机关、政治机关具有合法性,往往与它们对具体事务的处理结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如卡尔曼所说的,“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政治制度本身只不过是满足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一种途径。除非它能够做到这一点,或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做到这一点,否则就很难长久地保持自身的合法性”(1969年,第283页)。换句话说,在评价一项社会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时,人们的出发点很可能是自己的长期利益,而不是暂时的眼前利益。[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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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102 研究通常都发现,如果人们不同意某个具体的司法机关所做的裁决,他们也往往更有可能会认为这些法律当局不具有合法性(墨菲和塔奈豪斯1969年;瓦斯比1970年)。因此,即使扩散性支持能够产生“缓冲作用”,它也并不必然能够产生保护政府机关的作用;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某个领导人想要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让人们广泛认同自己的合法性这一点,则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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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104 实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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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106 有两种方法可以检验合法性和守法之间的关系。一种方法是从人们遵守法律的具体行为入手。例如,如果法官做出了一项判决,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会服从和执行这一判决?如果警察要求按照他的指令行动,他(或她)们是否会执行警察的指令?另一种方法是检验人们对合法性的总体认同程度,以及其与人们遵守法律的行为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一方法要验证的问题是,是否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认同程度越高,他们也就越有可能遵守法律和法律当局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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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108 因为这本书关注的是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问题,所以我主要关注的是人们整体上遵守法律的情况,以及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总体看法。这种方法借鉴了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在对人们服从法律当局和政治当局的情况进行研究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关注的主要也是人们从整体上如何评价合法性、合道德性、威慑这些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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