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41210
1702841211
[17] 实际上,对特定制度的支持也带有鲜明的社会化印迹,这种印迹是以党派身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般认为,成年人的这种政治倾向会影响到他们对当局政策的看法。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某项政策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主要是看其领导人能够多大程度上满足他们的这种政治倾向。两者的区别在于,社会化只是给人们判断某项政策是否有利于自己提供了一个框框,但是不能代替自身利益对人们的行为动机的决定作用。
1702841212
1702841213
[18] 政治和法律社会化理论(伊斯顿和丹尼斯1969年)以及关于道德形成的研究(霍夫曼1977年)都强调社会化在规范形成中的重要性。这两个领域的研究都发现,儿童期和青春期是规范形成的重要时期。
1702841214
1702841215
[19] 还有一个与人们是否认为当局的决定有利于自己有关的问题,就是人们对当局进行比较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参照系,因为看起来人们似乎不是用绝对的标准来评价当局及其运作程序的。至于人们是如何选择和建立这种参照系的问题,超出了本书的研究范围。
1702841216
1702841217
[20] 通过对表3.1中列举的各项研究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绝大多数研究支持合法性总体上对促进人们遵守法律具有积极作用这一观点,但也有一个例外。罗杰斯和刘易斯(1974年)的研究发现,合法性促进了人们总体上对法律的遵守,但在几种具体的情况下,对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律并没有影响作用。
1702841218
1702841219
[21] 这样说有点“言过其实”,因为我们所列举的很多研究是要人们设想一下在特定情况下他们是否愿意参加暴乱。实际上在对实际行为进行研究时,相比较研究其他类型行为的参考文献,对于暴乱行为进行研究的参考文献,还是较多的。
1702841220
1702841221
[22] 在进行这一统计时,我们省略了尤西姆和尤西姆(1979年)所作的研究(我们在后面还会谈及他们的研究)。我们将r值转化为z值,计算出z的平均值,然后又将这一数值转化成r值。
1702841222
1702841223
[23] 有的研究会假设,缺乏合法性会导致法律制度或者政治制度崩溃。对此我们需要先进行验证。这一假设一般都用于宏观的研究中。总体研究表明,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对政府当局的政治支持率比对其他社群的支持率低,这个社会就更容易发生骚乱甚至暴动(李维1981年)。但是尚不清楚的是,这样的社会是否还能够维持下去。本书不探讨这一问题。
1702841224
1702841225
1702841226
1702841227
1702841229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四章 对合法性和守法情况的检验
1702841230
1702841231
芝加哥研究选取六项法律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这六项法律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经常会涉及的。我们所检验的这六项法律,对违法行为所施与的惩罚,在严厉程度上各有不同。在它们所禁止的行为中,我们主要选取了以下几种:制造噪声打扰了邻居的生活、乱扔垃圾、醉酒驾车、驾车时速超过每小时55英里、在商场顺手牵羊偷走小商品、违章停车。在每一次访谈中,我们都询问受访者,他们在访谈前一年中有没有违反过这些法律,答案有以下几个选项:经常、有时、很少,或者从来没有。
1702841232
1702841233
正如此前其他有关守法的研究一样,芝加哥研究所获得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是由受访者自己报告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使用调查结果时就需要进行审慎的分析,因为受访者可能没有真实而准确地报告他们日常行为中违反法律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在研究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违法行为时,一般都是要求受访者提供他们自己是否有违反法律的情况,这是大多研究最常用的方法(赫希、辛德朗和韦斯1980年)。研究发现,受访者自己报告的违法情况与警方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艾利克森1972年;法林顿1973年;库利克、斯坦和萨宾1968年),或者与老师和朋友所反映的他们遵守法律的情况(高德1970年)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些情况与研究者对其行为的客观估计也基本上是一致的(艾利克森和史密斯1974年)。
1702841234
1702841235
另外,在我们检验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情况时,还可能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所选取的时间点可能会对受访者的答案造成影响。在第一轮访谈中,我们要求受访者回答他们在访谈之前一年内遵守法律的情况。由于选取的时间段较长,因此受访者都很有可能会回答说他们在这段时间内至少实施过一些违法行为。但是即使选取一个更长的时间跨度,仍然只有很少的受访者报告说自己曾经有过违法行为。[1]
1702841236
1702841237
我们在芝加哥研究中所使用的统计受访者行为的方法可能会导致一个结果,就是所检验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访谈之前就发生了的,而受访者所表现出来的对这一行为的态度却是他在访谈当时的看法。这样,大家对研究中所设定的因果关系顺序——态度决定行为这一因果关系,就会产生一定的质疑。因为根据这种方法,我们所得到的受访者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很有可能是由受访者已经实施的行为决定的,而不是受访者的态度决定了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用横向研究的方法就会出现这一问题。因此要避免产生这种失误,就必须采取定组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
1702841238
1702841239
本书表4.1中所展示的,是受访者对他们是否经常违反法律这一问题所作的回答。在他们所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中,人们往往只愿意报告那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比如违章停车(51%)和超速驾驶(62%)等。只有少数几个受访者报告说自己曾经从商店中偷过东西(3%)。除此之外,受访者曾经实施过(我们所选择的六种犯罪中的)另外其他几项犯罪行为的比例则基本上处于上述两者之间:制造噪声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的有27%;乱扔垃圾的有25%;醉酒驾车的有19%。
1702841240
1702841241
表4.1 人们触犯法律的行为频率:第一轮访谈(按百分比)
1702841242
1702841243
1702841244
1702841245
1702841246
总人数为1575人
1702841247
1702841248
由于四舍五入,百分比相加后数值可能不等于100%。
1702841249
1702841250
我们可以发现,各项关于违法行为的指标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关系(平均r=0.23)。[2]正如我们所预料到的那样,从表4.1中所列举的各项违法行为的比例来看,关于人们遵守法律的情况的各项指标总体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因为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大一部分受访者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参见附录C)。总的来说,有22%的受访者表示,在受访前的一年之内,自己没有触犯过这六项法律中的任何一项。
1702841251
1702841252
由于在第一轮访谈中很多受访者表示自己(在受访前一年之内)从来没有触犯过法律,因此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在所设计和使用的问卷中,加入了一些更为复杂的指标,以便对这些“守法”的群体进行更为详细的区分。在问卷中,我们把人们触犯法律的行为频率分为五类:经常、有时、很少、几乎从不、从不。我们相信,在第一轮访谈中回答说自己从来没有触犯过法律的那些受访者中,会有很多人在第二轮访谈中选择这个新加的选项:几乎从不。
1702841253
1702841254
我们还特别考虑到一个问题,即第二轮访谈要比第一轮访谈所涉及的时间跨度小得多,因此我们在第二轮访谈中确定了一个区分度更大的指标。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没有问受访者在“过去一年中”是否触犯过法律,而是问他们在“最近几个月中”是否触犯过法律。我们之所以进一步缩短时间跨度,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因果关系顺序问题。但这样做也有一个缺点,那就是由于所涉及的时间跨度更短,受访者回答说他们从来没有触犯过法律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了。
1702841255
1702841256
第二轮访谈的结果表明,对行为指标的更精细的区分大大抵消了因为时间跨度太短而可能引起的问题。总的来说,在第二轮访谈中,回答说自己实施过违法行为的人数有轻微的上升。受访者自己主动承认曾经触犯过法律的比例如下:制造噪声干扰了邻居的正常生活的有35%;违法乱扔垃圾的有34%;醉酒驾车的有19%;超速驾驶的有65%;在商店中小偷小摸的有3%;违章停车的有53%(参见表4.2)。
1702841257
1702841258
就像在第一轮访谈中一样,我们所研究的这六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是相关系数却较低(平均r=0.20)。由于第二轮访谈使用了更多的指标,因此为受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这也就相应降低了有关守法行为的指标可能产生的偏差(参见附录C)。
1702841259
[
上一页 ]
[ :1.70284121e+09 ]
[
下一页 ]